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奎屯市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信息化建設,貫徹落實《奎屯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信息化規劃(2014-2020年)》,全面規範我市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每年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推動信息化與工業化、城鎮化、商貿物流、生產生活等深度融合、良性互動,推進重點領域的信息化套用、加強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強化信息安全保障、最佳化信息化發展環境等項目建設以及套用推廣,推進我市“五化”建設,促進新技術、新模式、新經濟發展。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符合國家、自治區、自治州和我市信息化建設以及財政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使用的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奎屯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負責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項目預算,並發布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受理項目申報。同時,會同奎屯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組織項目評審和驗收,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並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並主動接受市人大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使用範圍
第六條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我市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組織,並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法人治理結構規範;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良好;
(四)具有承擔項目建設的相應能力。
第七條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一)推動信息化與工業化深度融合。重點支持基於集成、協同、智慧型技術,促進產業提升的信息化系統與服務項目;面向中小企業的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與推廣;產業園區信息化管理、服務體系建設;信息技術促進企業創新、轉型發展,促進平台經濟、服務經濟、綠色經濟發展的項目;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移動互聯等新興信息技術的示範套用。
(二)推進重點領域信息化套用。重點支持政務信息資源的增值加工和社會化套用項目;物流、商貿等經濟領域具有行業先進性、市場可推廣性的信息化套用項目;智慧城市、智慧社區創建試點示範項目以及其他具有示範帶動意義的惠民信息化項目;三網融合、業務協同、集約建設等方面的信息化示範套用項目;具有網路平台經濟特徵,在服務內容、運行業態、商業模式等方面具有創新性和示範性的信息化套用項目。
(三)強化信息安全保障。重點支持融合網路環境下的垃圾和有害信息綜合治理項目;城域網路信息安全綜合監測、態勢感知和回響恢復的應急能力建設項目;完善網路信任體系和信息安全綜合服務體系的項目;支撐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費環境建設的項目。
(四)最佳化信息化發展環境。重點支持具有行業先進性、有市場需求的信息化服務平台的套用推廣;跨部門、跨領域的重大信息化項目和信息化套用的前期規劃設計;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布局規劃、規範管理的項目;信息化監測評估和分析、信息化宣傳培訓項目。
(五)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項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資助標準
第八條 對推動信息化與工業化深度融合、推進重點領域信息化套用、強化信息安全保障等的項目,採用無償資助的方式;對最佳化信息化發展環境的項目,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資助標準主要包括:
(一)專項資金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每個項目的資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
(二)重點支持項目的資助額度原則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40%,每個項目的資助金額原則不超過200萬元。2014年-2016年專項資金的60%-80%重點扶持國內知名企業(行業50強)在我市投資的項目。
第四章 項目申報及管理
第十條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並向社會公開,明確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根據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在規定時間內向市經信委申報。
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按照本辦法和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意見建立項目庫,統籌安排專項資金項目使用計畫,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執行。
第十二條 經審核確定予以支持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與市經信委簽訂計畫任務書,明確項目內容、驗收考核指標、履行期限和專項資金支持額度等事項。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計畫任務書明確的有關事項,未經市經信委批准,不得隨意調整和更改項目內容和資金使用用途。
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定期向市經信委報送項目進展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市經信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三條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備齊驗收申請材料,向市經信委提出驗收申請。市經信委組織有關單位或專家進行評估驗收。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項目發生重大事項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報市經信委審核。除不可抗力外,項目因故撤銷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將已撥付項目資金上繳市財政。
第十五條市經信委和財政局用於開展專項資金評估、審計等產生的費用,在本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市經信委根據專項資金項目安排計畫及項目實施情況,對經批准的項目,在預算額度內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按規定審核後,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將資金直接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市經信委和財政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項目完成、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果、資金管理等情況實行監督。
第二十條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實施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市經信委應當依法公開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專項資金,不得擅自擠占、截留和挪用。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除將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全額收回上繳財政外,取消該項目單位及法人3年內申報專項資金的資格,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和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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