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鄭玄解《尚書》違失事因

奏鄭玄解《尚書》違失事因,《吳志·虞翻傳》注引《翻別傳》

臣聞周公制禮以辨上下,孔子曰「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是故尊君卑臣,禮之大司也。伏見故徵士北海鄭玄所注《尚書》,以顧命康王執瑁,古「月」似「同」,從誤作「同」,既不覺定,復訓為「杯」,謂之酒杯;成王疾困憑几,洮為濯,以為瀚衣成事,「洮」字虛,更作「濯」,以從其非;又古大篆「□」字讀當為「柳」,古「柳」、「□」同字,而以為昧;分北三苗,「北」古「別」字,又訓北,言北猶別也。若此之類,誠可怪也。玉人職曰:「天子執瑁以朝諸侯,謂之酒杯;天子面,謂之瀚衣。」古篆「□」字,反以為昧,甚違不知蓋闕之義。於此數事,誤莫大焉。宜命學官定此三事。又馬融訓注亦以為同者大同天下,今經益「金」就作「銅」字,詁訓言天子副璽,雖皆不得,猶愈於玄。然此不定,臣沒之後,而奮乎百世,雖世有知者,懷謙莫或奏正,又玄所注五經,違義尤甚者百六十七事,不可不正。行乎學校,傳乎將來,臣竊恥之。(《吳志·虞翻傳》注引《翻別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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