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縣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城鄉居民的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根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拳戶祝、《甘肅省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試行辦法》、《武威市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指對在日常生活中由於各種突發性、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達棵予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分級負責與屬地管理的原則;
(二)非定期、非定量、救急救難的原則;
(三)及時、適度、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酷應應騙;
(四)與其它社會救助制定相銜接的原則。
第二章 臨時救助的對象、範圍和標準
第四條凡具有天祝縣本地戶口, 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的低收入家庭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給予臨時救助:
(一)家庭成員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重度殘疾造成生活出現較大困難,暫時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因負擔子女上大學的教育費用,而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別困難的;
(三)因遭遇突發性事件造成家庭成員傷亡或財產嚴重損失,暫時不能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四)縣民政部門認定應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人群。
(二)因負擔子女上大學的教育費用,而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別困難的;
(三)因遭遇突發性事件造成家庭成員傷亡或財產嚴重損失,暫時不能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四)縣民政部門認定應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人群。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因打架鬥毆、賭博、吸毒、交通肇事等違法活動或酗酒、自殺、自殘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或非法活動的;
(三)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縣民政局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六條 因較大範圍的自然災害,以及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社會性災害,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核定和計算臨時救助對象的家庭收入,參照城鄉低保相關程式和規定執行。
第八條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也可採取實物救助。符合條件促疊糠的困難家庭一般一年內救助一次,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情況特殊的,經縣民政部門認定後一年內可以給予二次救助。
第九條 臨時救助標準根據救助對象困難原因、程度、種類等因素確定,合理分類救助,並隨著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變化適時調整。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一次不超過2000元,情況特殊的可適當提高。
第三章 臨時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式
第十條 申請臨時救助,應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居民催淋地戶口簿;
(二)居民身份證;
(三)家庭成員患有重特大疾病的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情診斷證明、住院費用清單;
(四)家庭成員重度殘疾需提供《殘疾證》(原件、複印件);
(五)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臨時救助按照村(居)委會調查評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式實施:
(一)村(居)委會受理申請後應立即進行入戶調查和民主評議,符合條件的,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鄉鎮人民政府接試尋埋到臨時救助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資格審核、評議公示。符合條件的,填報申請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後隨文報縣民政部門審批;
(三)對持有本縣戶籍,長期在外務工或長期在外居住的申請救助對象,本人應提供詳實的相關致困證明。
(四)縣民政部門收到鄉鎮上晚槓嫌翻報的相關材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核心實有關情況,提出審核審批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縣民政部門應書面通知有關鄉鎮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擬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對象應當實行公示。特殊情況的,可先救助後公示。
第十三條 批准給予臨時救助的家庭,村、社區(居)委會要建立臨時救助人員紙質信息材料;鄉鎮民政辦、縣民政局要建立健全臨時救助人員紙質檔案和電子信息檔案。
第四章 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資金主要通過以下渠道和方式籌集:
(一)省、市下撥的臨時救助資金;
(二)縣財政按全縣總人口每人每年不低於1元的標準列支的臨時救助資金;
(三)可用於臨時救助的社會捐助資金。
第十五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使用,不得用於平衡預算或挪作它用。
第十六條 臨時生活救助一般以現金救助為主,也可採取實物救助的方式。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資金由縣民政部門發放,也可委託鄉鎮人民政府發放。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由縣財政按全縣總人口每人每年0.2元的標準列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
(一)民政部門是全縣臨時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工作計畫、核定審批臨時救助對象、發放救助款物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措、撥付和監督檢查;
(三)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對臨時救助保障資金的審計監察工作;
(四)有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五)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臨時救助的受理、審核申報等管理服務工作。村(居)委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可承擔入戶調查、評議、公示等日常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救助對象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生活救助的,要追回冒領的救助款物,並追回冒領臨時救助款物,兩年內不予受理其臨時救助申請。
第二十一條 從事臨時救助管理和審批的工作人員要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由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縣政府2010年5月26日發布的《天祝藏族自治縣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臨時救助按照村(居)委會調查評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式實施:
(一)村(居)委會受理申請後應立即進行入戶調查和民主評議,符合條件的,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鄉鎮人民政府接到臨時救助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資格審核、評議公示。符合條件的,填報申請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後隨文報縣民政部門審批;
(三)對持有本縣戶籍,長期在外務工或長期在外居住的申請救助對象,本人應提供詳實的相關致困證明。
(四)縣民政部門收到鄉鎮上報的相關材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核心實有關情況,提出審核審批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縣民政部門應書面通知有關鄉鎮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擬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對象應當實行公示。特殊情況的,可先救助後公示。
第十三條 批准給予臨時救助的家庭,村、社區(居)委會要建立臨時救助人員紙質信息材料;鄉鎮民政辦、縣民政局要建立健全臨時救助人員紙質檔案和電子信息檔案。
第四章 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資金主要通過以下渠道和方式籌集:
(一)省、市下撥的臨時救助資金;
(二)縣財政按全縣總人口每人每年不低於1元的標準列支的臨時救助資金;
(三)可用於臨時救助的社會捐助資金。
第十五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使用,不得用於平衡預算或挪作它用。
第十六條 臨時生活救助一般以現金救助為主,也可採取實物救助的方式。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資金由縣民政部門發放,也可委託鄉鎮人民政府發放。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由縣財政按全縣總人口每人每年0.2元的標準列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
(一)民政部門是全縣臨時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工作計畫、核定審批臨時救助對象、發放救助款物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措、撥付和監督檢查;
(三)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對臨時救助保障資金的審計監察工作;
(四)有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五)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臨時救助的受理、審核申報等管理服務工作。村(居)委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可承擔入戶調查、評議、公示等日常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救助對象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生活救助的,要追回冒領的救助款物,並追回冒領臨時救助款物,兩年內不予受理其臨時救助申請。
第二十一條 從事臨時救助管理和審批的工作人員要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由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縣政府2010年5月26日發布的《天祝藏族自治縣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