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進一步最佳化投資環境加強國內合作暫行規定

《天津市進一步最佳化投資環境加強國內合作暫行規定》是2003年4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進一步最佳化投資環境加強國內合作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天津市
  • 發布文號:津政發〔2003〕029號
  • 發布時間:2003-04-15 
  • 生效時間:2003-04-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津政發〔2003〕029號
【發布日期】2003-04-15
【生效日期】2003-04-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進一步最佳化投資環境加強國內合作暫行規定
(津政發〔2003〕02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經協辦、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擬定的《天津市進一步最佳化投資環境加強國內合作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天津市進一步最佳化投資環境加強國內合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與兄弟省市全方位合作, 加快引進我市發展急需的項目、資金、技術、人才,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鼓勵國內各類企業和民間資本來津投資,興辦實體,特別是開發建設基礎設施和開辦科技含量高的工農業項目、新興第三產業項目。
第三條鼓勵國內各類企業在津開展企業聯合,組建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企業和大型企業集團。
第四條鼓勵國內投資者在津興辦全國性或區域性各類流通性市場,發展現代物流業,建立現代化商業服務網路和物資商品配送中心。
第五條鼓勵國內各類金融機構來津獨立或聯合建立金融、證券機構。
第六條鼓勵國內科研單位、 大專院校和企事業單位來津設立科研開發機構、投資高新技術研究機構及聯合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第七條鼓勵以科研成果參股, 發展科、工、貿、農相結合的股份制企業和產、學、研聯合體。
第八條鼓勵國家部委和兄弟省、 自治區、直轄市及所屬地區和單位在天津建立辦事機構。
第九條在津投資的工業技改項目, 經市工業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貼息資金管理辦公室議定,可享受貼息資金支持;實施產業化項目,符合條件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列入天津市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計畫,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條對國內企業在津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 按照市規劃局《關於印發〈重點工程項目規劃土地管理報建手續的規定〉的通知》(規業字〔2000〕256號),建立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合併或簡化審批程式,優先辦理有關手續,對基本具備條件的項目可超前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對國內企業在津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 消防部門提前介入,對項目存在的消防疑難問題,通過現場辦公、聯合會審等措施,及時為企業提供消防技術諮詢服務。
第十二條對國內企業在津投資建設重點建築項目申報消防審核,優先審核圖紙、優先勘察現場、簡化審核程式、壓縮審批時間。對重點項目的審核批覆時限,自報件之日起,由30個工作日壓縮至15個工作日;一般項目由15個工作日壓縮至7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在津投資設立的私營企業, 註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含50萬元)以下,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型公司首期出資10萬元以上的,生產型和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型公司首期出資5萬元以上的,諮詢、服務型公司首期出資2萬元以上的,提交實繳資本證明以及今後兩年分期繳付註冊資本的承諾書即可頒發工商營業執照(執照中註明實繳資金額)。承擔的相應責任按照市工商局《關於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有關問題的試行意見》(津工商辦字〔2001〕第15號)執行。
第十四條天津企業引進具備碩士及以上學位的, 或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同時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準予本人調入,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年齡在35歲以下的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可予調入,在天津註冊企業中工作滿1年的,本人是農業戶口可辦理“農轉非”手續,在天津註冊的企業工作滿3年同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準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
第十五條對具有中國國籍的海外留學人員 (獲學士及以上學位)來我市工作的,來津落戶可不受留學前戶口所在地限制,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遷,身邊無子女的,也可隨遷1名成年子女。
第十六條在津投資興辦國有或集體所有制企業, 年納稅額達50萬元人民幣的,可準予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1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管理人員1人在津落戶。年納稅額達100萬元人民幣的解決2戶或2人,依此類推。
第十七條在津投資興辦私營企業, 年納稅額達30萬元人民幣的,準許該企業主要負責人1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管理人員1人在津落戶;年納稅額達60萬元人民幣的,解決2戶或2人,依此類推。
第十八條在津投資設立的私營企業, 各項經濟指標達到我市規定的有關標準,可參加市級百強私營企業的評選活動;“十五”期間,被市人民政府評定為百強私營企業的,可享受市個體私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等18部門《關於促進天津市百強私營企業加快發展的試行意見》(津個私辦發〔2001〕5號)規定的各項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國內投資者在天津華苑產業區設立企業, 科技含量高、節約能源、效益好的,可享受優惠的土地出讓價格。
第二十條對參與西部大開發的本市人員, 戶口可以不遷出本市,對願意遷出戶口的,返回時準予恢復,當地所生子女可以隨遷。與外地人結婚的,可參照現行投靠配偶政策優先辦理。
第二十一條對到西部地區尋求就業和發展的我市各類專業人才,在西部地區工作期間,可由各級人民政府所屬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免費保存檔案,並保留幹部身份,連續計算工齡。
第二十二條將天津參與西部開發的私營企業, 列入市、區個體私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重點服務對象,無償提供政策、技術、招商引資、合作項目等信息;定期組織私營企業家參加西部各種交流和經貿洽談活動。
第二十三條對西部地區通過天津口岸的進出口物資, 優先安排作業;進口貨物可以隨到隨提;出口貨物,儘量做到貨物直接進港,節省貨主費用和時間。
第二十四條積極發展天津港與西部地區的貨櫃班列運輸,對班列承運的出口貨櫃免收卸車、集港費,並對該部分貨物取消“截關”限制。
第二十五條天津海關與蘭州、 成都、西安海關簽訂海鐵聯運貨櫃貨物監管辦法,對西部地區企業以鐵路方式運輸的、在天津口岸進出口的貨櫃貨物,只核對轉關關封,保證海鐵聯運貨櫃貨物及時進出。
第二十六條天津海關實施快速轉關作業模式, 加強與西部地區海關的配合,對海、空運轉關運輸貨物實行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的監管模式,簡化海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對西部地區海關審批的A類企業及海關總署審批的西部地區高新技術企業,在天津海關註冊後,即可享受各類便捷通關服務,與天津市A類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條天津港保稅區設立服務西部開發經濟發展金,每年撥出可支配財政收入的8%,支持區內企業投資西部地區和西部地區在區內投資經營企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鼓勵西部地區企業在天津港保稅區建立國際物流基地和出口加工基地,保稅區劃定配套完善的區域為西部地區提供發展用地,對用地在一定面積且當年開工建設的加工型、物流型項目,按最優惠價格收取土地出讓金,並減半徵收土地使用費。
第三十條對進駐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國際創業中心的西部地區高新技術企業,實行3年內零房租優惠,只收取必要的管理費。
第三十一條對直接引進外地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引進成功後,由受益單位給予一定獎勵。
第三十二條對本市經濟、 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國內在津投資企業的經營者和職工,可參與我市勞動模範評選活動。
第三十三條有關部門對來津投資的重點項目要熱情服務,對投資500萬元及以上項目實行單獨統計月報;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項目進行統計分析;投資1億元及以上項目進行跟蹤服務。
第三十四條嚴禁借各種名義向在津投資的各類企業亂收費、亂攤派,對妨礙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企業有權拒絕,並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掌握國內在津投資企業情況,幫助協調解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實際問題,依法保護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ΟΟ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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