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縣城區三輪車管理暫行辦法

《太和縣城區三輪車管理暫行辦法》是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車安全,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 的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車安全,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縣城區駕駛三輪車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三輪車,是指人力三輪車機動三輪車、電瓶三輪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機動三輪車是指除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外,其他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三輪車輛。
第三條 三輪車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控制總量、屬地管理、限時限段、逐步減少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三輪車管理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建立信息溝通和協商機制,對三輪車進行齊抓共管。
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負責三輪車的登記註冊以及城區主次幹道三輪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區小街巷三輪車管理工作。
縣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殘聯、農機等部門和城關鎮應當積極配合做好三輪車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三輪車登記管理
第五條 三輪車應當經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辦理車輛登記,領取車輛牌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三輪車申領車輛牌證的條件、程式和期限,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符合登記條件的電瓶三輪車,憑有效身份證件、購車發票、合格證等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辦理登記。
未取得國家生產許可的企業生產的電瓶三輪車所有人,2007年5月1日前購買的,可憑有效身份證件、購車發票等手續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辦理“臨時通行標誌”;2007年5月1日後購買的,不予登記。
第七條 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時應當提供合格證、購車發票、殘疾人有效身份證件、縣殘聯出具的車輛駕駛人符合下肢殘疾條件的證明。
對於殘疾人目前正在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目錄的電瓶三輪車,2007年5月1日前購買的,給予辦理“臨時通行標誌”;2007年5月1日後購買的,不予登記。
第八條 涉及三輪車車輛登記、管理等有關的收費,按照核定的標準收取。
第三章 三輪車道路通行規定
第九條 城區三輪車實行限時間、限路段通行。
道路限時、限段的設定、變更、取消,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提出,經縣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駕駛三輪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員應當攜帶通行證件,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還須攜帶縣殘聯出具的本人符合下肢殘疾的證明;
(二)在規定的時間和路段內行駛;
(三)人力三輪車、電瓶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沒有劃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道的,靠右邊行駛;
(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行車最高時速不超過十五公里;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二)在道路交叉口、繁華路段、客運站點等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地方滯留三輪車;
(三)非法生產、拼(組、改)裝、改制、銷售三輪車;
(四)駕駛非法拼(改、組)裝、改制的三輪車;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進入城區通行的三輪車應當符合太和縣市容、市貌標準,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禁止不符合市容、市貌標準的三輪車進入城區通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三輪車駕駛人違反本辦法有關道路安全管理規定的,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在本縣城區通行的三輪車不符合太和縣市容、市貌標準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予以處罰。
三輪車駕駛人拒絕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暫扣其車輛。
第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查處非法生產、拼(組、改)裝、銷售三輪車的行為。
第十五條 三輪車登記、銷售、通行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本暫行辦法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會同縣工商、市容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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