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太平洋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 成立時間:1995年
- 總部地點:北京
- 公司類型:有限公司
優勢特點,拍賣師,拍賣規則,
優勢特點
藝術品拍賣是太平洋國際拍賣有限遷采歡公司的優勢項目,公司自成立以來,已舉辦了二百餘場拍賣會,每年舉辦春秋兩季大型藝術品拍賣會。並首創每月一次的月末藝術品拍賣會,豐富了首都人民的文化生活,滿足了人們日益增長的收藏需求,公司在正常經營的同時,還關注國家及社會弱勢群體的發展府慨坑,曾多次舉辦抗洪賑災義拍、為白血病兒童捐款義拍、為希望工程捐款義拍等公益活動。在歷次拍賣中太平洋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創造了一系列行業紀錄,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資產拍賣是公司的另一個強勢項目,公司率先涉足無形資產的芝放刪拍賣,在業內一直保持領先地位。領域涉及公物拍賣、司法拍賣、企業不良資產的拍賣。近年來公司已在北京、天津、海南、山東、成都、河南等地成功運作了多個大型資產項目的拍賣。
太平洋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擁有一支高學歷、高素質的專業人祖霸兵燥才隊伍、具有豐富的拍賣策劃及運作經驗。公司堅持以誠實、信用為發展之本;以“勤奮、務實、高效”為經營理念,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規範發展,合法經營。今後,太平洋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將一如既往的以最優質的服務回饋提己社會與客戶。
拍賣師
關韋如 : 女,2001年考取拍賣師資格,證書號:0902295
萬 軍 : 男,2001年考取拍賣師資格,證書號:0902296
宋 怡 : 男,2006年考取拍賣師資格,證書號:1700033
拍賣規則
太平洋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拍賣規則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相關法規、條例和本公司章程,參照國際拍賣通行慣例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的拍賣活動將在上述法律、章程和本規則界定的範圍內組織和進行,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和當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條: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當事人應仔細閱讀本規則所列條款,並依此對自己在拍賣活動中的行為負責。
第四條:本公司有權根據本規則的規定,解釋和處理本規則未盡事宜。對涉及的法律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處理。
第五條:當事人在執行本規則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
關於拍賣人的規定
第六條:本公司有權要求委託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七條:本公司有權就拍賣標的是否適合本公司拍賣、拍賣時間、拍賣地點、拍賣條件、拍賣方式以及對拍賣標的內容的陳述等事項作出決定。
第八條:本公司在對拍賣標的進行展覽、出版或發表的圖錄、文告中,對拍賣標的的作者、年代、尺寸、質地、裝裱、來源、真實性、保存情況、估價等方面的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屬參考意見。本公司在拍賣前申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第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規定限制出境的拍賣標的,將在圖錄中以“*”符號特別註明。
第十條:在本公司承擔風險期間,拍賣標的如毀損或滅失,本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向委託人或買受人支付相應賠償費。如該拍賣標的未成交,最高賠償額不超過保留價的100%;如該拍賣標的已成交,則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成交價的100%;無保留價拍賣標的的最高賠償額,由雙方另以書面約定。上述賠償額均應扣除佣金和其它費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如蟲咬等)造備悼斷成拍賣標的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本公司可根據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鑑定。當鑑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契約載明的拍賣標的的狀況不相符時,本公司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契約。
第十二條:本公司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起拍價和圖錄上的參考價。
第十三條:本公司有權決定對拍賣標的做任何說明或評價。
第十四條:本公司有權決定委託人將在其拍賣標的的圖錄印刷中支付的有關費用數額。
第十五條:本公司作為委託人和競買人的中介代理方,有義務為雙方提供服務,但對委託人和競買人的任何違約、違法行為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本公司有權拒絕不宜參加拍賣活動的人進入拍賣場所。
第十七條:本公司有權按規籃歡充譽定提高或拒絕拍賣中的競買價,有權利撤銷、分拆或合併拍賣標的,以及在出現爭議時將拍賣標的撤回及再次拍賣。
第十八條:本公司有權決定拍賣及付款時的幣種。
關於委託人的規定
委託拍賣步驟
1. 保證與賠償
第十九條: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時,有義務提供合法的個人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並與本公司簽署拍賣委託契約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委託拍賣手續的,還應向本公司提交委託書。
第二十條:委託人應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保證其對所拍賣標的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在該拍賣標的上沒有牽扯任何債權並有義務主動提供有關證明檔案。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所拍賣標的的一切有關資料,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充分、真實地表述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二十二條:若委託人違反了上述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則應對由此引起的一切糾紛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賠償由此對本公司及買受人造成的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不得參與自己委託的拍賣標的的競買,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第二十四條:若委託人違反了上述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則不僅不能獲得拍賣收益,而且委託人或其代理人還須向本公司支付成交價20%的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對於某些拍賣標的拍賣成交後須雙方共同辦理產權轉移等手續的,委託人應當協助買受人辦理拍定物的產權轉移等手續。
2. 拍賣底價
第二十六條:拍賣標的的拍賣底價由委託人與本公司通過協商書面確定,其更改也須於拍賣日15日前雙方重新協商書面改定,雙方應對商定的拍賣底價保守秘密。在拍賣中本公司有權以低於拍賣底價的價格出售拍賣標的,但委託人仍可獲得按照拍賣底價售出時應得的拍賣收益。
3. 佣金及費用
第二十七條:除委託人與本公司另有協定外,對已成交的拍賣標的,委託人應向本公司支付成交價10%的委託佣金和支付其它應計費用;對未成交的拍賣標的,委託人應以拍賣底價3%的款項付給本公司作為服務費,同時支付其它應計費用。
4.保險
第二十八條:除委託人另有指示外,所有拍賣標的將由本公司投保,費用由委託人支付。保險額以委託人確定的保留價為準。此保險金額只適用於保險索賠,並非本公司對該拍賣品價值的保證或認可。
第二十九條:保險期限自本公司收到委託拍賣標的至買受人領走該拍賣標的時止。如拍賣標的未能售出,則保險期限至雙方約定的委託期限屆滿時止。
第三十條:如委託人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為其拍賣標的投保,則風險由委託人承擔,且應隨時承擔以下責任:
(一)不得對該拍賣標的的滅失或損壞向本公司提出索賠,如買受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賠,則無論該損失或損壞屬於何種性質,於何時在何種情況下如何發生,即使該損失或損壞是因疏忽所造成,委託人均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二)賠償本公司因上述情況而遭受的損失及所支出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若委託人書面通知本公司無需為該拍賣標的投保,則相應的風險由委託人自己承擔,並對任何情況下拍賣標的損壞及損失負完全責任。
第三十二條:因蟲蛀、天氣變化等原因對拍賣標的造成損壞,以及畫框玻璃的損壞,本公司不承擔責任。已投保的其他拍賣標的的損壞、損失及賠償應根據保險協定有關規則辦理,並在保險索賠勝訴時,由本公司將保險賠款扣除應計費用後,餘款付與委託人。
第三十三條:如遇外界不可抗拒之災害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5. 拍賣收益支付
第三十四條:若買受人及時向本公司付清全部價款且未發生第五十六條所述的情況,本公司有義務在拍賣標的拍出日起 35天后以人民幣將拍賣收益支付委託人。
第三十五條:若在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本公司已將相當於拍賣收益的款項支付了委託人,則該拍賣標的所有權歸屬本公司。
第三十六條:若買受人自拍賣日起1個月內仍未向本公司付清成交款項,本公司將根據委託人的要求,並在本公司認為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委託人向買受人收取成交價款,包括以自己的名義向買受人提起訴訟,但訴訟費用應由委託人承擔。
6.拍賣標的撤回
第三十七條:委託人可在拍賣展示前任何時間撤回其拍賣標的。但如果該拍賣標的的圖錄或其他出版物已開始印刷,則委託人應支付本公司相當於該拍賣標的拍賣底價20%的款項,並繳納其他應計費用;若圖錄等尚未開始印刷,則需支付拍賣底價10%及其他應計費用。
7.拍賣標的未能拍出
第三十八條:若在雙方約定的委託期限內拍賣標的未能拍出,委託人應自行取回該拍賣標的,並繳納拍賣底價3%的服務費。如委託人逾期不取回,則每天應繳納拍賣底價2‰的保管費。自逾期之日起,委託人還須承擔拍賣標的因意外原因而毀損或滅失的責任。超過兩個月不取,本公司有權以無底價公開拍賣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條件出售該拍賣標的,並在成交收入中扣除委託人應支付的佣金及其它應計費用,將餘款付與委託人。
第三十九條:若拍賣標的未能拍出,其委託人可要求本公司再次拍賣。此時雙方須重新確定拍賣底價,並重新簽署拍賣委託契約書。
第四十條:若委託人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未能取回該拍賣標的,此後拍賣標的發生任何毀損或滅失,委託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委託人要求本公司協助退回其拍賣標的的過程中的風險及費用須由委託人承擔。除非委託人特別指明並負責保險費用,依慣例,一般不在運輸中投保。
關於競買人和買受人的規定
競投須知
1. 關於競買人
第四十一條:競買人應於拍賣前憑身份證、護照或其它有效證件填寫並簽署競買人登記表,領取競買號牌,並交納保證金,以取得競買權。
第四十二條:競買人可自行參加競買,也可委託其代理人參加競買。競買人若非經事先出具書面證明其為代理人,本公司一律視其為競買人本人。
第四十三條:競買人進入拍賣現場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本拍賣規則各項條款。
第四十四條:競買人在拍賣中舉起號牌則表示接受此時拍賣標的價位。
第四十五條:競買人應對自己在任何價位的應價負責,一經本公司認定為最高出價人即不得反悔,並應當場簽定成交確認書,否則須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瑕疵,並可有償索取拍賣標的的圖錄等介紹資料,有權於拍賣展示期間查看拍賣標的。
2.拍賣標的圖錄
第四十七條:本公司印製的拍賣標的圖錄及相關說明資料不作為正式出版物,僅作為拍賣預告和拍賣標的介紹。
第四十八條:拍賣標的圖錄主要是對拍賣標的的作者、來歷、年代、尺寸、材質、歸屬、保存情況和估計售價等提供一種參考性的文字說明和圖片資料,不表明本公司對拍賣標的的質量、真偽等的擔保及拍賣底價。
第四十九條:因印刷或攝影造成圖錄作品的色調、層次等與原物有誤差,應以原物為準。
第五十條:本公司及其職員或代理人對拍賣標的用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圖錄、幻燈、投影、新聞報導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標的的任何擔保。競買人應於拍賣日前仔細查看欲競買之拍賣標的原物。競買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拍賣標的為由於成交後提出退貨或取消該項交易。
3. 委託競買
第五十一條:競買人或其代理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若不能出席,可採用書面形式委託本公司代為競買。對委託競買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過失、疏忽,本公司及有關職員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二條:欲委託本公司的競買者應於拍賣開始3日前與本公司簽定委託競買代理協定,並將欲競買拍賣標的的最高委託價位的30%作為委託保證金匯至本公司,其餘款項在競買成功後7日內付清。若至拍賣日本公司未收到委託保證金,則已簽定的委託競買代理協定自動失效。
第五十三條:以書面委託並已付給本公司委託保證金的競買人,可在拍賣期間用電話應價競買。
第五十四條: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競買者若對同一拍賣標的委託價相同,則最先同本公司簽定的委託競買代理協定有效。
第五十五條:若本公司在競買人最高委託價內未能代理成功,則於拍賣日後10日內向委託人如數返還其委託保證金,本公司對此不收取服務費。
4.關於撤銷交易
第五十六條:自拍賣日起 30日內,如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則本公司認為該拍賣標的真實性出現爭議,同意取消交易並向買受人退款:
(1).本公司收到買受人的書面通知,指出該拍賣標的為贗品;
(2).本公司收到保持拍賣當日原狀的該拍賣標的;
(3).買受人向本公司出具兩位或兩位以上相應專業的國家級鑑定專家關於該拍賣標的為贗品的書面鑑定意見;
(4).買受人對該拍賣標的擁有完整的所有權,並未在該拍賣標的上設定任何債權或擔保物權;
(5).該拍賣標的確係本公司售出。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買受人無權要求本公司取消交易:
1. 拍賣標的圖錄對該拍賣標的的說明符合當時有關專家普遍接受的意見,已經清楚表明專家對於該拍賣標的的鑑定意見存有爭議;
2.只能夠用某種科學方法證明該拍賣標的為贗品,而該科學方法是在拍賣結束後才被普遍使用;或只能用某種方法證明該拍賣標的為贗品,而該種方法的使用費昂貴、不合實際或可能對該拍賣標的造成損害;
3.原買受人對該標的的所有權已轉移或未持有原購買發票。
第五十八條:本公司對買受人的退款應在委託人向本公司退還全部拍賣收益後進行,金額以買受人原先支付的成交價款及佣金為限。
5. 佣金
第五十九條:競買人競買成功,應支付本公司該拍賣標的成交價10%的佣金,及支付其他應計費用。
6. 付款及領取拍賣標的
第六十條:拍賣標的一經拍定,其買受人在付足全款後方可領取該物品。對成交價在3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拍賣標的,買受人應當場預付成交價30%的款項作為定金,並於拍賣日起7日內一次付清餘款才可取走該拍定物,超過7日未付清餘款,該拍定物則可被視為未拍出,定金也不予退還買受人。
第六十一條:買受人應按拍賣標的圖錄中所示幣種以現金、信用卡或支票付款。若買受人以其他幣種支付,則應按拍賣日前1日中國銀行公布的匯率折算,所發生的銀行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十二條:買受人如期(7日內)如數支付成交價款和其他應計費用後,即獲得該拍定物的所有權,並應在拍賣日起7日內領取該拍定物。未能在7日內取走而造成拍定物的搬運、儲存及保險費用等須由買受人承擔,保管中出現的毀損或滅失責任也應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十三條:本公司對拍出之拍賣標的不負搬運責任,僅在必要時提供簡易包裝服務,買受人領取之後可按自己意願再行包裝。本公司對於向買受人推薦的包裝及託運公司所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四條:如買受人不按期付款,則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1. 要求該買受人賠償本公司因其違約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因買受人遲付或拒付所造成的利息損失),其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2.撤銷本公司與該買受人的所有交易並暫時扣留向其出售的所有拍定物,直至該買受人履行所簽協定和本規則條款為止,其間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該買受人支付;
3.以公開拍賣或其他方式再次出售該拍定物。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及不足原拍賣成交價的差額應由違約買受人支付。
第八條:本公司在對拍賣標的進行展覽、出版或發表的圖錄、文告中,對拍賣標的的作者、年代、尺寸、質地、裝裱、來源、真實性、保存情況、估價等方面的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屬參考意見。本公司在拍賣前申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第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規定限制出境的拍賣標的,將在圖錄中以“*”符號特別註明。
第十條:在本公司承擔風險期間,拍賣標的如毀損或滅失,本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向委託人或買受人支付相應賠償費。如該拍賣標的未成交,最高賠償額不超過保留價的100%;如該拍賣標的已成交,則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成交價的100%;無保留價拍賣標的的最高賠償額,由雙方另以書面約定。上述賠償額均應扣除佣金和其它費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如蟲咬等)造成拍賣標的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本公司可根據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鑑定。當鑑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契約載明的拍賣標的的狀況不相符時,本公司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契約。
第十二條:本公司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起拍價和圖錄上的參考價。
第十三條:本公司有權決定對拍賣標的做任何說明或評價。
第十四條:本公司有權決定委託人將在其拍賣標的的圖錄印刷中支付的有關費用數額。
第十五條:本公司作為委託人和競買人的中介代理方,有義務為雙方提供服務,但對委託人和競買人的任何違約、違法行為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本公司有權拒絕不宜參加拍賣活動的人進入拍賣場所。
第十七條:本公司有權按規定提高或拒絕拍賣中的競買價,有權利撤銷、分拆或合併拍賣標的,以及在出現爭議時將拍賣標的撤回及再次拍賣。
第十八條:本公司有權決定拍賣及付款時的幣種。
關於委託人的規定
委託拍賣步驟
1. 保證與賠償
第十九條: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時,有義務提供合法的個人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並與本公司簽署拍賣委託契約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委託拍賣手續的,還應向本公司提交委託書。
第二十條:委託人應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保證其對所拍賣標的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在該拍賣標的上沒有牽扯任何債權並有義務主動提供有關證明檔案。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所拍賣標的的一切有關資料,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充分、真實地表述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二十二條:若委託人違反了上述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則應對由此引起的一切糾紛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賠償由此對本公司及買受人造成的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不得參與自己委託的拍賣標的的競買,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第二十四條:若委託人違反了上述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則不僅不能獲得拍賣收益,而且委託人或其代理人還須向本公司支付成交價20%的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對於某些拍賣標的拍賣成交後須雙方共同辦理產權轉移等手續的,委託人應當協助買受人辦理拍定物的產權轉移等手續。
2. 拍賣底價
第二十六條:拍賣標的的拍賣底價由委託人與本公司通過協商書面確定,其更改也須於拍賣日15日前雙方重新協商書面改定,雙方應對商定的拍賣底價保守秘密。在拍賣中本公司有權以低於拍賣底價的價格出售拍賣標的,但委託人仍可獲得按照拍賣底價售出時應得的拍賣收益。
3. 佣金及費用
第二十七條:除委託人與本公司另有協定外,對已成交的拍賣標的,委託人應向本公司支付成交價10%的委託佣金和支付其它應計費用;對未成交的拍賣標的,委託人應以拍賣底價3%的款項付給本公司作為服務費,同時支付其它應計費用。
4.保險
第二十八條:除委託人另有指示外,所有拍賣標的將由本公司投保,費用由委託人支付。保險額以委託人確定的保留價為準。此保險金額只適用於保險索賠,並非本公司對該拍賣品價值的保證或認可。
第二十九條:保險期限自本公司收到委託拍賣標的至買受人領走該拍賣標的時止。如拍賣標的未能售出,則保險期限至雙方約定的委託期限屆滿時止。
第三十條:如委託人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為其拍賣標的投保,則風險由委託人承擔,且應隨時承擔以下責任:
(一)不得對該拍賣標的的滅失或損壞向本公司提出索賠,如買受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賠,則無論該損失或損壞屬於何種性質,於何時在何種情況下如何發生,即使該損失或損壞是因疏忽所造成,委託人均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二)賠償本公司因上述情況而遭受的損失及所支出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若委託人書面通知本公司無需為該拍賣標的投保,則相應的風險由委託人自己承擔,並對任何情況下拍賣標的損壞及損失負完全責任。
第三十二條:因蟲蛀、天氣變化等原因對拍賣標的造成損壞,以及畫框玻璃的損壞,本公司不承擔責任。已投保的其他拍賣標的的損壞、損失及賠償應根據保險協定有關規則辦理,並在保險索賠勝訴時,由本公司將保險賠款扣除應計費用後,餘款付與委託人。
第三十三條:如遇外界不可抗拒之災害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5. 拍賣收益支付
第三十四條:若買受人及時向本公司付清全部價款且未發生第五十六條所述的情況,本公司有義務在拍賣標的拍出日起 35天后以人民幣將拍賣收益支付委託人。
第三十五條:若在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本公司已將相當於拍賣收益的款項支付了委託人,則該拍賣標的所有權歸屬本公司。
第三十六條:若買受人自拍賣日起1個月內仍未向本公司付清成交款項,本公司將根據委託人的要求,並在本公司認為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委託人向買受人收取成交價款,包括以自己的名義向買受人提起訴訟,但訴訟費用應由委託人承擔。
6.拍賣標的撤回
第三十七條:委託人可在拍賣展示前任何時間撤回其拍賣標的。但如果該拍賣標的的圖錄或其他出版物已開始印刷,則委託人應支付本公司相當於該拍賣標的拍賣底價20%的款項,並繳納其他應計費用;若圖錄等尚未開始印刷,則需支付拍賣底價10%及其他應計費用。
7.拍賣標的未能拍出
第三十八條:若在雙方約定的委託期限內拍賣標的未能拍出,委託人應自行取回該拍賣標的,並繳納拍賣底價3%的服務費。如委託人逾期不取回,則每天應繳納拍賣底價2‰的保管費。自逾期之日起,委託人還須承擔拍賣標的因意外原因而毀損或滅失的責任。超過兩個月不取,本公司有權以無底價公開拍賣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條件出售該拍賣標的,並在成交收入中扣除委託人應支付的佣金及其它應計費用,將餘款付與委託人。
第三十九條:若拍賣標的未能拍出,其委託人可要求本公司再次拍賣。此時雙方須重新確定拍賣底價,並重新簽署拍賣委託契約書。
第四十條:若委託人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未能取回該拍賣標的,此後拍賣標的發生任何毀損或滅失,委託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委託人要求本公司協助退回其拍賣標的的過程中的風險及費用須由委託人承擔。除非委託人特別指明並負責保險費用,依慣例,一般不在運輸中投保。
關於競買人和買受人的規定
競投須知
1. 關於競買人
第四十一條:競買人應於拍賣前憑身份證、護照或其它有效證件填寫並簽署競買人登記表,領取競買號牌,並交納保證金,以取得競買權。
第四十二條:競買人可自行參加競買,也可委託其代理人參加競買。競買人若非經事先出具書面證明其為代理人,本公司一律視其為競買人本人。
第四十三條:競買人進入拍賣現場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本拍賣規則各項條款。
第四十四條:競買人在拍賣中舉起號牌則表示接受此時拍賣標的價位。
第四十五條:競買人應對自己在任何價位的應價負責,一經本公司認定為最高出價人即不得反悔,並應當場簽定成交確認書,否則須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瑕疵,並可有償索取拍賣標的的圖錄等介紹資料,有權於拍賣展示期間查看拍賣標的。
2.拍賣標的圖錄
第四十七條:本公司印製的拍賣標的圖錄及相關說明資料不作為正式出版物,僅作為拍賣預告和拍賣標的介紹。
第四十八條:拍賣標的圖錄主要是對拍賣標的的作者、來歷、年代、尺寸、材質、歸屬、保存情況和估計售價等提供一種參考性的文字說明和圖片資料,不表明本公司對拍賣標的的質量、真偽等的擔保及拍賣底價。
第四十九條:因印刷或攝影造成圖錄作品的色調、層次等與原物有誤差,應以原物為準。
第五十條:本公司及其職員或代理人對拍賣標的用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圖錄、幻燈、投影、新聞報導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標的的任何擔保。競買人應於拍賣日前仔細查看欲競買之拍賣標的原物。競買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拍賣標的為由於成交後提出退貨或取消該項交易。
3. 委託競買
第五十一條:競買人或其代理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若不能出席,可採用書面形式委託本公司代為競買。對委託競買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過失、疏忽,本公司及有關職員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二條:欲委託本公司的競買者應於拍賣開始3日前與本公司簽定委託競買代理協定,並將欲競買拍賣標的的最高委託價位的30%作為委託保證金匯至本公司,其餘款項在競買成功後7日內付清。若至拍賣日本公司未收到委託保證金,則已簽定的委託競買代理協定自動失效。
第五十三條:以書面委託並已付給本公司委託保證金的競買人,可在拍賣期間用電話應價競買。
第五十四條: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競買者若對同一拍賣標的委託價相同,則最先同本公司簽定的委託競買代理協定有效。
第五十五條:若本公司在競買人最高委託價內未能代理成功,則於拍賣日後10日內向委託人如數返還其委託保證金,本公司對此不收取服務費。
4.關於撤銷交易
第五十六條:自拍賣日起 30日內,如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則本公司認為該拍賣標的真實性出現爭議,同意取消交易並向買受人退款:
(1).本公司收到買受人的書面通知,指出該拍賣標的為贗品;
(2).本公司收到保持拍賣當日原狀的該拍賣標的;
(3).買受人向本公司出具兩位或兩位以上相應專業的國家級鑑定專家關於該拍賣標的為贗品的書面鑑定意見;
(4).買受人對該拍賣標的擁有完整的所有權,並未在該拍賣標的上設定任何債權或擔保物權;
(5).該拍賣標的確係本公司售出。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買受人無權要求本公司取消交易:
1. 拍賣標的圖錄對該拍賣標的的說明符合當時有關專家普遍接受的意見,已經清楚表明專家對於該拍賣標的的鑑定意見存有爭議;
2.只能夠用某種科學方法證明該拍賣標的為贗品,而該科學方法是在拍賣結束後才被普遍使用;或只能用某種方法證明該拍賣標的為贗品,而該種方法的使用費昂貴、不合實際或可能對該拍賣標的造成損害;
3.原買受人對該標的的所有權已轉移或未持有原購買發票。
第五十八條:本公司對買受人的退款應在委託人向本公司退還全部拍賣收益後進行,金額以買受人原先支付的成交價款及佣金為限。
5. 佣金
第五十九條:競買人競買成功,應支付本公司該拍賣標的成交價10%的佣金,及支付其他應計費用。
6. 付款及領取拍賣標的
第六十條:拍賣標的一經拍定,其買受人在付足全款後方可領取該物品。對成交價在3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拍賣標的,買受人應當場預付成交價30%的款項作為定金,並於拍賣日起7日內一次付清餘款才可取走該拍定物,超過7日未付清餘款,該拍定物則可被視為未拍出,定金也不予退還買受人。
第六十一條:買受人應按拍賣標的圖錄中所示幣種以現金、信用卡或支票付款。若買受人以其他幣種支付,則應按拍賣日前1日中國銀行公布的匯率折算,所發生的銀行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十二條:買受人如期(7日內)如數支付成交價款和其他應計費用後,即獲得該拍定物的所有權,並應在拍賣日起7日內領取該拍定物。未能在7日內取走而造成拍定物的搬運、儲存及保險費用等須由買受人承擔,保管中出現的毀損或滅失責任也應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十三條:本公司對拍出之拍賣標的不負搬運責任,僅在必要時提供簡易包裝服務,買受人領取之後可按自己意願再行包裝。本公司對於向買受人推薦的包裝及託運公司所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四條:如買受人不按期付款,則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1. 要求該買受人賠償本公司因其違約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因買受人遲付或拒付所造成的利息損失),其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2.撤銷本公司與該買受人的所有交易並暫時扣留向其出售的所有拍定物,直至該買受人履行所簽協定和本規則條款為止,其間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該買受人支付;
3.以公開拍賣或其他方式再次出售該拍定物。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及不足原拍賣成交價的差額應由違約買受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