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公受賂縱賊案,發生在開皇十七年(公元597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平公受賂縱賊案
- 出處:《隋書》卷五三《史萬歲傳》
- 涉及人物:史萬歲
- 發生年代:隋朝
案件詳情
南寧少數民族首領爨嶍在隋平陳之後,歸降於隋,拜昆州刺史。其後,又反叛隋朝廷。開皇十七年(公元597年),派太平公史萬歲為行軍總管,帥眾擊之。打敗了爨嶍部,史萬歲遣使入朝奏捷,並要求將押送入朝,以免後患。文帝下詔同意。但嶍不想押送入朝,用金寶賄賂史萬歲。史萬歲收賄後,自己帥軍還朝。行軍路過益州時,蜀王楊秀得知史萬歲受賂之事,派人向他索要。史萬歲聽說後,恐怕事發得罪,即將所得金寶悉數沉入江底。第二年,爨嶍再次造反。蜀王楊秀乘機上奏:“史萬歲受賂縱賊,致生邊患,無大臣節”。文帝派人按治此事,事實全都驗證,此罪當處死刑。文帝責備史萬歲“受金放賊,重勞士馬”,不是社稷之臣。史萬歲仍狡辯,說,他之所以留爨嶍在原地是怕走後當地又發生什麼變故,留之可以鎮撫,並堅決否定受賂之事。文帝以史萬歲“心有欺隱”,下令有司“明日將斬之”,使史萬歲恐懼,只得低頭認罪,“頓首請命”。高元旻等大臣又以史萬歲之功加以勸諫,文帝最後將史“除名為民”。“受賂縱賊”實當處以死刑,文帝之所以寬貸史萬歲,還是因其屬“八議”之人,此時又是用人之際。第二年,又復其官爵,受命去抗擊突厥的進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