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鞏固降塵污染防治工作成果,爭取達到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城市一流水平,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2020年降塵獎懲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適用範圍及執行時間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管委會。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獎懲標準及測算方法
按照國家生態環境部“降塵量不得高於9噸/月·平方公里以內(含9噸)”的總要求,對標,對各縣(市、區)和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當月降塵量小於等於4.5噸的實施獎勵,大於9噸的實施扣罰,大於4.5噸小於等於9噸通報排名,不獎不罰。
(一)資金獎勵標準
對月度降塵量小於等於4.5噸/月·平方公里的,獎勵200萬元。
(二)資金扣罰測算
月度降塵量大於9噸/月·平方公里的,實施資金扣罰,扣罰金額按照下列公式進行測算:B=(b/4.5)*100
註:B=扣罰資金(萬元);b=轄區月降塵量,降塵量超過18噸時以18噸計。
三、獎懲資金籌措
降塵考核扣罰資金用於降塵考核獎勵,若扣罰資金大於獎勵資金時,多餘扣罰資金納入環保專項資金統籌使用;降塵考核獎勵資金大於扣罰資金時,不足獎勵資金從環保專項資金中予以統籌。
四、獎勵資金使用原則
降塵獎勵資金統籌用於行政區域內改善環境空氣品質工作,也可用於獎勵為大氣環境質量改善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具體使用辦法由各縣(市、區)和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按照財政有關規定自行制定。對單位和個人的資金獎勵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考核方式及結算方式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每月對降塵獎懲結果進行核算,通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管委會,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年終,市財政依據市生態環境局出具的考核結果匯總情況報告,通過結算統一進行扣繳與獎勵。
六、問責制度
降塵量連續三個月超過9噸/月·平方公里的,除進行資金扣罰外,依法約談當地政府或管委會負責人。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西山示範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太原市打贏藍天保衛戰2020年決戰計畫》《太原市2020年度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獎懲辦法(試行)》《太原市2020年度降塵獎懲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31日
政策解讀
2020年3月31日,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太原市2020年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獎懲辦法(試行)》《太原市2020年度降塵獎懲辦法(試行)》(並政辦發〔2020〕15號)(以下簡稱“兩個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9月25日,國家生態環境部及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聯合印發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環大氣〔2019〕88號)中要求“實施格線化降塵量監測考核”;1月24日,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和山西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山西省城市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獎懲方案(試行)》;對城市的降塵量及空氣品質改善考核工作制度化、常態化。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里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激發地方政府治理環境的積極性,落實和強化各縣(市、區)、綜改示範區和不鏽鋼園區保護環境的主體責任,我市結合實際,制定出台《太原市2020年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獎懲辦法(試行)》《太原市2020年度降塵獎懲辦法(試行)》。
二、獎懲考核對象
獎懲考核對象為:六城區、三縣一市政府和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管委會。
三、主要內容
(二)《太原市2020年度降塵獎懲辦法(試行)》
按照國家生態環境部“降塵量不得高於9噸/月·平方公里以內(含9噸)”的總要求和羅清宇書記“確保降塵不反彈”的指示精神,我們對標一流,對當月降塵量小於等於4.5噸/月·平方公里的縣(市、區)及開發區直接獎勵200萬元,對降塵量大於9噸/月·平方公里的按比例扣罰,對降塵量大於4.5噸/月·平方公里且小於等於9噸/月·平方公里的通報排名,但不獎不罰。
四、幾點說明
(一)對標“標準”的選擇
《太原市2020年度降塵獎懲辦法(試行)》中對標的標準4.5噸/月·平方公里為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城市中游偏上水平的降塵量值。
(二)設立年終獎勵制度
為確保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設立了年終獎勵制度,對於達到綜指、優良天氣率、PM2.5全年對標“標準”的縣(市、區)及開發區,分別在年終獎勵100、200、200萬元。
(三)獎勵資金的使用
各縣(市、區)及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環境空氣品質獎勵資金可統籌用於行政區域內改善環境空氣品質方面的工作,也可用於獎勵工作突出,為大氣環境質量改善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具體使用辦法由各縣(市、區)及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自行制定。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