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奎屯市司法局行政局
- 位置:奎屯市
- 類型:政府部門
- 相關:司法
職能,法律援助,
職能
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自治州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實施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工作要點;
二、監督、指導和制定奎屯市依法治市、法制宣傳以及普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監督、指導和管理全市人民調解及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四、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五、監督和管理全市律師、公證業務、法律援助、司法鑑定等各項工作;
七、負責全市經濟仲裁工作、司法鑑定工作和北疆片區(石河子、阿勒泰、塔城、博州、克拉瑪依、(農五、七、八、九、十師)司法考試工作);
八、承辦奎屯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指導和協調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免收費,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實質是法律扶貧、扶弱、扶殘,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措施。
法律援助的範圍確定為: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權賠償的案件;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的;因公受損害請求賠償(責任事故除外);請求給付勞動保險金、撫恤金的;贍養協定、撫養協定公證,有關領取撫恤金、救濟金的公證;公民民主權利受到侵犯(如選舉權、被選舉權被非法剝奪)的案件;有可能被判處死刑、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案件;其他確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法律援助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三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
第五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 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第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條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