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宗誘賂官吏案

太宗誘賂官吏案,發生在武德九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宗誘賂官吏案
  • 發生時間:626年
  • 發生時期:武德九年
  • 事件人物:唐太宗
案件記載
武德九年(公元626年),唐太宗初即位,便厲精圖治。他十分注意整頓吏治。當時常有官吏受賄的情況,太宗感到很不安,決心糾正這種現象。他曾使人以財物試賂官吏們,有一刑部司門令史,接受了一匹絹的“賄賂”,太宗欲殺之。唐律對官吏受賄,分別不同情況,有幾種不同的規定,對一般的受人財物而不枉法者,以“坐贓”論處,根據受贓的數量量刑:受贓折絹一尺笞二十,滿一匹加一等,滿十匹徒一年,每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對主管官員受財枉法的懲罰最重:“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所受贓折絹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滿十五匹絞。而即使按照最嚴格的規定,受贓一匹,也罪不至死。太宗求治心切,矯往過正,對此案的處理,有悖於法律。民部尚書(後稱戶部)裴矩進諫道:“為吏受賂,罪誠當死;但陛下使人遺之而受,乃陷人於法也,恐非‘導之以德,齊之以禮’。”太宗聽後認為他的話很有道理,便召集五品以上官員,對他們說:“裴矩為官,能據理力爭,不曲從,倘大家在每件事情上都能這樣,何憂天下不治!”遂免司門令史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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