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論賜謚

舊制,諸王及列侯薨,無少長皆賜謚。古之有謚,隨行美惡,非所以優之;又次以明識昭穆,使不錯亂也。臣以為諸侯王及王子諸公侯薨,可隨行跡賜謚,其列侯始有功勞,可一切賜謚,至於襲封者則不賜謚。(《通典》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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