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慶商會

天津市重慶商會

天津市重慶商會是由在天津依法註冊登記的參與天津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重慶企業及個人自願組成,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重慶商會
  • 外文名:Tianjin Province 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 簡稱:本會
  • 性質: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 類型:商會
  • 地理位置:中國天津市
機構宗旨,業務範圍,商會章程,

機構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天津市的重慶企業及個人服務,密切企業和政府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重慶企業和個人形象;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的優勢,為津渝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積極的貢獻。同時也吸引更多的重慶企業來天津發展,成為津渝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為津渝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貢獻力量。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的辦公地址在天津市南開區紅日南路42號。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組織協調會員開展與天津市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四)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重慶籍企業在天津的整體地位,樹立重慶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五)吸引和引導更多的重慶企業來天津投資發展,充分發揮津渝兩直轄市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六)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天津市重慶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Tianjin Province 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性質:由在天津依法註冊登記的參與天津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重慶企業及個人自願組成,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天津市的重慶企業及個人服務,密切企業和政府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重慶企業和個人形象;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的優勢,為津渝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積極的貢獻。同時也吸引更多的重慶企業來天津發展,成為津渝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為津渝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在天津市南開區紅日南路4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組織協調會員開展與天津市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四)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重慶籍企業在天津的整體地位,樹立重慶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五)吸引和引導更多的重慶企業來天津投資發展,充分發揮津渝兩直轄市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六)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天津市依法註冊登記的重慶籍企業或個體工商業者及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有義務向本會提供合理化建議,促進本會健康發展。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一年無故不履行義務、不參加活動、不繳納會費的,則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退會後,不能再以會員身份進行或參加相關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提議,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七)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
(六)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及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及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及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為人正直公道,熱心本會工作,熱心助人,維護本會利益,積極參加本會活動,並有奉獻精神;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及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天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本會副秘書長、專職副秘書長人員的任免與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四)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理事和名譽職務。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率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監督秘書長以上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召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六)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一年收繳一次,會費交納標準由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明確規定,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使用接受全體會員大會監督。本會的經費主要用於:
(一)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
(二)本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三)組織有關活動的費用;
(四)編輯出版刊物、資料費用;
(五)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六)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他費用開支。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天津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和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 5 月16 日天津市重慶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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