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組織機構,整治對象,整治方案,工作要求,
基本信息
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全面開展本市建設項目環保管理中“未批先建,久拖不驗”等違法行為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滬環保評〔2011〕161號)和《關於進一步推進落實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久拖不驗”等違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滬環保評〔2012〕96號)兩個檔案的要求,為進一步落實好本區建設項目環境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切實解決建設項目環保管理中“未批先建,久拖不驗”等問題,加強建設項目的環境監管和污染源頭控制,消除環境隱患,徹底解決潛在的環境風險,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如下推進工作方案:
組織機構
按照本次專項整治工作責任分工的要求,區環保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區範圍內“未批先建,久拖不驗”專項整治的具體工作。為此,成立奉賢區環保局推進落實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久拖不驗”等違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小組。各鎮、開發區、社區、相關區屬公司應根據各自實際,組建相應的工作小組,落實專人負責,明確工作責任,確保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推進。
整治對象
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在內的所有生產性投資項目,以及其它涉及研發、倉儲類項目。化工、印染、電鍍、放射源使用等重點行業及項目運行風險大,信訪矛盾突出的建設項目,確保做到不疏漏、不遺缺。整個清查整治工作要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要村村查、鎮鎮清,不留死角。
整治方案
根據清查結果將針對“未批先建”和“久拖不驗”兩種違法行為要分類梳理,分別處理。對屬於國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及污染嚴重或有環境風險隱患的企業,應堅決予以取締。對無證無照的,按照《無證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移送工商部門依法處理。對與原審批內容有差異的應責令其整改後再予以申報驗收。對環保設施不健全,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應責令停止使用。
(一)“未批先建”項目(2001-2009年)嚴格按照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和處理原則,對現有問題項目進行仔細的梳理,對符合當前規劃要求,產業符合國家產業導向,同時又符合現行環保審批條件的項目,及時責令限期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對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及其污染嚴重或存有嚴重環境風險隱患的項目,按照相關要求堅決予以取締。1、可補辦環保手續項目(1)在17個工業區塊內,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符合環保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的現有建設項目,應責令儘快補辦環評審批手續。(2)不在17塊工業區塊內,但位於原集中建設區塊的項目,根據滬府辦發〔2011〕51號檔案的要求,對於企業成長性好、經濟社會效益明顯,資源消耗小,環境影響少的,應聯合經委,規土、安監、衛生等部門進行全面評估,在符合各類要求並能確保環境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予以補辦環評審批手續。(3)不在17塊工業塊內,又不在原集中建設區內的,但項目各項指標均優異且近期又不可能馬上進行遷移的項目,在認真落實各項環保措施並報請區政府同意後補辦環評審批手續,同時要求企業承諾項目逐步向工業園區轉移。2、不可補辦環評審批手續(1)在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前建成並投入使用的項目,目前運行中對環境未造成不良影響,未造成環境矛盾的,由項目單位將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並經所在地政府同意後,報區環保局備案,項目納入正常環境管理,不再另行補辦環評審批手續。(2)國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以及有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或影響飲用水源安全的項目,必須依法報請區政府對其予以關閉。(3)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及淘汰類項目不應予以補辦,應優先進行結構調整,原則上在“十二五”期間落實。
(二)“久拖不驗”項目(2005-2010年)1、對已通過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若其生產規模,生產工藝,污染物排放等方面與環評檔案內容及審批要求相符的,應責令其及時辦驗收手續。2、對項目內容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但已改變污染治理方式或排放形式的,或雖未改變方式但污染物排放未做到穩定達標的,應責令其改正後方可補辦驗收手續。3、對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和污染物排放發生重大變化的,應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編制環評檔案並報審批通過後方可補辦驗收手續。
工作要求
(一)工作措施1、各鎮、開發區、社區、相關區屬公司要按照整治工作方案的具體要求,及時制定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做好宣傳和工作部署,明確整治時間節點。要將清查與整治工作落實到每個園區、社區和村,形成良好的工作機制。2、分層梳理,逐步推進。各鎮、開發區、社區、相關區屬公司應按照本次專項整治的總體要求,分層次地加以梳理與整治。對現有工業區(兩規合一的工業區)以及原轄區內工業點內的建設項目加以重點排摸,確保工業區以及各工業點內的建設項目底數清、情況明、整治徹底。3、各鎮、開發區、社區、相關區屬公司應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聯合工商、安監、公安、監察等部門,爭取各方支持,形成合力開展聯合檢查。對在檢查過程中謊報、瞞報或涉及違法且拒不整改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二)時間安排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總體分為清查、整治、督查和總結四個階段,各單位應制定具體的整治方案,保證工作的推進落實。2012年7月31日前各單位完成編制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發動、宣傳、布置工作,啟動專項清查整治工作。2012年8月31日前,各鎮、開發區、社區、相關區屬公司按照工作方案的具體要求,進一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梳理、核查,並將情況匯總報區環保局(附屬檔案表一、表二)。2012年9月—11月底,針對清查中發現的不同問題開展集中整治和督查。符合要求的,該報批的報批,該驗收的補辦驗收。對不符合補辦要求,又存有隱患的項目,報區政府同意後,聯合各職能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同時總結匯報專項整治成果,總結經驗,建立建全長效管理機制。
(三)責任要求1、區環保局負責組織全區範圍內“未批先建、久拖不驗”專項整治開展,指導並督促各鎮、開發區、社區、相關區屬公司開展對其轄區內“未批先建、久拖不驗”問題的清查和整治;對整個整治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加以匯總報區環保局,全力保證整治工作的順利推進。2、各鎮、開發區、社區、相關區屬公司負責全面清查轄區內建設項目環保審批情況,對轄區內“未批先建,久拖不驗”的問題項目進行梳理,督促轄區內問題企業按照相關要求完成整治,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的符合納入備案管理的項目及時做好覆核審查工作,並報區環保局備案。3、“未批先建,久拖不驗”專項整治工作已納入年度政府考核,各鎮、開發區、社區、相關區屬公司要根據工作要求認真組織落實,分清負責,有序推進。對工作落實不力,推進遲緩,不能在要求時限內完成整治任務的,在環境保護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確保全區“未批先建,久拖不驗”專項整治工作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