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是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協會成立於2007年9月16日,是中國第一家全國性股權投資基金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
  • 成立日期:2007年9月16日
  • 機構性質:社團法人
  • 行業類別:股權投資基金行業
簡介,組織機構,協會章程,

簡介

協會會員包括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中國寬頻資本、鼎暉投資、渤海產業基金、中信資本、弘毅投資、紅杉資本、方源資本等一大批大陸一流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及淡馬錫(香港)有限公司、太平洋投資等香港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協會理事都是資深的高級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專家。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
協會以推動行業發展、參與金融創新、促進經濟發展為使命,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己任,為會員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協會自2008年起,發起並成功舉辦了三屆中國股權投資基金行業最高級別的峰會—中國股權投資基金年會,直接推動了我國股權投資基金業的起步和發展。三屆年會,累計參會的國內外投資機構700多家,參會專業人士1000多人。年會包括主/分論壇、中國股權投資基金之夜和中國股權投資基金領袖懇談會等活動,場場爆滿,群賢畢至,堪稱行業盛典。年會現已成為業內著名品牌,具有廣泛的影響力。
作為會員,可以藉助協會平台與著名的基金管理人相互交流、合作,及時得到最新行業信息、政策法規、業務培訓等服務。協會還能幫助會員與政府相關部門、各大投資機構溝通交流,幫助會員募集資金,提供投資項目。
作為政府和企業之間聯繫的橋樑,協會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態勢,配合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法規,促進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組織機構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理事大會,由全體理事組成。理事大會選舉產生執行理事會和監事會。執行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輪值主席、副會長,聘任或解聘會長提名的秘書長,並設立專業委員會。協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管理工作。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本協會中文名稱為“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縮寫為“CPEA”。
第二條 性質:本協會是由股權投資基金、相關專業團體及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依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天津市政府民政部門批准成立,在中國憲法、法律和政府規章允許的範圍內開展工作。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
第三條 使命:聯絡與推進股權投資基金,搭建溝通平台,推動行業進步,參與金融創新,促進經濟發展。
第四條 宗旨:服務中國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推動中國企業創新成長。
第五條 地址:天津市和平區。
第六條 各地聯絡處:根據工作需要在各地設立辦公室或分會,配合秘書處開展工作。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協助政府宣傳貫徹綜合改革試驗區先行先試的有關政策和精神,為政府與國內外股權投資基金、中介機構、金融機構、中小企業經營者間密切聯繫搭建橋樑。
(二) 參與協辦中國企業國際融資洽談會;
(三) 配合行業主管部門防範和化解行業風險,加強政策宣傳、諮詢服務、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
(四) 配合協會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工商登記註冊和年檢等工作。開展從業教育培訓和風險提示活動;
(五) 舉辦中國股權投資基金年會、股權投資基金行業評級、股權投資基金研討會、學術交流會及與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其他活動等;
(六) 舉辦股權投資基金研討會、學術交流會和展覽會;
(七) 反映行業的要求,為政府決策和政策制訂建言獻策;
(八)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發起人
第八條 參與本協會籌備,在協會成立時向本協會捐贈籌備費用為本協會發起人。
第九條 本協會發起人所在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動取得在本協會發起成立當年的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本協會發起人在本協會發起成立時經理事大會選舉成為執行理事,須另外補齊差額。
第四章 會員(單位)
第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的代表成為本協會會員,代表本單位參加本協會活動,享有會員權利,履行理事義務。本協會實行會員分級制度。
第十二條 會員的申請條件:
(一) 認同本協會章程;
(二) 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或相關工作;
(三) 積極參與本協會活動並具業界影響力;
(四) 自願申請加入協會並提交《承諾函》和《入會申請表》,由秘書處初審,經會長、輪值主席審批同意後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十三條 理事的權利:
(一) 參加理事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與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定期獲得本協會財務報表及相關財務資料;
(六) 退出本協會。
第十四條 理事的義務:
(一) 參加理事大會;
(二)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 承擔本協會委託的任務;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 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理事逾期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理事如有下列行為,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 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 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的,給本協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的;
(三) 被當地民政、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理事單位代表;
(四) 一年未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的。
第五章 理事大會
第十七條 理事大會為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理事組成。
第十八條 理事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理事、監事會成員;
(三) 審議和通過上年度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和通過下年度工作計畫;
(四) 審議和通過監事年度報告;
(五) 決定本協會的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協會的終止事宜;
(三) 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理事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本人無法親自出席本協會會議時,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作為代表參加會議投票,該代表的意見視為理事本人的意見。若委託理事以外的其他代表參加會議,則該代表可列席會議,但沒有投票權。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參會投票委託。
第六章 執行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執行理事會是理事大會的決策機構,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理事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若執行理事在任期內喪失理事資格,則其執行理事資格亦自動終止。
第二十四條 執行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 討論和表決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 從執行理事中選舉會長、輪值主席、副會長;
(四) 徵求各位理事的意見,決定本協會的財務預算計畫;
(五) 召集理事大會,向理事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聘任或解聘會長提名的秘書長人選,決定秘書長職責和薪酬;
(七) 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工作;
(八) 審定本協會重要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執行理事會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執行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執行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行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的宗旨是根據本協會的章程、規則、理事大會及執行理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授權,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獨立”的原則,積極開展監察工作,維護理事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協會健康發展。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成員由會長從理事和社會人士中提名,經理事大會選舉產生,向理事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監事兩名,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監事會的職責:
(一) 監督理事大會及執行理事會的重大決策和日常工作;
(二) 監督本協會財務運行情況和財務制度落實情況;
(三) 向理事大會報告監督工作的實施情況;
(四) 本協會各項選舉、表決的計票、監票和統計工作;
(五) 理事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接受本協會監督相關工作的質詢;
(二) 監事在履行職務期間,不享受津貼;
(三) 監事對監督工作有決策權和實施權,對本協會其他工作無決策和實施權;
(四) 監事有權列席執行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下列人員可列席監事會議:理事代表、本協會秘書長、執行理事代表及應監事會主席的要求出席的其他相關人員。
第八章 會長、輪值主席、副會長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名;設輪值主席一名;設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會長、輪值主席、副會長由執行理事會從執行理事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輪值主席任期兩年,一般不連任。
第三十五條 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若會長因故不能繼續擔任會長職務,則執行理事會從輪值主席、副會長中選舉產生新會長;若會長臨時因故不能履行職責,須指定一位副會長代替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輪值主席、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輪值主席、副會長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 會長對理事大會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 召集、主持理事大會及執行理事會;
(二) 代表本協會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
(三) 向理事大會提名監事會成員人選;
(四) 向執行理事會提出聘任或解聘的秘書長人選;
(五) 向理事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九條 輪值主席對執行理事會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 主持本協會的日常工作;
(二) 組織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 督促和監督秘書長落實理事大會、執行理事會通過的決議;
(四) 考核秘書長和秘書處的工作;
(五) 向執行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九章 秘書處和秘書長
第四十條 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執行機構,受會長、輪值主席、執行理事會領導並受監事監督。 第
四十一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 秘書長由會長和輪值主席共同提名,經執行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表決通過產生。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協助秘書長工作。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會長批准產生。
第四十四條 秘書長的職權和義務:
(一) 主持秘書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 代表本協會簽署契約和檔案;
(三) 落實理事大會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四) 向專門委員會提交本協會的工作計畫、財務預算方案、財務決算報告、人事管理、機構設定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經專門委員會預審並呈報執行理事會表決通過後,負責組織實施;
(五) 無條件配合監事會的監察工作;
(六) 聘用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外的秘書處工作人員,並按本協會薪酬規定決定其報酬;
(七) 負責理事大會、執行理事會、監事會的會務。
第十章 專門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設專門委員會,協助執行理事會指導、協調本協會工作。
第四十六條 執行理事(除會長和輪值主席外)各自負責組建並分管一個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對執行理事會負責。
第四十七條 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能為:
(一) 章程委員會:建立、規範本協會章程及財務等相關制度,監督、審查章程、制度的實行。
(二) 理事發展與籌資委員會:以為理事服務為根本,積極擴大本協會理事規模,審查理事資格,推動本協會組織建設和章程落實。
(三) 政策研究委員會:研究行業標準,建立市場規範,編制自律規則,設立並組織評選相關獎項,組織起草本協會向政府相關部門的建議和提案。
(四) 理事活動委員會:根據政府要求和理事需求積極開展相關活動。
(五) 專家委員會:聯絡股權投資領域的專家學者。
(六) 根據需要協會可增設其他委員會。
第十一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理事繳納的會費;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 政府財政資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理事會費。
第五十條 本協會經費和資產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接受捐贈、資助的物資無法或不便用於符合本協會宗旨的用途時,可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併入本協會資產。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及清算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因下列情形而終止:
(一) 已完成宗旨;
(二) 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三) 理事大會表決決定。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的終止需遵循以下程式進行:
(一) 理事大會或執行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二) 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 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十五日內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四) 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五) 清算結束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本協會即告終止。
(六)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在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章程委員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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