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落水溺死案,發生於嘉慶十九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失足落水溺死案
- 發生地點:江西
- 發生時期 :嘉慶十九年
- 涉及人物:李元芳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嘉慶十九年(公元1814年)。江西省省民李元芳向胡以顯借船裝運米。後李元芳因胡以顯所要船的租金太貴,便另雇仇英美之船。胡以顯得知後,非常氣憤,便邀約同族人胡學罄等九個人,登上仇英美之船,不許開行,李元應在船後把舵,便從船邊趕去評理。因船邊濕滑,加上行走匆忙,李元芳失足跌入河中淹死。案發後,巡撫核實其情節本屬“兇橫擾害”,但該犯跳過李遠芳船頭,只是用言語阻撓並無爭鬥。李元芳由船後趕去平理而失足落河溺死,也並非該犯意料所及。對此李元芳侄孫李郁清和船戶仇英美有供詞證實,案情沒有疑問。該撫同意省的判決:將胡以顯依“棍徒”判充軍罪;以胡學罄等為從犯,判徒刑。本案案情清楚,巡撫審理能抓住主要情節,並強調了該犯的主觀條件,分清主從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