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散狀物料密閉運輸管理規定

2007年8月1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1月8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公布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散狀物料密閉運輸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1.08
  • 實施時間:2008.04.01
第一條 為有效提高城市環境質量,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加強對散狀物料運輸車輛的密閉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轄區(高速公路除外)從事散狀物料運輸的,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散狀物料是指,煤(焦)炭、礦粉、砂石、建築渣土、工業廢渣、爐渣、粉煤灰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
第四條 運輸散狀物料應當實施密閉化。現有散狀物料運輸車輛必須經過密閉化改造,並達到相應技術標準要求。
第五條 從事運輸車輛密閉化改造的企業由市經委通過招標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需要運輸散狀物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使用密閉化車輛承運。
第七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達到密閉改造技術要求的車輛變更《機動車行駛證》相關手續。
第八條 對運輸散狀物料未按規定安裝密閉裝置而上路行駛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對因未按規定安裝密閉裝置,造成遺撒、泄漏,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對未使用密閉裝置運輸散狀物料的單位,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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