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訂約是夫妻之間相互訂立契約的權利。外國法中夫妻權利義務的一項內容。
在古代和中世紀“夫妻一體主義”之下,配偶雙方不可能以獨立的身份訂立契約。近現代資本主義各國法律實行“夫妻別體主義”,允許夫妻以獨立的身份互相訂立契約,並將婚姻本身視為一種特殊的契約。
如《瑞士民法典》第177條規定:“配偶相互間可為法律行為”。《日本民法典》第754條規定:“夫妻間訂有契約時,在婚姻中任何時候,夫妻一方都可以撤銷之,但不得侵害第三人的權利。”
夫妻訂約是夫妻之間相互訂立契約的權利。外國法中夫妻權利義務的一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