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役

宋代役法之一,又稱工役。宋官府按照坊郭﹑鄉村民戶丁口多寡或戶等高低,徵調丁夫,從事勞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夫役
  • 朝代:宋代
  • 性質:法律
  • 類別:役法
宋初規定男子二十到五十九歲為丁,凡城鄉有一丁以上的民戶都須承擔夫役,但官戶享有免役特權。正在擔任職役的鄉村上民暫免夫役。客戶作為國家的編民,也要按丁應役。宋代夫役多用廂兵,故民戶夫役負擔比前代略有減輕。
北宋時,每年春季徵調丁男修築黃河堤岸,謂之“春夫”。一旦出現水患,則徵調“急夫”。此外,夫役還用於築城﹑開河﹑蓋屋﹑修路﹑採礦﹑運糧等。北宋時還出現所謂免夫錢,如宋神宗寧十年(1077),允許距河七百里以上的民戶交錢免差,謂之“免夫錢”,以雇民夫,但尚未成定製
宋哲宗元三年(1088),正式改變差夫舊制為雇夫新法。但此後也未全用雇法。
元時曾規定,夫役不問戶等貧富,概以男丁科差,以至出現上戶偏輕﹑下戶偏重之患。五年,改為各地州縣可用丁口﹑也可用戶等科差夫役。
宋徽宗大觀間,命修河春夫,皆納免夫錢,“定為永法”。宋徽宗末年,徵調山東﹑河北民夫運糧到燕山府(今北京),民力告竭,紛紛起義。接著,又在全國範圍徵收免夫錢,每稅錢一貫收免夫錢十貫,或按照戶等計口出錢,每夫二十到三十貫。
南宋時,某些地區繼續徵收免夫錢,但民戶並未免役。地方官府往往計算田畝,強征民夫築城,護送官員,運輸軍糧武器,修治橋道,建造館舍等,勞役仍然十分沉重。上戶富室出錢僱人或強迫客戶代役,夫役的實際負擔者是下戶和客戶。
所以,夫役是封建國家強迫廣大農民負擔的無償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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