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通信行業協會

天津市通信行業協會成立於2003年4月18日,是由天津市從事通信運營的企業和信息服務、通信設備製造、通信建設等與通信產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經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天津市通信業的行業性協會,是溝通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聯繫的橋樑紐帶。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天津市通信行業協會
  • 總部地點:天津
  • 成立時間:2003年4月18日
  • 公司口號:服務、自律、協調、維權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目前設有通信運營市場工作委員會、聲訊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會、通信建設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協會理事長由李震平擔任,秘書長由劉建國擔任。協會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設一室兩部:辦公室、會員部和諮詢服務部。
協會以“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為指針,以“服務、自律、協調、維權”為中心,以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政府主管部門、通信行業和消費者服務,為維護和促進通信事業健康發展服務。
主要任務:調查研究,總結經驗,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提供理論和實踐依據;協調企業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促進通信業健康發展;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企業認可,組織制定專業規範和專業標準;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組織對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和企業資質的認證以及年檢工作;組織評優、表彰活動,交流、宣傳、推介企業管理經驗和優秀服務品牌;對企業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專題調研,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組織開展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工作;為企業提供質量、管理、企業文化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組織開展通信服務質量測評活動,收集消費者對通信服務質量的反映與評價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轉達消費者的呼聲;組織開展國內外的經濟技術交流活動,舉辦相關會展,為政府、企業和消費者搭建溝通交流平台;編輯出版協會刊物,辦好協會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
本協會會員需要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維護協會聲譽和會員合法權益,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按規定繳納會費;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天津市通信行業協會,英文名稱:“Tianjin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TJC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天津市從事通信運營的企業和信息服務、通信設備製造、通信建設等與通信產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經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天津市通信業的行業性協會,是以“自立、自治、自養”為自身建設方針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政策法規、職業道德為職業紀律;以服務、自律、協調和維權為基本職能,通過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政府主管部門、通信企業和消費者服務,為維護和促進通信事業健康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天津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接受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接受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產業發展、行業規範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和平區衛津路73號嘉利中心100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調查研究,總結和探索通信行業經營、管理、改革、服務和發展的新經驗、新思路、新途徑,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提供理論和實踐依據。
(二)協調通信行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通信業健康發展。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企業認可,組織制定專業規範和專業標準。
(四)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組織對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和企業資質的認證以及年檢工作。
(五)組織評優、表彰活動,交流、宣傳、推介企業管理經驗和優秀服務品牌,塑造行業企業形象。
(六)對企業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專題調查研究,聽取企業意見,了解企業實際困難,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七)組織開展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工作。
(八)為企業提供質量、管理、企業文化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九)組織開展通信服務質量測評活動,收集消費者對通信服務質量的反映與評價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轉達消費者的呼聲。
(十)組織開展國際和國內的經濟技術交流及企業管理研討活動,舉辦業內論壇、展覽會、展示會、協助組織聽政會,為政府、企業和消費者搭建溝通交流平台。
(十一)編輯出版有關通信行業企業管理資料和書籍、辦好協會刊物和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有關政策、經濟、技術、業務、產品、市場等信息和通信行業改革發展動態信息,努力把協會辦成會員單位之家。
(十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企業委託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以單位會員為主,同時也接納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會員。個人會員總數不得超過會員的10%。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該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單位會員須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個人會員須為本行業內的專家、學者;
(四)擁護本會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六)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核、理事長同意,報理事會批准或確認;
(三)由本會辦事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做出的處分有申訴權。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信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各項自律制度。
第十三條 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名代表參加會員大會,行使會員權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十四條 本會實行民主表決機制,每一會員單位享有一票表決權,個人會員只享有選舉事項的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行規行約的行為,按行規行約進行懲戒,並可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如會員數量達到100以上,可選舉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產生的辦法為按經營額及專業劃分確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通過會費收取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廢止;
(二)理事、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會的分立、合併與自行解散。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理事長候選人;選舉和罷免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資產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閉會期間,授權秘書處審核,理事長批准,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經理事長或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兩年以上,熟悉本行業情況,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在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相應的組織能力;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和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和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26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通信行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2009年2月25日第二屆三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進天津市通信行業協會與會員間的聯繫與合作,做好組織發展工作,加強規範化管理,保護會員的權利,充分發揮本協會的作用,維護協會的聲譽,確保本協會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理》和《天津市通信行業協會章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協會會員入會的基本條件、會員的基本權利、義務等,依照本協會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協會會員的入會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會員發展和管理的具體工作由協會秘書處負責。
第四條 本協會會員應當遵章守法,自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正確行使本辦法規定的權利。
第五條 本協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單位會員是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與通信行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科研、教育、社會團體等相關的法人組織。
第八條 個人會員應是本協會團體會員單位的各級領導;熱心於通信事業、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管理工作者;從事通信業的教學、科研、新聞出版等工作並有一定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
第三章 入會程式
第九條 凡符合《天津市通信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基本條件,願意履行會員義務,正當行使會員權利,願意為天津市通信行業發展貢獻力量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以及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正式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應履行下列申請手續:
1、申請加入本協會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應先填寫《天津市通信行業協會入會申請表》,並將申請表及工商企業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等材料一同報本協會秘書處。
2、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個人,一般須有本協會會員推薦,同時填寫《天津市通信行業協會入會申請表》,並將申請表、推薦信、個人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一同報本協會秘書處。
第十一條 協會秘書處在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後,認為合格的,提交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常務理事會決定接納申請人為協會會員的,由秘書處通知申請人在30日內辦理會員註冊手續。已成為正式會員的,由協會頒發《天津市通信行業協會會員證》,並在本協會網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十二條 入會申請人自接到本協會入會通知之日起即獲得天津市通信行業協會會員資格,享有會員權利,並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三條 本協會會員除享有本協會《章程》已規定的會員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1、優先或優惠推薦參加中國通信企業協會主辦的會議和活動;
2、免費或優惠參加本協會組織的通信技術培訓、報告會、講座與交流等項活動;
3、免費或優惠獲得協會刊物和協會提供的網上信息服務;
4、優先獲得協會掌握的行業熱點信息;
5、協會組織的重要活動的冠名優先權;
6、參加協會組織的其他業務活動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7、有權了解協會工作情況和工作計畫,對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會員在遵守本協會《章程》所規定義務的同時,還要履行:經常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主動向本協會提供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管理信息、調查報告、經驗總結、稿件等信息資料的義務。
第五章 會員管理
第十五條 每個會員單位應指派一名能夠代表該單位利益,在業界有一定影響,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的人員作為其會員代表,並書面報協會秘書處。
會員單位可以另派人員參加本協會分支機構的工作,該人員可以以個人身份申請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十六條 單位會員的代表被選舉為協會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的,該會員單位即相應成為本協會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理事長單位。
第十七條 單位會員代表不能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時,其所在單位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處,並書面委託或指派其它人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第六章 會費
第十八條 本協會會員應當依照本協會《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九條 本協會會費分為單位會員會費和個人會員會費。單位會員會費分為營利性單位會員會費和非營利性單位會員會費。
第二十條 個人會員年度會費為20元;非營利性單位會員年度會費為1000元;營利性單位會員年度會費為2000元。
第二十一條 理事單位年度會費為3000元;常務理事單位年度會費為5000元;副理事長單位年度會費為20000元。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分支機構不單獨向其成員單位另行收取會費。
第二十三條 新批准入會的單位會員,應按照上述會費標準於登記註冊時一次性交納會費。6月30日前入會的,交納全年會費;6月30日以後入會的,交納半年會費。以後按年度交納。
第二十四條 會員應於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上述會費標準一次性交納當年會費,也可以一次性合併交納應屆的會費。
第二十五條 會費的收取和管理由本協會秘書處負責,秘書處建立健全財務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設立會費收支帳冊,接受審計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
第七章 會員退會及違規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員要求退出協會的,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
第二十七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及本辦法規定的,由協會秘書處報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視不同情況給予其警告、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會員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年不交納會費的,則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九 會員退會或被取消會員資格的,由本協會秘書處在協會網站上公布。其原享有的會員權利亦自動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通信行業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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