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負責文電、政務、信息、督查、保密、信訪、檔案、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委系統上傳下達;組織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的起草;承辦綜合性會務和機關車輛管理、接待服務、文印、辦公用品採購管理等後勤事務;擬定委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人事股
負責委機關並管理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承辦考核、考察、錄用、任免、調配、退休報批和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負責委機關目標管理崗位責任制工作;組織農業技術職稱評定;組織協調農業、農村基層幹部的繼續教育;負責農業系統幹部培訓,勞動工資統計;組織各類先進的推薦申報及評選等工作。
審計財務股
對委屬企、事業單位及基層站所進行內部審計;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等政策;負責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監督實施;負責委及下屬單位的財政預決算;管理委管各項資金;負責委財務統計工作。
政策法規股(農業行政執法大隊)
宣傳國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計畫;督查、檢查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執行情況;組織農村政策調研,起草農業政策性檔案,審核其他部門起草的政策性檔案中的涉農條款;負責農作物種子、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土壤肥料、農業環保、動植物檢疫、農村能源等違法、違規案件查處。
農村經營管理股
負責農村土地承包、農民負擔、農村財務、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和農村經濟統計工作;調解、仲裁農業承包契約糾紛;指導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規範涉農收費,查處或配合查處涉農信訪案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指導鄉村集體化解不良債務;指導並督促鄉、鎮(街道辦事處)做好農村合作基金會清理整頓後續工作;指導、培訓農村會計;受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委託,對鄉鎮、村合作活動組織進行審計。
信息產業化股(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擬定農業開發規劃及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業信息網建設和管理,指導農業信息產業的發展;預測並發布各類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市場信息,收集並發布農業實用技術推廣信息;擬定農業各行業地方技術標準及產品質量標準。
擬定並組織實施農業產業經營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指導實施農業“三項工程”;培育扶持農業產業龍頭企業;承擔農業龍頭企業初審及農業產業化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協調指導工作;負責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負責農業產業化示範工作;負責農民專業協會審批、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農業社團工作;指導農業各產業產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的質量監督、認證申報工作;指導個私經濟發展和轉移勞動力;承辦涉農外事,研究國外農業發展動態;組織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農業外資項目工作;指導實施出口創匯農業。
基層單位管理股(行政審批股)
負責委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計畫生育工作、監督委屬企、事業單位的經濟運行情況,做好企業、事業單位的改制和職工的社會保障工作。
農業局(“菜籃子”工程辦公室)
貫徹執行農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種植業發展的政策和戰略、規劃、計畫、建議;行使種植業行政管理職能;指導種職業生產及結構調整;研究提出並組織落實種植業發展的重要技術措施,開展技術培訓,指導農民開展職業技能開發;研究擬定全市“菜籃子”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並牽頭組織實施;負責“菜籃子工程生產、加工基地建設;指導“菜籃子”產品產地環境保護、質量衛生安全監督和檢疫、檢測體系建設;擬定“菜籃子”基金使用計畫;負責農業統計、提供濃情信息;組織農業種植項目編報與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與流通;指導協調農技推廣,良種引進繁育推廣、農業植物保護和內檢工作。
漁業局
貫徹漁業法律、法律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漁業發展的政策和戰略、規劃、計畫建議,指導漁業結構調整,加強漁業生產管理,指導漁業健康養殖和標準化、規範化建設;組織漁業經濟統計和漁業經濟信息的採集、整理、傳遞;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漁業發展的重要技術措施,開展漁業生產技術培訓;組織漁業項目的編報與實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組織漁業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和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組織漁船檢驗、登記及漁藥藥政、藥檢工作,實施漁政、漁港監督和漁業安全管理;負責水產種苗生產、銷售管理;負責全市水面養殖證和捕撈許可證的發放。
農業委員會承擔的動物檢疫與防疫、植物檢疫、農村能源開發及其利用等行政職能分別委託畜牧中心、市植保站、市能源發展中心代行。
主要職責
(一)承擔農業農村經濟綜合協調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職責。提出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及糾紛仲裁;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指導村級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承擔指導主要農產品生產和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指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創新;指導農業產業化組織體系建設;提出農產品市場流通的政策建議,培育和發展農產品品牌;協調指導特色農產品開發和生態休閒農業等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機械化和現代農業發展。
(四)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農業生產資料安全監管和農業安全生產的職責。參與擬訂地方農業生產技術標準;依法指導農產品質量認證管理,監測有關農產品質量;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的建設,組織開展種子(種苗)、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監測和依法監管工作;負責動物衛生監督、農機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
(五)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農業防災減災的職責。協調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和動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動物防疫檢疫和疫情監測並組織撲滅;組織協調農作物重大病蟲害測報防治和植物調運檢疫工作;監測報告農業災情;組織種子等救災物資儲備,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工作。
(六)承擔管理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的職責。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指導農業信息體系建設和農業信息服務工作。
(七)承擔擬訂農業技術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及農科教統籌協調職責。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推廣、管理農業科技成果;組織開展農業科研;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八)承擔農業專業人才隊伍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有關職責。組織協調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農民技術培訓工作;指導、協調新型農民培訓有關工作。
(九)承擔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職責。組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導農業生態環境建設,促進生態農業和循環農業的發展;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能源工作。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