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治州黨委辦公廳、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奎屯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伊州黨辦發〔2011〕56號),設立奎屯市環境保護局,為奎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自治州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擬訂本市的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本市的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寫環境功能區劃。
(二)負責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噪聲、土壤、固體廢物、醫療廢棄物、有毒化學品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參與電磁波以及輻射污染防治管理;監督管理國家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和有機化學品優先控制名錄。
(三)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農、林、牧區生態環境保護;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的生態環境監測與監察工作。
(四)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解決本轄區的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察工作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本市的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核城鄉總體規劃中有關環境保護的內容;組織編報全市的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發布城市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六)擬訂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規定審批(核)本轄區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七)監督管理轄區環保產品、綠色食品和天然有機食品市場。
(八)管理環境監測、監察、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環境監察各項制度;組織指導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九)承辦轄區各部門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檢查、考核、驗收工作。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負責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噪聲、土壤、固體廢物、醫療廢棄物、有毒化學品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參與電磁波以及輻射污染防治管理;監督管理國家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和有機化學品優先控制名錄。
(三)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農、林、牧區生態環境保護;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的生態環境監測與監察工作。
(四)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解決本轄區的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察工作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本市的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核城鄉總體規劃中有關環境保護的內容;組織編報全市的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發布城市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六)擬訂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規定審批(核)本轄區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七)監督管理轄區環保產品、綠色食品和天然有機食品市場。
(八)管理環境監測、監察、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環境監察各項制度;組織指導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九)承辦轄區各部門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檢查、考核、驗收工作。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不設內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