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義務植樹條例

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義務植樹條例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0.09.25
  • 實施時間:2010.09.25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本市義務植樹,加快綠化進程,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稱單位)和適齡公民的義務植樹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單位和適齡公民按照各級人民政府義務植樹主管部門安排的任務,在指定場地無報酬參加的植樹、種花、種草或者其它綠化勞動。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適齡公民,是指年滿11歲至60歲的男性公民和年滿11歲至55歲的女性公民。但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義務植樹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實行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六條 義務植樹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確定義務植樹的任務和場地,下達義務植樹指標,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鼓勵和加強綠化植樹的科學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提高植樹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組織和實施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義務植樹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地區義務植樹和城鄉綠化造林工作。
園林、林業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義務植樹的實施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鄉、鎮和街道範圍內的義務植樹和綠化造林的具體組織工作。
第十條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的華苑產業區的義務植樹工作,分別由本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條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義務植樹主管部門的安排,組織職工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義務植樹主管部門安排的義務植樹勞動。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學生的義務植樹勞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義務植樹主管部門的安排統一組織。
組織中、小學生參加義務植樹活動,應當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勞動。
第十四條 農民的義務植樹勞動,由村民委員會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義務植樹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下達的任務統一組織。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按期向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義務植樹主管部門報送義務植樹登記卡,並接受對義務植樹完成情況的考核。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義務植樹主管部門和各單位應當積極開展義務植樹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義務植樹意義,推動義務植樹和綠化造林事業的發展。
第十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加強對義務植樹意義和常識的宣傳,傳播先進典型,促進義務植樹運動的開展。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鼓勵單位和個人發展苗木生產,辦好苗圃,保證義務植樹所需苗木。
第十九條 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歸土地使用者所有;沒有土地使用者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所有權。
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另有協定或者契約約定的,按照協定或者契約約定確定所有權。
第二十條 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由所有權人或者管護責任人負責養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不能完成義務植樹主管部門下達的植樹、種花、種草和其他綠化勞動任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綠化費。
綠化費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義務植樹主管部門負責收取。綠化費標準和收取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義務植樹主管部門收取的綠化費應當用於綠化造林,專款專用,並每年向繳費單位通報使用情況。
第三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在義務植樹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捐資支持義務植樹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或者義務植樹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不完成下達的義務植樹任務,又拒不繳納綠化費的單位,由義務植樹主管部門處以應繳綠化費數額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所有者或者管護者,不履行管護義務造成樹木、花草損壞、損失的,由義務植樹主管部門責令補植,並可處以損失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不按期繳納綠化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月2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天津市綠化造林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天津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這個《條例(草案)》已於1997年8月25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擬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1989年1月24日通過的《天津市綠化造林管理條例》後,我市的全民義務植樹運動蓬勃發展,植樹造林、綠化國土、美化家園,已成為每個適齡公民的法定義務,公民的綠化意識和法制觀念都有很大的提高。在組織實施全民義務植樹運動中,建立和完善了管理機制,培養和鍛鍊出素質較高的綠化、園林和林業專業隊伍,湧現出一大批綠化造林骨幹和先進典型,我市的綠化造林成果有了明顯的進步,城鄉綠化容貌發生了很大變化。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擴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對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開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天津市綠化造林管理條例》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和長遠發展的需要,特別是由於《天津市實施辦法》和《天津市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的頒布實施,使《天津市綠化造林管理條例》中有關“農村林業”和“城市園林”部分的內容,得到了細化和完善,但對於全民義務植樹的管理內容和執法主體以及獎勵和處罰,在上述兩個規定中都未涉及,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要求,這又是必須明確的,這就需要予以規範,以解決義務植樹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並且與《行政處罰法》相銜接,以保障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在改革開放和為本市政治經濟發展創造良好投資環境中發揮更好的作用,因此擬定《條例(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和內容
《條例(草案)》主要是依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81年2月23日通過的《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國務院於1982年2月27日通過的《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辦法》和《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吸納了《天津市綠化造林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義務植樹管理規定》有關義務植樹的內容,並借鑑外省市全民義務植樹活動的經驗擬定的。《條例(草案)》共4章29條,主要包括總則、組織和實施、獎勵和處罰、附則。
三、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適用範圍問題。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具有社會性和民眾性,針對這種廣泛性,把公民和法人設定為適用主體,其中法人包容了在我市註冊的外資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及私營企業,在設定自然人範圍時,把年滿11歲至60歲的男性,年滿11歲至55歲女性的公民均列為《條例(草案)》的適用主體。
(二)關於收繳綠化費和綠化統籌費問題。為保證全民法定公民人人盡植樹義務,《條例(草案)》規定了城鎮法定的單位和居民,因故不能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要交納綠化費,農村法定年齡的公民,因故不能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要交納綠化統籌費。上述兩項在《條例(草案)》中的第十九條作了規定。前項是沿襲《天津市綠化造林管理條例》的規範,後者是學習江蘇省的作法,結合我市的實際設定的。此規定符合國務院關於《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定,即農民每年要擔負5至10個義務工日和20個積累工日用於綠化造林、水利、公路和校舍建設並可“以資代勞”。《條例(草案)》設定義務工日的30%工日用於義務植樹,不能植樹的也只是交納應擔負綠化造林義務工日的以資代勞費,由鄉村統籌,故稱綠化統籌費,由村、鄉統籌使用,因此,收取“兩費”,特別是農民綠化統籌費的繳納對於保證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盡責率是一種必然手段,不屬於亂收費之列。
(三)關於執法主體的問題。為使本《條例(草案)》得以全面實施,體現部門執法責任制,分別按照綠化工作中的“園林”、“林業”和“全民義務植樹”三方面設定園林部門、林業部門和市及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執法部門和主體。本《條例(草案)》確認市及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執法部門全民義務植樹的主體,將有利於本《條例(草案)》的實施與執法。
(四)關於獎勵與處罰問題。本《條例(草案)》對義務植樹做出突出成績者設獎勵,特別設定了授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這是效仿全國綠委的做法和全國部分省市的作法而設的。另外,還設定對資助義務植樹者給予樹碑掛匾等表彰紀念,這也是效仿全綠辦的作法並結合我們的實際情況設定的。
另外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對違反本《條例(草案)》的行為規範,設定了處罰條款。
(五)關於確定本市義務植樹日的問題。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作出決議,確定每年3月12日為全國植樹節。自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此決議之後,全國各省市結合自己的實際,分別確定植樹日。我市依據氣候條件於1982年確定3月20日為我市植樹日。十幾年來約定俗成,形成習慣,每年3月20日都組織廣大民眾參加義務植樹活動,利用各種形式進行宣傳,市領導分別到城鄉各地和民眾一起植樹勞動,掀起綠化造林的高潮。植樹日的確認,既能夠把綠化造林用紀念日的形式確定下來,又能把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永久地開展下去。
(六)關於廢止《天津市綠化造林管理條例》的問題。由於我市綠化管理形勢發生很大變化,市人大常委會於1989年1月24日通過的《天津市綠化造林管理條例》中的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當前需要。另外由於本《條例(草案)》的頒布,將使我市綠化造林工作的執法主體和內容發生變化,即將出現全民義務植樹、農村林業、城市園林三部法規,三個執法主體,使《天津市綠化造林管理條例》規範內容一分為三,已失去存在的意義。因此建議,在《天津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施行後,同時廢止《天津市綠化造林管理條例》。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一併提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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