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視角下的行業自治研究》是2008年華東政法大學授予的博士論文,作者是屠世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契約視角下的行業自治研究
- 副題名:基於政府與市場關係的展開
- 論文作者:屠世超
- 導師:高富平
基本信息,中文摘要,
基本信息
外文題名
學科專業
經濟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行業組織 自治 行政管理 法律規範
館藏號
F279.21
館藏目錄
2009\F279.21\4
中文摘要
所謂自治,是指自己制定規範並自己執行這些規範的一種社會治理體制。而由行業組織或行業中的企業通過制定自治性規範檔案而實施的、非法律的規範方式,即是行業自治。本文從契約的視角並基於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展開對行業自治的研究。 行業自治的理論基礎包括市民社會理論、多元主義和法團主義理論、治理理論以及社會契約理論。市民社會是一種社會和社會秩序運作的特殊形式,是指介於國家和家庭或個人之間的一個社會相互作用領域及與之相關的價值或原則。行業組織是市民社會的重要基礎性力量,對行業公共事務進行自主管理,並通過與企業、政府的互相參與和合作,實現與企業和政府的良性互動。 多元主義和法團主義認為社會利益是普遍分化的,強調獨立的社會組織的作用,通過社會組織將分化的利益納入體制可控制的軌道,主張通過行業組織等社會團體與國家的合作,保持政治和社會的穩定。 治理理論主張社會、經濟的治理主體除政府部門外,還應包括公共組織、私人機構及社會個人等,並強調國家與社會的合作和互動,以彌補市場和政府的雙重失靈。而行業組織當然也是一種重要的治理主體。 社會契約論的核心思想是社會個體通過訂立社會契約建立國家和政府。因而,社會個體也可以通過社會契約建立社團組織,如行業協會。行業協會的章程即是一種社會契約,行業協會以此為依據可以對成員行使管理和約束的權力,對行業公共事務進行自治性管理,並實現成員間的合作和利益的協調、平衡。 行業自治無論是在西方國家還是在中國,都有著悠久的歷史。西方中世紀就已經出現了行業團體自治的形式——行會,同時,商人在商事實踐中發展了自己的法律——商法,並組建了商人法庭。中國從宋代到明清以及近代,也都有商人組織,並實行自治管理。 現代社會,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科學技術和網路技術、電子商務的發展,對行業自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並在相關領域中實現了行業自治。行業自治對於促進我國政府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對於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對於推進和諧社會的建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自治體制有其優勢,也有其缺陷,因而政府有必要對其予以一定程度的介入和干預,社會自治的模式總體而言,是在政府法治框架下的自治。本文將行業自治的類型劃分為企業自治、行業團體自治和行業標準,而行業標準本質上也是行業團體自治的一種方式,可以納入行業團體自治的範圍。 企業自治的產生,起源於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企業自治主要表現為企業自身制定行為準則或採用其他社會團體或組織制定的行為準則,以規範和約束自身的內部行為和外部行為。企業行為準則是一種自願性行為準則,對企業的內部組織機構和員工雖具有約束力,但對企業本身並沒有法律上或規則上的強制效力,其有效實施完全依賴於企業的自覺。對企業的外部主體,企業行為準則原則上也沒有約束力,除非企業的外部主體自願接受其約束。 企業行為準則對企業內部組織機構和員工的約束,實際上是一種契約約束。並且,在特定的情況下,通過企業與企業外部主體簽訂協定的方式,企業行為準則可獲得對企業外部主體的約束力,當然,此時企業也應受企業行為準則的約束。也就是說,企業行為準則對企業和企業外部主體的約束,是以雙方的同意為基礎的,因而也是一種契約約束。如專業市場通過與市場經營戶簽訂協定,要求市場經營戶遵守市場制定的經營戶行為規範;以及網際網路和電子商務領域,網路服務提供商通過與用戶訂立用戶協定的方式,對用戶的行為進行規範。 在行業成員同意的基礎上設立行業協會並實行行業團體自治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和維持穩定、有序的行業競爭秩序和合作秩序,同時通過行業協會與政府及行業外利益集團的溝通,通過行業協會向成員提供行業信息以降低交易成本、為行業成員提供公共服務,以及促使行業成員承擔社會責任以提升行業整體形象,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並謀求有序的行業發展秩序。從而,行業協會的設立、行業團體自治契約的實施,獲得了社會合理性。 政府為藉助行業協會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通過行業協會聯繫企業,以完善其公共決策,並使得其公共決策的實施能獲得行業和企業的配合和支持,對行業協會及其團體自治活動也予以認可和支持。從而,行業協會及其團體自治契約的實施,獲得了法律上的合法性。行業協會自治權的來源是成員權利的讓渡,同時也基於政府的授權或委託而行使部分公共管理職能。行業協會是經濟法的主體,並由於其對行業公共事務的管理活動,而能成為獨立的行政訴訟主體。 我國的行業協會可分為體制內生成的“政府派生”型行業協會和體制外生成的“民間自發”型行業協會兩類。前者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干預較多,行政色彩濃厚;後者也存在被大企業控制、行業覆蓋面不夠大、某些管理行為缺乏法律依據等問題。同時,我國現行的行業協會雙重管理體制和“一業一會”、“一地一會”的體制也存在著缺陷。應通過對行業協會充分放權和授權、加強對行業團體自治的培育、改革行業協會管理體制、加強行業協會立法,完善行業團體自治契約的實施機制。 行業自治規範,包括企業行為準則等企業自治規範以及自律公約、自治協定等行業團體自治規範,是以當事人的同意為基礎產生的,因此對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約束力。企業自治規範通過企業與外部主體簽訂協定的方式,獲得外部的適用效力。不但在企業的個別性交易中,對企業和交易對象具有約束力,並且對同為企業交易對象的企業外部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具有適用效力。而行業團體自治規範作為行業成員協商一致基礎上成立的多方“契約”,對行業成員也具有相應的約束力或強制效力。同時,在行業外主體自願接受的基礎上,也能對行業外主體產生約束力。並且,行業自治規範作為對商事實踐中普遍的商事習慣做法的總結和定型化,還具有一定的習慣法的效力。 然而,實踐中行業自治規範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可能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因而應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效力審查和認定機制,包括行政備案和審查機制以及司法審查機制。行業自治規範應可以通過司法機制而獲得執行,同時,通過行業自治組織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和對爭端的解決,行業自治規範具有獨立的執行機制。 在行業自治規範與法律規範的關係上,行業自治規範不得與法律規範相牴觸,同時行業自治規範是法律規範的配套和補充,而法律規範應體現行業自治規範所總結的經驗。在我國,行業立法主要是由行業的政府主管部門或監管機構進行的。行業立法應在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機構的職能範圍內,結合行業的實際情況和實際需要進行,行業立法對行業經營活動的規範和干預,應是巨觀的規範並持寬容的態度。 凡行業經營中涉及經營和交易活動公平和安全的重要問題,以及行業整體發展中的問題,應屬於行業立法調整和規制的範圍,其他問題則可以由行業自治規範去加以解決。行業立法為行業的發展及行業自治提供了一個基本的原則指導和框架,在此框架範圍內,應為行業自治規範的發展提供一定的制度空間,鼓勵行業和企業對自治規範的探索和發展。 包括行業自治規範在內的多層次的行業規範性檔案體系,是行業自治體制建立和完善的基礎性條件,而行業自治規範在行業規範性檔案體系中,又處於重要的和基礎性的地位。應通過國家和社會、行業共同的努力,積極推進我國法治框架下的行業自治體制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