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聖營繕令

天一閣藏明抄本《天聖令》卷二十八《營繕令》共32條,包括根據唐令修改後形成的宋令28條和因制度變化不再行用的唐令4條,是研究唐代都城、地方土木工程及軍仗器物等營造修繕的珍貴資料。此前,日本學者仁井田陞先生曾經在《唐令拾遺》中復原《營繕令》8條,池田溫先生《唐令拾遺補》又補充了8條。《天聖營繕令》不僅可以比勘和校正以往唐令的復原成果,更大大豐富了《營繕令》的內容,使我們對於《營繕令》的了解不再僅限於孤立的且不確定的條文,而是可以作為一篇完整的文獻來研究和把握,以考察歷史上第一部以《營繕令》為篇名的有關國家公共工程建設的令文。這是對於傳統史籍中相對忽視建築事業的偏失所導致的相關內容缺失的有益補充,其意義尤為重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聖營繕令
  • 年代:唐朝
歷史背景,產生作用,內容,意義,

歷史背景

在《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員外郎條所記述的篇目中,《營繕令》為第二十五篇。在《獄官令》之後,《喪葬令》、《雜令》之前。這是有關《營繕令》最早、最確鑿的資料。天一閣藏明抄本《天聖令》僅存自《田令》至《雜令》共十卷,其位置次序與《開元前令》相同。其後,金泰和律令和元代條格中除了增加的篇目以外,《營繕令》相對於《獄官令》、《喪葬令》(《服制令》)的位置不變,只是的位置提前到《獄官令》之後。《營繕令》和《喪葬令》(《服制令》)之間的《河防令》,原來應該歸於《營繕令》的,從《天聖營繕令》可以獲知,有關河堤管理類的條目,包括近河及陂塘大水的堤堰的修理檢查,修理水利設施的用料和人工申奏,傍水堤堰的管理等都在其中。這些內容很可能在後代修令時單獨析出,形成國家統一管理水利河防的專門規定《河防令》。所以,唐代《營繕令》的產生,對於宋、金、元各代撰令者都產生了非常重要的影響作用,不僅表現在篇目的建立,而且表現在篇次的順序和位置,在中國法律制度史上都有開創之功。唐代第一次在律令制度中建立起國家對公共工程建設的實施規範,將一向不為重視的營繕機構、職責、運營方式、責任分配納入法令體系。作為中華法系之代表的唐代律令,所凝結著的中華民族法制發展與成熟的智慧菁華,以及所建立的法典框架與結構,對中國後世乃至東亞鄰近國家古代法律體系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產生作用

雖然將作大匠是從三品官,但是營繕之職卻歷來不受重視,被視同“匠人”之事,反映出當時世人重才術、輕技藝的普遍態度。造成史書文字記錄中缺乏對建築技術和活動的記載,其原因就是,建築這門學問一向被稱為“匠學”,靠的是師徒傳授而不是書籍的傳播,不受文人的重視。史家圍繞建築營造的記錄也只限於與儒家思想和倫理概念相關聯的合乎禮儀規範的宇宙空間理論和布局。以往,我們對營繕諸司的職掌還主要是通過《職官志》、《百官志》的記載,而細節上有時還無從了解,《天聖營繕令》作為政府直接管轄的大型公共建設的基本法規,從政府財政預算、原料人力征派調度,以及宮殿、城郭、橋樑、水利設施諸環節,為我們提供了在各項修營事項當中,中央至地方各司的職權範圍、運作程式和相互聯繫,包括營繕程式、範圍、等級規格等,有助於從中了解諸司具體運作和權力分配。

內容

《天聖營繕令》有關營繕項目主要圍繞將作、少府、軍器監,此外還有掖庭局、都水監和地方州縣各級職掌。圍繞營繕實施全過程牽涉了許多部門。尚書度支、戶部、工部各司其職,完成財政預算、申請立項、工匠派遣、材料采造等程式,由少府、將作實施營造工程。少府監和將作監在某些時候,尤其是土木營繕項目上關係至為切近,在具體職能劃定上往往很難區分。諸司之間的指揮調度還可以從諸司實施細則的《式》的執行關係上來了解。在營繕司中,將作監和少府監不同,將作監沒有本司的式,而少府監則有《少府式》。將作監所遵循執行的式包括《工部式》、《水部式》和等。
少府監和將作監之外,還有其他諸司參掌兼管營造,如司農寺等。中唐以後,隨著官制的變化,反映在營繕上他司別使參掌的現象更加普遍。隨著戶部、度支、鹽鐵三司“漸權百司之職”,尚書諸司失權,營繕諸司職權亦遭侵奪。至宋,營繕歸三司,三司作為宋代最高財政權力機構,設鹽鐵、度支、戶部三部,掌邦國財用大計。在《天聖營繕令》的宋令部分,將原來唐代“申省”之事,都改為“申三司”,營造諸項給用調度等都由三司負責。唐宋之間的制度變遷在比對日本《養老令》復原唐令的過程中反映得非常清楚。
除了諸司隸屬關係的變化,在制度改易的過程中,某些原來唐代職司或有省廢,或有名無實。這從《天聖營繕令》後附的4條唐令中也可以察知唐代某些制度到了宋代是如何棄而不用的。如其中涉及諸寺監的內容,有“軍器供宿衛條”中,涉及少府、衛尉、御史台諸司,“營造雜作應須女功條”涉及掖庭局、太常寺等。這些寺局在唐宋時期的職掌及地位皆有不同。宋代九寺五監雖然名稱與唐代相同,但是或多為閒職,或後置,或職權被侵奪,而掖庭局於宋初廢罷,不置局司。所以,有關諸司職掌亦各有變化,宋令編撰者把相關的已經不再行用的令條做了相應的刪除,歸入“右令不行”部分

意義

五代以來,宰相為大禮使,太常卿為禮儀使,御史中丞為禮仗使,兵部尚書為鹵簿使,京府尹為橋道頓遞使。宋制大禮、頓遞如舊,而大禮使或以親王為之。又耑以翰林學士為禮儀使,其禮仗、鹵簿使或以他官充。太平與國元年(976年),始鑄五使印。 另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與車駕行幸有關的道路修整等事還設街道司,“掌轄治道路人兵,若車駕行幸,則前期修治,有積水則疏道之”。 街道司隸屬都水監,而不歸東西八作司管轄。至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六月,“並東西八作司、街道司為一司”, 街道司隸屬八作司。至天聖元年(1023年)五月又分為兩司。寶元元年(1038年)六月“罷街道司,令東西八作司領之”。至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置街道司指揮兵士,以五百人為定額”。宋以降,街道司也“掌川責、津梁、舟楫、河渠之事”,有“掌握掃街道,修治溝渠”之責。
從《天聖營繕令》中所反映的營繕諸司職掌的變化來看,不僅體現了自唐代開元時期至宋代天聖時期的官制變化,其間的演變嬗進更可與中唐以後到宋元豐改制之前大致的變化軌跡相吻合。故可考證現存史籍的記載,展現其龐大官僚機構中某一環節具體的狀況。隨著研究的開展和深入,對於唐宋時期有關城市公共工程建設修繕諸方面的研究也將隨之拓展,相應的職能部門的操作也會逐步細化,為我們進一步了解和把握都城乃至全國營造體系的構成及有序管理提供幫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