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的通知》(國發〔1996〕3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結合實際,制定《天津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7日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津政辦發 〔2012〕20 號印發。《辦法》共17條,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31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
- 文號:津政辦發 〔2012〕20 號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天津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擬定的天津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政辦發 〔2012〕20 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擬定的《天津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天津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鼓勵和扶持政策,加強我市資源綜合利用管理,鼓勵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的通知》(國發〔1996〕3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切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並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鼓勵和扶持政策的企業。
第三條 資源綜合利用主要是指在礦產資源開採過程中對共生、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液)、廢氣、餘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以及對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棄物進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是指對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鼓勵和扶持政策的資源綜合利用工藝、技術或產品進行認定。
第五條 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生產工藝、技術或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標準;
(二)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能獨立計算盈虧;
(三)所用原(燃)料來源穩定、可靠,數量及品質滿足相關要求,以及水、電等配套條件的落實;
(四)符合環保要求,不產生二次污染。
第六條 認定內容:
(一)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是否執行政府審批或核准程式,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審批或核准要求,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工藝等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規範和認定申報條件;
(二)申報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是否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範圍之內,以及綜合利用資源來源和可靠性;
(三)是否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所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是本市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相關部門及行業專家,組成天津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負責本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工作的組織和協調。
第八條 認定及申訴程式:
(一)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由區縣或行業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統一上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視窗)。
(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將初審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認定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具體認定意見。
(三)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根據認定意見,對審定合格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予以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無異議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頒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對不合格企業說明理由。
(四)獲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企業向主管稅務部門提出減免稅申請報告,主管稅務部門根據認定證書及相關材料受理有關減免稅事項。辦理減免稅的依據、許可權等由主管稅務部門按現行稅收法規、規定和程式辦理。
(五)企業對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提出重新審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經調查後認為確有必要的,組織認定委員會重新審查。企業對重新審查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提出申訴。
第九條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樣式,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印製,認定證書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認定的企業,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未獲重新認定的企業,不得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條 獲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企業,因故變更企業名稱或者產品、工藝等內容的,應向區縣或行業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區縣或行業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認定審查後,將相關信息及時通報同級財政、稅務部門。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揭發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資格和相關稅收優惠的行為。
第十二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管理,每年組織重點抽查,對已通過認定的企業抽查面不少於30%,對抽查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要限期整改,期限已到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取消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資格。
第十三條 通過認定的企業應有主管部門和專人負責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有完備的財務、物資、質量、能源、統計、安全、環保等經營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計量檢測手段。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基本情況報告制度。企業應於每年2月底前經上級主管部門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報送上一年度資源綜合利用基本情況和享受優惠政策情況,同時報送下一年度企業資源綜合利用工作計畫。每年5月底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將本市上一年度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基本情況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第十五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稅務部門對未獲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企業不予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
第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資格和相關稅收優惠的企業,一經發現,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撤銷認定證書,3年內不得再申報認定,主管稅務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依據《天津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經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擬定的天津市資源綜合利用(含電廠)認定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5〕101號)超過有效期限,已經廢止。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31日廢止。
天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天 津 市 財 政 局
天 津 市 國 家 稅 務 局
天 津 市 地 方 稅 務 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