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註冊稅務師協會

截止2010年底,全行業共有96個事務所,其中有限責任81個、合夥15個;行業收入總額13562.81萬元,比上年增加6651.42萬元,增長96.24%。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註冊稅務師協會
  • 所屬地區:天津
  • 有限責任:81個
  • 合夥:15個
協會簡介,機構設定,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一)事務所基本情況
(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
2010年度事務所從業人員1427人,其中女性932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65.31%;執業註冊稅務師626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43.87%;具有其他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78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5.47%;其他從業人員723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50.67%,合伙人和出資人303人,占執業註冊稅務師人員總數的48.4%。
從學歷結構看,從業人員中,本科以上學歷735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51.51%;大專學歷603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42.26%;中專及以下學歷89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6.24%。在執業註冊稅務師中,本科以上學歷411人,占執業註冊稅務師人員總數的65.65%;大專學歷205人,占執業註冊稅務師人員總數的32.75%;中專及以下學歷10人,占執業註冊稅務師人員總數的1.6%。
從年齡結構看,從業人員中35歲以下598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41.91%;36-50歲的557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39.03%;50歲以上的272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19.06%。執業註冊稅務師中,主要集中在36-50歲年齡段,35歲以下143人,占執業註冊稅務師人員總數的22.84%;36-50歲364人,占執業註冊稅務師人員總數的58.15%;50歲以上119人,占執業註冊稅務師人員總數的19.01%。

機構設定

天津市第四屆註冊稅務師協會領導機構,設定會長1人,副會長4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
常務理事15人,理事89人。
協會機構設秘書處,內設部門如下:
(一)協會辦公室。設定主任2人,員工1人。
辦公室負責協會全面行政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1、做好公文的收發、傳遞、登記工作;
2、擬制工作計畫、總結等公文材料;
3、辦理協會事務、會務和財產管理事宜;
4、搞好與稅務機關、上級稅協及相關部門的聯繫;
5、使用和管理協會公章及領導印章,負責財務收支和統計報表的審核報告;
6、開展行業發展和執業情況的宣傳和信息工作;
7、抓好協會機關工作人員的考核和網站管理;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會員管理部。設定主任2人,員工1人。
會員管理部負責會員註冊登記和入會管理,以及會費交納工作。其職責如下:
1、負責行業自律管理工作。審批和管理本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抓好會員的註冊登記;
2、做好會費收繳工作;
3、加強會員的日常監督指導;
4、會同稅務機關進行年度檢查,對違章行為進行懲戒;
5、培養典型,做好視窗服務和發行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培訓教育部。設定主任1人,員工2人。
培訓教育部負責會員的培訓教育以及遠程教育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1、負責會員的培訓教育工作和制度建設。編制教育規劃,開展會員業務培訓和遠程繼續教育;
2、做好稅務師資格統一考試前的培訓,具體配合考務工作;
3、制定協會執業規則、職業道德和工作管理制度;
4、定期組織行業理論研討工作;
5、負責協會師資人才庫的建立;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四)財務會計部。按章程和中稅協要求應設定財務會計部,鑒於目前人員原因,我會財務部掛靠在辦公室。配有專職會計一人,出納由辦公室一名員工兼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天津市註冊稅務師協會(英文名稱:The Tianjin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 縮寫TJCTAA)是由全市依法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和註冊稅務師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受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的指導和監督,受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的業務指導。
天津市註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經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註冊登記。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服務會員,監督會員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規範,實施註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規範發展。
第四條 本會設在天津市和平區大理道50號。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會員入會登記與會籍管理,進行年度檢查;
(二)擬定註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辦法、職業道德規範、執業準則指南、從業規則、工作制度等,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三)向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提交規範行業管理制度建議;
(四)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五)支持會員依法誠信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七)組織和推動會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八)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技術支持;
(九)負責註冊稅務師行業宣傳,建立行業信息網路,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十)開展與省市間同行的協作與交流;
(十一)辦理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有關事項;辦理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
依法定程式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分所。
個人會員是:
(一)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者;
(二)從事註冊稅務師行業的管理人員和理論工作者。
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履歷資格證明材料;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審議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培訓、研討和交流等活動;
(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四)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和信息,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六)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七)依照規定退出本會。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三)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遵守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七)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履行依據本會章程應盡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辦理退會手續。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者無故不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註銷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或通告申明註銷。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的行為,經審查核實,認為情節嚴重須除名的,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採取選舉或者協商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和批准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審查,並經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調整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及專門委員會;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履行本章程第五條規定的各項職責;
(八)審議、通過各項行業管理制度;
(九)審議、批准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十)審議、批准本會財務收支報告;
(十一)審議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他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除(二)、(三)、(九)、(十)項以外的各項職責。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作出報告。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報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審查,並經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審查,並經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重要檔案;
(四)處理重要事項;
(五)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受會長委託辦理有關工作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的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秘書長簽署的檔案和辦理的事項;
(六)處理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准。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其設定、調整具體職責和工作規則,由理事會批准。
專門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秘書處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本會根據註冊稅務師行業發展需要,可聘請稅務機關有關人員為本會專家委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主管部門的資助;
(三)捐贈及社會資助;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為協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經費支出:
(一)本會為促進行業發展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本會開展宣傳、培訓、調研、經驗交流、協作聯繫和編印書刊;
(三)註冊稅務師行業獎勵基金;
(四)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所需辦公設施及用品的必要支出;
(五)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和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規定收取和上交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會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會辦理會計事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經費收支依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會計資料要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年度財務收支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由會長辦公會議或專門委員會審核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重大的開支項目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收支依據國家有關部門和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或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修訂後的章程,須報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並報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其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因故終止前,須在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及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和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1年4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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