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統計的法律、法規、規章,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統計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二)負責貫徹執行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市及各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市及各區地區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畫、方案,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各行業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科技、人口、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各區、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組織實施國家統計標準,制定和修訂地方統計標準。依法審批市級各部門、各區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九)協助各區管理區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指導全市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市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稱評審工作,監督管理市政府統計部門下撥給區政府統計部門的中央統計業務費。
(十)建立並管理全市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制定各區、各部門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區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類考核內容相關的統計工作。負責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相關城市、區域間的統計資料交換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國家統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姓名 | 職務 | 具體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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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嘉強 | 局長 黨組書記
| 負責統計局全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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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麗萍 | 副局長 黨組成員 | 分管:辦公室、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巨觀政策研究處、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辦公室、離退休幹部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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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宗泉 | 副局長 黨組成員 | 分管:統計設計管理處(統計基礎工作管理處、政務服務處)、國民經濟核算處、工業統計處、能源資源和環境統計處、服務業統計處、人口和就業統計處、天津市統計局普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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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衛東 | 副局長 黨組成員 | 分管:法規處(執法監督處)、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貿易外經統計處、社會科技和文化產業統計處(人民生活調查處)、統計信息化管理處、天津市統計執法檢查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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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海生 | 二級巡視員 | 分管:農村統計處、財務處、應急管理辦公室(後勤保障處)、社情民意調查中心、天津市統計信息諮詢服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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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機構
天津市統計局內設機構工作職責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政務。承擔文秘、會務、接待、機要、檔案、文印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政務公開、信息公開、績效考核、保密、信訪、提案議案辦理、內部審計。全市統計新聞發布與宣傳和外事接待工作。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
(二)法規處(執法監督處)。負責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統計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統計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市統計執法檢查工作監督、指導和協調工作。承擔統計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辦理統計行政複議、應訴以及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以及其他法律性事務。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
(三)統計設計管理處(統計基礎工作管理處、政務服務處)。負責擬訂全市統計事業發展規劃,協調推進統計制度方法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畫、方案。組織實施國家統計標準,擬訂地方統計標準。貫徹落實國家統計報表制度要求,組織擬訂我市各專業統計報表制度,依法審批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承辦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工作,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
(四)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監測預警全市國民經濟運行,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綜合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承擔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類專項監測的統計工作。負責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相關城市、區域之間的統計資料交換工作。
(五)國民經濟核算處。負責貫徹執行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市及各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及全市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市及各區地區生產總值以及相關派生產業增加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開展分析研究。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審核、監測和評估,確保數據質量。監督管理各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六)工業統計處。組織實施全市工業統計工作。承擔普查及有關專項調查任務。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相關統計數據,開展分析研究。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審核、監測、檢查和評估,確保數據質量。
(七)能源資源和環境統計處。組織實施全市能源、資源、環境及氣候相關統計工作。承擔普查及有關專項調查任務。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相關統計數據,開展分析研究。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承擔相關指標的監測和預警。組織實施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工作,參與其他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審核、監測、檢查和評估,確保數據質量。
(八)服務業統計處。組織實施全市服務業統計相關工作。承擔普查及有關專項調查任務。開展並不斷完善新興產業統計。建立和完善第三產業全面統計監測工作。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相關統計數據,開展分析研究。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審核、監測、檢查和評估,確保數據質量。
(九)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組織實施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統計工作。承擔普查及有關專項調查任務。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相關統計數據,開展分析研究。綜合整理和提供房屋、公用事業和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審核、監測、檢查和評估,確保數據質量。
(十)貿易外經統計處。組織實施全市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統計工作。承擔普查及有關專項調查任務。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相關統計數據,開展分析研究。綜合整理和提供旅遊、外經外貿的全市基本統計數據。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審核、監測、檢查和評估,確保數據質量。
(十一)人口和就業統計處。組織實施全市1%人口抽樣調查、人口變動調查、勞動工資統計、城鎮化監測、特色小鎮監測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全市人口普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人口普查及有關人口、就業統計調查數據,開展分析研究。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審核、監測、檢查和評估,確保數據質量。
(十二)社會科技和文化產業統計處(人民生活調查處)組織實施全市科技研發、創新、文化產業、社會發展等統計工作。承擔普查及有關專項調查任務。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相關統計數據,開展分析研究。組織實施婦女兒童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綜合整理和提供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審核、監測、檢查和評估,確保數據質量。
(十三)農村統計處。組織實施全市農村基本情況和農業生產統計工作,對農村社會經濟運行情況進行監測。組織實施全市農業普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農業普查和有關調查統計數據,開展分析研究。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審核、監測、檢查和評估,確保數據質量。
(十四)巨觀政策研究處。承擔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課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議。對統計發展前瞻性問題的研究及探索。負責全市統計系統、統計領域及本局統計科研課題的組織、管理及協調工作。組織全市統計科研學術活動。
(十五)統計信息化管理處。建立並管理全市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制定各區、各部門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負責系統內部網站和入口網站的各項工作。維護、管理網路及各種套用系統,保證系統安全暢通。指導區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
(十六)人事教育處。負責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日常管理。負責全市統計系統的評比表彰工作。協助各區管理區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指導全市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市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全市統計從業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
(十七)財務處。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經費預算、決算、財務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市政府統計部門下撥給區政府統計部門的中央統計業務費。負責財務建章立制、會計人員培訓。
(十八)應急管理辦公室(後勤保障處)。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衛、應急管理和後勤保障等管理制度。防範和處置突發事件。承擔固定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做好物業、車輛、印刷、食堂、安全保衛、政府採購等後勤保障及管理工作。
(十九)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黨委和機關紀委日常工作。協調指導機關和所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組織工作。
(二十)離退休幹部處。承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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