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紅利

央企向國家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就是央企給“股東”的“紅利”。有關專家認為,此舉將強化央企“全民所有”的性質,有利於推進收入分配改革,有利於規範央企經營,抑制央企盲目投資。對於央企上繳的紅利,國家應統籌規劃,用於充實社保基金、搭建公共研發平台等公共服務性支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央企紅利
  • 外文名:Qiyehongli
  • 時間:2010年
  • 背景:國有資本
收取比例,背景,展望,制度建設,財政部已開始摸底部屬央企,上繳紅利比例過低遭詬病,

收取比例

2010年11月3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1年起,將5箇中央部門(單位)和2個企業集團所屬共1631戶企業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並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

背景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2007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標誌著我國開始正式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但是,當年財政部、國資委定下的試行範圍,僅包括國資委所監管企業和中國菸草總公司,金融企業和鐵路、交通、教育、文化、科技、農業等部門所屬中央企業均未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範圍。
國家行政學院決策諮詢部研究員王小廣說,國資委以外其他中央部門所屬企業與國資委所屬央企性質是一樣的,都應該上繳紅利。“像幾家大的金融企業,每年盈利非常多,為什麼不能上繳一部分呢?”
“擴大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讓更多的央企上繳紅利,並提高上繳比例,這是國家作為國企所有者的權益的體現,是公有制的體現。”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說,“通過上繳紅利,用於公共服務,這是理所應當的,否則這部分財富只能被部分人占有和享受。”
事實上,與央企實現的利潤總額相比,當前央企上繳的紅利依然只是很少的一部分。目前上繳紅利的央企,上繳比例分三檔,第一類是具有資源性特徵行業企業,上交比例為淨利潤的10%;第二類為一般競爭性行業企業,上交比例為淨利潤的5%;第三類為國家政策性企業,從2007年起暫緩3年上交或者免交。
據統計,從2007年至2009年,共收取央企國有資本收益1572.2億元,其中2007年139.9億元,2008年443.6億元,2009年988.7億元(包括電信企業重組專項資本收益600億元)。2010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計421億元,加上上年結轉收入19億元,合計440億元。
“央企紅利上繳比例偏低,留下來的利潤太多,一些央企員工待遇又太高,致使老百姓意見很大。提高央企紅利上繳比例,有利於推進收入分配改革。”王小廣說。
央企紅利上繳比例應該有多高呢?王小廣認為,從理論上講,在滿足央企可持續發展需要的基礎上,在保證央企職工收入達到或稍高於社會平均水平的前提下,央企的利潤應該大部分上繳。“當然,考慮到可操作性,可能得定個比例。”
上繳的多了,央企自己留下來的就少了。“這也有利於規範央企經營,免得央企手頭錢太多花不掉,結果去盲目投資,比如前兩年一些央企大肆進入房地產行業,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王小廣說。
國資委研究中心諮詢部部長張春曉認為,央企不能僅僅考慮經濟效益,更要考慮社會效益。“作為全民企業,央企應該為國家多作貢獻。國家可以把央企上繳的紅利用來充實社保基金,搭建公共研發平台,推動節能減排和產業結構調整。”

展望

據新華社報導,2010年11月3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擴大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
另據中國證券報、財新網等媒體報導,一份“關於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的相關意見”(下稱“意見”)有望在獲得國務院批准後,於明年實施。“意見”內容包括將上繳紅利的範圍擴大到部分中央部委下屬國有企業,央企上繳紅利比例從提高5%到30%不等。
央企上繳紅利比例過低問題一直為人所詬病。2007年5月,財政部和國資委曾聯合發布《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實施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的試點。這一辦法按行業將央企劃分為三類,按不同比例徵收:第一類為資源型企業,如菸草、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煤炭等,徵收比例為10%;第二類為一般競爭性企業,如鋼鐵、運輸、電子、貿易、施工等,徵收比例為5%;第三類為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企業,暫緩三年上繳。不過由於徵收紅利比例過低,截至2009年,央企上繳紅利共近千億元,與其近年共實現數萬億元的利潤相比,可謂杯水車薪。
不僅如此,由於大量利潤留存在央企里,從而導致一些央企的“大手大腳”,用央企的錢為職工謀利益,為高管謀利益,導致高管高薪,導致央企職工收入尤其是一些壟斷行業職工收入的高企,加劇社會財富分配的兩極分化。而且,由於央企“錢太多”,央企一度紛紛涉足房地產,甚至高價爭奪地王,拉高房地產價格。因此,提高央企上繳紅利比例勢在必行。而且就分紅比例的確定來看,第一類資源型企業,實際上也就是國人通常所說的壟斷性企業,加上應重點調控的房地產企業,其上繳的紅利比例應大幅提高。
提高央企上繳紅利的比例是大勢所趨,但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是,將徵收來的紅利用於何處?這個問題也許才是提高央企上繳紅利比例的實質所在。
向央企徵收的紅利用於何處?套用於向國民分紅。央企是中央企業,更是全國人民的企業。但長期以來,全國人民卻不能顯見地從央企的發展中受益;相反,中石油、中石化等央企卻連年對石油產品提價,引發諸多質疑;一些曾經和正在涉足房地產業的央企更是推得房價飛漲。因此,這些央企的紅利,理應向企業的真正主人——中國人民進行派發,以便沖減部分央企漲價因素帶給國民的影響。
而且,從五中全會及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來看,“城鄉居民收入普遍較快增加”列為了下一個5年的五大目標之一。為此要“努力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顯增加,中等收入群體持續擴大”。而要實現“城鄉居民收入普遍較快增加”,將紅利向國民派發是重要途徑之一,這也是實現社會財富分配從國富向民富轉型的需要。
而為了更好地向國民分紅,國家與地方徵收紅利的對象不能僅限於央企,還應包括從中央到地方的各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資本參股的企業。這樣每年徵收的紅利就可以達到數千億計,即便以三口之家計算,每個家庭也可以得到千元以上的紅利,這也可以為每個家庭解決一些柴米油鹽問題,為擴大內需作出貢獻。

制度建設

央企上繳紅利比例或上調5%到30%不等?
2010年11月3日,財新的一則報導引發關注。
報導稱,“關於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的相關意見”(下稱“意見”)有望於近期獲得國務院批准,並將於明年實施。據熟悉政策背景的人士透露,此次《意見》主要內容包括將上繳紅利的範圍擴大到部分中央部委下屬國有企業,以及適度提高央企上繳紅利比例。後者包括三個方案,央企上繳紅利比例從提高5%到30%不等,還待國務院最後確定。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確實有這樣一份《意見》在制定中,主要是財政部門在牽頭操作,並同多部委進行協商,該方案從程式上應該還需進一步上交國務院會議審批。
“十二五”規劃建議中提出的“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收益分享制度”的步伐有望加快。

財政部已開始摸底部屬央企

同“十一五”規劃相比較,收益分享制度這個概念是首次提出。
中國共有約12萬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其中由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123家,餘下有財政部託管的中央金融企業和其他80個部門下屬的各類中央企業。在目前的國有資本收益制度中,僅有國資委所屬大部分企業和中國菸草總公司被納入,其他企業並沒有被納入上繳框架,資本經營支出缺失了一大部分收入來源。
今年9月26日,財政部發布《關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歸口管理的通知》(財辦[2010]35號)強調,正式將部屬央企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按照企業“出資人”性質分別歸口。
其中,中央行政單位出資的所屬企業由行政政法司負責;中央事業單位出資的所屬企業和中央級文化企業由教科文司負責;既有中央行政單位出資又有中央事業單位出資的企業,根據“出資金額占比孰高”的原則確定由行政政法司或教科文司負責。隨後,財政部又從10月起開展對6000多家部屬央企的摸底調查,切實查清這些企業的數量、資產狀況、債務情況、經營狀況。這被看作是財政部擴大資本經營收益征繳範圍的前兆。

上繳紅利比例過低遭詬病

提高征繳比例也是財政部一直在力推的措施。央企上繳紅利比例過低一直為外界所詬病。
央企自2007年開始向財政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試點工作。按照當時的規定,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煤炭等資源型企業按淨利潤的10%上繳;鋼鐵、運輸、電子、貿易、施工等一般競爭類企業按淨利潤的5%上繳;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暫緩三年上繳。但2009年,僅國務院國資委所監管的中央企業的營業收入就達到126271.6億元,利潤總額8151.2億元,歸屬母公司的淨利潤3989.6億元,央企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相對較低。
按照財政部所提供的數據,2009年收取央企國有資本收益988.7億元,其中包括電信企業重組專項資本收益600億元。
上述報導指出,該《意見》在今年上半年已徵求十四個中央部委的意見,由於只是適度提高上繳紅利的比例,並未有太多爭議。
儘管擴大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征繳範圍和比例,以及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納入公共預算的建議一直較密集,但相關政策或許還應在全盤考慮下審慎推進。
上海天強管理公司總經理祝波善對記者表示,目前制度上存在的一大問題是收上來的資本收益使用用途和機制還不清晰。
“如何徵收並對收益的投資、分配進行監督,這是一個兩難的問題,現在還沒有完善的措施。”祝波善對記者表示,“如果徵得過少,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如果徵得過多,僅靠政府部門做不到對收益有效配置,容易回復到計畫經濟體制中。如果企業都去向財政系統要資金,那就會滋生‘跑部錢進’的現象。”
祝波善對記者表示,分享制度問題的核心在於國有資產定位目前依然不明確,而按照“十二五”規劃的精神,應該容許這部分資金在戰略性新興產業上強化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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