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長收養登記辦理申請人應出具《收養登記申請書》、報刊公告及其他材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長收養登記辦理指南
- 辦理部門:天長市民政局行政審批股
- 聯繫電話:0550-7033381
- 辦理地點:天長市行政服務中心民政局視窗
- 辦理主體:民政局
- 法定期限:1個工作日
- 承諾期限:1個工作日
- 監督電話:0550-7770431
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行使依據,收費依據,審批流程,
受理條件
申請人應出具《收養登記申請書》、報刊公告及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1 | 棄嬰或兒童報案證明 |
2 | 收養人,有關情況證明 |
3 | 撫養能力的證明 |
4 | 其他 |
5 | 照片 |
6 | 公告 |
行使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關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
收費依據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統一涉及境內外雙重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523號)第一項民政部,第二條收養登記費。民政部門為中國公民和外國人辦理收養登記,均按對中國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灣居民、華僑)辦理登記時的收費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