導言為民法要則,包括民法典生效、實施及其效力範圍等一般規定(第1一14條);三編依次為:人法(第15—284條),包括各種人身權利和產生於人身關係的權利以及有關婚姻、親子和監護、保佐的規定;物權法(第285—1341條),包括各種物權、財產關係和債權關係;人法和物權法的一般規定(第1342—1502條),涉及到權利義務的確定,轉移以及取消等等。該法典自頒行以來內容上已多有修改,但其基本結構一直保持未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