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組織領導、指導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 準確、及時。
2、貫徹執行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組織實施國家、省統計報表制度,核算全市國內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統一管理各縣(市、區)、三個開發區的國民經濟核算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地方統計報表和統計標準。
3、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提供全市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資料。
4、組織實施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並提供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5、組織實施管理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6、組織全市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統計信息,組織建立部門間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7、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8、審核部門統計標準,依法審核或者備案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9、監督管理統計事業經費,協助管理縣(市、區)統計局領導幹部,管理市設在各縣(市、區)、開發區的調查監測中心,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的統計工作;負責全市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組織全市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組織指導全市統計科研、統計培訓和業務考核;管理局屬事業單位。
10、建立並管理全市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指導縣(市、區)、開發區的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11、監督檢查統計法規的實施,查處各類統計違法行為。
12、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太原市統計局內設12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管理全市統計政務信息的綜合、傳遞與反饋及組織會議、文電處理、秘書檔案、機要收發、保衛保密、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草擬重要統計檔案和報告;負責全市統計工作情況的總結和交流;統一管理局機關和農村、城市企業三支調查隊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協助縣(市、區)政府管理縣(市、區)統計局正副局長;指導全市統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考試工作。
(二)綜合處
負責對全市經濟、社會、科技運行狀況進行監測、分析和預測,提出重大綜合性的巨觀經濟分析報告,定期舉辦統計新聞發布會;管理巨觀統計數據,定期整理、編輯、提供經濟、社會、科技綜合性資料。組織貫徹國家、省經濟、社會科技統計指標體系及統計調查制度,研究制定管理全市調查制度和方法;負責統計報表的管理和清理工作,審核部門的統計報表;組織指導縣(市、區)、各部門的統計業務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統計科學研究工作;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檢查評估制度;組織實施基本單位的統計調查工作。
(三)工業交通處
組織實施工業、交通運輸、郵電企業及原材料、能源統計調查制度,蒐集、整理和提供工業、交通運輸、郵電企業和原材料、能源生產經營活動的調查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提供評價工業的綜合指數,指導全市工業、交通運輸、郵電企業及原材料、能源統計基礎工作,進行“三資”企業的統計調查並進行統計分析。
(四)固定資產投資處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包括施工和勘察設計)、地質勘探、房地產、城市住宅和公用事業的統計調查制度,建立健全統計執法檢查制度,蒐集、整理和研究提供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施工企業和建築業全行業、房地產、城市住宅、公用事業的調查統計數據,指導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和公用事業的統計基礎工作,並進行統計分析。
(五)財金貿易處
組織實施商業企業(含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餐飲業企業統計調查制度,蒐集、整理和提供商業、餐飲業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全行業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物資資源及使用的統計數據,組織指導商業、餐飲業統計基礎工作;歸口管理外經外貿、旅遊、財稅、金融統計工作,進行“三資”企業的統計調查,並進行統計分析。
(六)人口就業處
組織實施人口和勞動統計調查制度,蒐集和提供人口、勞動力及其就業、失業狀況、各行業從業人員和勞動報酬的統計數據,組織指導人口、勞動力、從業人員、失業人員和勞動報酬的統計基礎工作,並進行統計分析。
(七)社會科技處
組織實施科技和服務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統計調查制度,蒐集整理和提供科技發展、技術進步及服務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調查統計數據,組織指導社會科技統計的基礎工作;歸口管理教育、文化、衛生、
體育、廣播電視、出版、檔案、環保、民政、司法等部門的統計,並進行統計分析。
(八)法規檢查處
檢查監督全市貫徹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情況,建立健全統計執法大檢查制度,組織統計法規的宣傳貫徹工作,接待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受理統計申訴案件,會同有關部門檢查處理違犯統計法規的重大案件;對全市統計檢查人員進行管理和業務培訓;負責統計調查單位的註冊登記、註銷、年檢聯審工作。
(九)財務處
統一管理審核、監督局機關的行政、事業經費和各縣(市、區)統計局、縣(市、區)城鄉兩支社會經濟調查隊事業經費;監督管理局機關和縣(市、區)統計局的國有資產。
(十)教育處
組織指導全市統計幹部培訓教育工作,對全市統計幹部進行上崗培訓、統計證年檢和繼續教育。
(十一)數據處理處
運用電子計算機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統計信息進行整理、存貯、傳輸、分析、制表、列印、交換,負責組織指導全市統計系統計算機的各種硬體設備的管理維護、軟體開發和業務技術人員的培訓,按照統一標準、統一規範,建立全市的統計信息資料庫,對局內外網路系統及辦公自動化系統進行管理維護,達到統計信息管理的現代化。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