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治州黨委辦公廳、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奎屯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伊州黨辦發〔2011〕56號),設立奎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掛市公務員局牌子,為奎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自治州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自治區人力資源管理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規、細則、辦法和改革方案;擬訂本市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法及其配套的政策、法規。
(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辭職、辭退等政策辦法;組織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四)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定、考核辦法以及繼續教育的政策、法規;參與人才管理,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
(五)負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晉升的審核、審批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和退休、退職政策,綜合管理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工作。
(六)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七)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組織開展職業培訓;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工作。
(八)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
(九)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十)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擬訂信訪維穩工作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法及其配套的政策、法規。
(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辭職、辭退等政策辦法;組織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四)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定、考核辦法以及繼續教育的政策、法規;參與人才管理,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
(五)負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晉升的審核、審批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和退休、退職政策,綜合管理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工作。
(六)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七)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組織開展職業培訓;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工作。
(八)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
(九)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十)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擬訂信訪維穩工作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奎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科)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黨務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調研、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安排;負責文秘、會務、機要、修志、檔案、財務、督查、績效考評、機關退休人員服務管理、計畫生育等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政府系統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人事檔案管理;承擔保密、信訪、安全、政務公開、資產管理;擬定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工作制度等有關綜合性報告;負責機關的和指導所屬單位的黨建黨務和紀檢、監察及效能建設工作;負責受理並統籌協調相關科室處理來信、來訪接待、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答覆工作,督促檢查處理和落實情況;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站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接待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審批、審核及備案事項辦理工作。
(二)公務員管理與工資福利科(軍轉辦)
貫徹執行國家公務員法及相關制度;貫徹實施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推動公務員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全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調整、晉升審核審批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落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政策;按規定承擔調配人員事宜。
(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職稱辦)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考核、獎懲、懲誡、辭職、辭退等管理制度;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聘、人事考試和職稱改革工作;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少數民族“特培”、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推薦工作;負責引智工作。
(四)就業促進與職業能力建設科(創業指導服務中心)
擬訂全市就業再就業政策措施及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就業、職業培訓、創業培訓、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規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信息管理;負責人力資源市場和全市職業中介機構、職業培訓機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負責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
(五)基金監督和社會保障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組織制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實施方案;負責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因病(工傷)退休(退職)審核上報工作;負責企業失業動態監控數據上報工作;負責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的公傷、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審核認定工作。依法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落實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貫徹落實國家勞動關係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工作。
(六)調解仲裁管理科(法規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負責選送調解員、仲裁員參加培訓及其資格認證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法制建設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科)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黨務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調研、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安排;負責文秘、會務、機要、修志、檔案、財務、督查、績效考評、機關退休人員服務管理、計畫生育等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政府系統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人事檔案管理;承擔保密、信訪、安全、政務公開、資產管理;擬定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工作制度等有關綜合性報告;負責機關的和指導所屬單位的黨建黨務和紀檢、監察及效能建設工作;負責受理並統籌協調相關科室處理來信、來訪接待、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答覆工作,督促檢查處理和落實情況;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站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接待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審批、審核及備案事項辦理工作。
(二)公務員管理與工資福利科(軍轉辦)
貫徹執行國家公務員法及相關制度;貫徹實施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推動公務員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全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調整、晉升審核審批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落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政策;按規定承擔調配人員事宜。
(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職稱辦)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考核、獎懲、懲誡、辭職、辭退等管理制度;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聘、人事考試和職稱改革工作;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少數民族“特培”、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推薦工作;負責引智工作。
(四)就業促進與職業能力建設科(創業指導服務中心)
擬訂全市就業再就業政策措施及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就業、職業培訓、創業培訓、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規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信息管理;負責人力資源市場和全市職業中介機構、職業培訓機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負責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
(五)基金監督和社會保障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組織制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實施方案;負責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因病(工傷)退休(退職)審核上報工作;負責企業失業動態監控數據上報工作;負責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的公傷、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審核認定工作。依法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落實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貫徹落實國家勞動關係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工作。
(六)調解仲裁管理科(法規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負責選送調解員、仲裁員參加培訓及其資格認證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法制建設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