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光中學(天津市紅光中學)

紅光中學(天津市河北區紅光中學)

天津市紅光中學一般指本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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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紅光中學始建於1949年10月1日,與共和國同齡,它是原中國人民解放軍參謀長楊成武將軍親手創建的一所部隊子弟學校,為抗美援朝戰爭做出了卓越貢獻1985年紅光中學積極回響黨中央教育援藏的號召,成為全國最早的三所(重慶成都)內地西藏校之一和天津市唯一的一所藏漢學生共同就讀的完中校。 紅光中學為西藏培養了數千名優秀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為黨的民族教育事業做出了突出貢獻。紅光中學新校區已於2006年10月落成,新校區由政府總投資8148萬元,占地36100平方米,建築面積33164平方米,建有綜合教學樓、圖書館行政辦公樓體育館、學生宿舍、浴室、洗衣房、300米環形跑道,四個籃球場及可同時容納1200名學生就餐的學生餐廳。新校區設備更新、功能更全、景觀更美,富有藏族風格的建築群已成為天津市一道靚麗的風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河北區紅光中學
  • 英文名:Hebei District Tianjin red middle school
  • 簡稱:天津紅光中學
  • 創辦時間:1949年10月1日
  • 所屬地區:天津市河北區
  • 類別部隊子弟學校
  • 學校類型:部隊子弟學校
  • 學校屬性:中校
  • 主要院系九年義務教育
  • 主要獎項:天津市優秀家長學校天
    津市文明學校
    天津市綠色學校
  • 現任校長:石勇
領導關懷,所獲榮譽,教育成就,辦學章程,

領導關懷

十世班禪大師生前曾和阿沛·阿旺晉美副委員長於1987年4月20日1988年5月17日兩次接見紅光中學西藏班全體師生。在1988年第二次專程到紅光中學參觀、視察工作時說:“紅光是內地西藏班辦得最好的學校之一。如果辦學都像紅光這樣,我就放心了。”並將黃綾金印贈送給該校藏族師生。
紅光中學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原天津市委書記、市長李瑞環同志接見該校藏族師生時說:“天津是西藏人民的天津,西藏是天津人民的西藏。”
西藏自治區主要領導伍精華、熱地、丹增,國家民委副主任陳虹、圖道多吉、卓加、吳仕民、國家教委副主任王明達、國家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副司長阿布都等領導同志都先後到校參觀、視察、指導工作。

所獲榮譽

國務院兩次授予紅光中學“全國民族團結進步先進集體、模範單位”稱號,國家民委、國家教委授予紅光中學“全國民族教育先進集體”稱號,我校榮獲“全國教科文衛工會抗擊非典先進集體”、“天津市文明學校”、“天津市首批三A校”、“天津市義務教育示範校”、 “天津市實施《中國小日常行為規範》示範校”、“天津市心理健康先進校”、“天津市綠色學校” 、“天津市優秀青年黨校”、“天津市優秀家長學校”、“天津市軍民共建先進單位”、天津市中國小“學雷鋒、樹美德、做新人”優秀集體等稱號,並被團市委命名為“實踐教育先進單位”。

教育成就

二十年來,紅光中學共為西藏培養了1575名國中畢業生、1577名高中畢業生,總計3152人。其中相當一部分高中畢業生考入清華、北大、人大、北航、北廣、天大、南大等全國重點院校。
學校堅持“德育首位,教學中心,全面發展”的辦學理念,注重培養學生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在緊張的學習之餘,學校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校園藝術活動。學校在藏族學生中舉辦了少年團校、青年黨校,成立了紅光藝術團、學雷鋒小分隊、紅十字會、環境保護愛好者協會等。青年黨校在紅光中學至今已有15年歷史,開課17期,學員1000餘名,300多名學生向黨組織遞交了入黨申請書,發展藏族學生中共預備黨員44人。2003年2005年,該校藏族學生合唱團在天津市中國小合唱比賽中兩次榮獲高中組第一名,並應中央人民廣播電台藏語部邀請到北京錄音,向西藏和東南亞地區播出。

辦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素質全面提高,努力提高辦學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在辦學過程中,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教育規律,保證學校的辦學方向。
第三條:學校以完成國中義務教育、高中非義務教育教學任務為主,培養合格有特長的中學生。
第四條:辦學理念:政治可靠,全面發展
校 訓:團結 勤奮求實 進取
學校校風:誠信友愛,奮發有為
學校教風:嚴、細、愛
學校學風:自理 自主 自律
辦學特色:以質量為中心,突出體育、藝術、科技教育的辦學之路
第五條:努力打造質量一流、隊伍一流、條件一流、管理一流的現代化學校。
第二章 管理體制、組織機構
第一條:學校的主要制度
(一)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負責。校長在校內具有人事聘任權、財務經費使用權和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決定權、指揮權、管理權。
(二)學校實行崗位責任制。學校在定崗定編的基礎上,根據學校工作需要,科學設定工作崗位,根據崗位的特點,合理確定崗位責任、崗位工作量、工作目標和上崗條件,建立科學的考核方法,促進全體教職工熱愛本職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三)學校實行教職工聘任制。學校在定編和建立崗位責任制的基礎上,依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教職工聘任方案的有關要求,實行人員聘用制。
(四)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公開內容必須充實完整、真實清楚、明了易懂。校務公開要從教職工、學生、家長普遍關心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特別是涉及學校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集體討論,向教職工公開。校務公開內容分為向社會公開和校內公開。
1、向社會公開的主要內容:學校新生入學,畢業情況;學校三好學生的評定;其他需要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2、學校內部公開的主要內容:學校改革的重大舉措、發展規劃、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計畫,教育教學改革措施;財政收支及管理情況,基建維修,數額較大物品採購等;幹部任免情況;學校考核、獎懲等;主要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教職工聘用情況及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評優、評先進、工資晉升和評職稱等情況;學校認為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五)學校實行師生獎懲制。對於教職工在管理、教育、教學、教研、科研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學校將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對於學生在學習及其他方面中表現特別突出的,學校將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校規校紀的行為,除追究其法律責任外,學校還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經濟上和行政上的處罰。
第二條:校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任命產生。
第三條:校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辦學章程自主管理學校。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聘任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四)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五)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學校工作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校長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管理好學校,不斷提高學校的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益。
(四)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採取措施,創造條件,努力提高教師隊伍素質。
(六)保證學校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七)依法接受監督。
第五條:學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工會、黨支部的監督、保障作用。
第六條:學校黨支部書記由上級黨委任命產生。其他支委成員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任命和選舉相結合的辦法產生。
第七條:學校黨支部書記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黨紀、政紀的全面貫徹落實工作。
(二)負責上級黨委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的貫徹落實工作。
(三)負責學校黨支部工作的全面開展。
(四)負責學校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指導與開展。
(五)負責參與學校行政工作的決策、監督,支持學校行政工作的開展。
(六)負責學校共青團、工會、少先隊工作的指導與建設工作。
(七)負責學校師生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建設工作。
(八)負責學校分配的其他行政工作。
第八條:學校建立由校長、書記、副校長及支部委員組成的校務管理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學校重大事項,校務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研究決定學校的發展規劃。
(二)研究決定學校重大建設支出項目。
(三)研究決定學校人事方面的事項。
(四)研究決定學校重大政策的出台與實施;
(五)研究決定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學校積極支持工會組織開展活動。工會組織要動員和組織教職工認真完成學校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條:學校建立以教代會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監督機制,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一條:教代會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教代會的職責
(一)對學校的發展提出建議或意見。
(二)對學校的重大建設項目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對學校的管理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學校的財務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行政辦公室、黨務人事室、教務處、教科室、德育處、生活處、總務處、工會、團委等內部組織機構,各組織機構的成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學校分配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一條:學校要牢固樹立以“德育首位,教學中心,全面發展”為中心的辦學思想,加強對教育教學工作的管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促進學生素質不斷提高。
第二條:學校嚴格執行國家課程計畫,開足開全學科和課時。
第三條: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工作時,以《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為指導,大力推進新課程實施,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條:學校加強教育教學研究工作,強化和突出校本教研和校本研修,促進教師一專多能、多專多能全面發展。
第五條:以學校教育為基礎,開展好親職教育和社區教育,整合教育資源,完善育人網路,提高育人效果。學校要通過教師家訪,召開家長會等形式指導好家庭開展親職教育工作。學校組建家長委員會,共同參與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社區教育資源,通過參觀、社會調查、社會實踐,密切學校與社區的聯繫,發揮社區育人的作用。
第六條:學校加強對班主任工作的指導和管理,班主任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美全面教育。
(二)開展豐富多彩的班級活動。
(三)關心愛護學困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促進所有學生身體和心理健康成長。
(四)認真貫徹落實《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行為規範》的各項要求,做好學生養成教育工作。
(五)做好班級管理、學籍檔案的建立、學生操作評定等工作。
(六)做好家訪工作,協調好學校、家庭的關係。
(七)做好學生鞏固工作,杜絕出現流失生,輟學生。
第七條:學校的每一位教職員工都是教育者,必須樹立“學校無小事,事事有人管”的理念,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在教育工作中應做到以下要求:
(一)用愛心和知識服務學生;
(二)用熱情和無私奉獻學生;
(三)用真誠和友愛尊重學生;
(四)用汗水和心血滋潤學生;
(五)用崇高的形象教育學生;
(六)用嚴明的紀律規範學生。
第八條:在教育教學中要因材施教,採取科學有效的教育方法,幫助學生完成學業。
第九條:對學生要加強學習方法的傳授和良好學習習慣的養成教育。指導學生掌握正確的讀書、思考的方法,養成自主學習的良好習慣。
第十條:教師必須嚴格按照要求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
(一)每節課前必須充分做好教學準備,不許無準備上課。
(二)每節課必須提前2分鐘進入教室,組織學生上課。
(三)課堂教學進行中教師不得離開課堂。
(四)課堂教學中教師不得使用通訊工具。
(五)教師不經學校批准不準隨意倒課。
(六)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學生接受學習的權力。
(七)教師必須按時下課,不得拖堂延長教學時間。
第十一條:關於學生作業的規定如下:
國中作業時間不超過1.5小時,高中作業不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關於使用教材的規定
(一)必須使用天津市教委規定的教材。
(二)任何人不許以任何理由亂訂資料,向學生推銷非規定和非批准使用的教材。
第十三條:關於教學質量測試的規定:
(一)學校每學期期末進行一次集中測試;每學期學校對有關年級進行質量監控。
(二)平時測試由任課教師組織。
(三)任何教師不得給學生排名次。
第十四條: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標準,上好體育課,開展好體育活動。每天保證學生有1小時的體育鍛鍊時間,每學年組織開展一次大型的全校性體育活動。
第十五條:學校要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藝術教育活動。
(一)合理配備教師,保證開展藝術教育所需的師資;
(二)嚴格執行課時計畫,保證上好藝術教育課;
第十六條:關於學校開展勞動教育的規定
(一)必須上好勞動教育課
(二)保證人人有勞動崗位,每天組織晨掃、晚掃。
第十七條:關於課外、校外活動和競賽的規定
(一)課外、校外活動必須有益學生的身心健康和保證學生的人身安全;
(二)課外、校外活動應當在教師的指導下開展和進行;
(三)課外、校外活動應當體現量力而行的原則。
(四)參加學科類競賽必須是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的,不得以收費為目的開展競賽活動。
第十八條:關於教育管理的規定
(一)學校的招生由校長、教學校長和教務處組織,編班由教務處負責;
(二)學校每周召開行政會,隔周召開德育例會,基本內容為總結上階段工作,布置下階段任務和要求。
(三)學校的檔案管理按檔案管理規定由專人負責。
(五)學校的學籍管理執行上級的有關規定,由教務處負責。
第四章 後勤保障
第一條:加強對學校各種物資、設施的管理工作。
(一)安排專人負責對各種物資、設施的管理,各負責人必須認真履行職責;
(二)物資、設施的管理,必須做到帳、物相符,入庫及時。
(三)物資、設施的使用必須履行借用、歸還手序。
(四)學校每學期組織管理者對所管物資、設施進行自查一次,每年由學校組織專人檢查一次。
(五)由於管理者的原因造成學校資產流失的,由管理者負責按價賠償(無法購置的加倍賠償);由於使用者的原因造成學校資產流失的,由使用者負責賠償,方法同上。
第二條:加強對學校財務工作的管理
(一)學校的收入與支出必須堅持平衡有餘的原則。
(二)學校的收入由學校財會人員及時收繳入賬,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三)學校的支出必須按如下要求執行:
1、學校的一切支出必須經校長同意方可執行;
2、學校重大款項的支出,必須經校務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方可執行;
3、學校的支出必須遵循申請——批准——購物——核實的程式方可執行。
(四)學校的財務報銷必須執行以下要求:
1、需要報銷的支出必須由校長批准;
2、報銷的票據必須真實、合法、有效;
(五)報銷必須具備的條件:
1、購物申請批准單,經手人簽字,驗收人簽字,財會人員的審核,主管校長簽字,校長簽字。
2、學校財會人員必須每月向校長報告收支結餘、負債情況。
3、學校每年向全體教工進行一次全年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一條:學校的所有教職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做遵紀守法的模範。所有教職工必須認真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做師德表率。
第二條:學校的所有教職工必須認真完成學校分配給的各項工作任務,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三條:教職工的病假、婚假、喪假、產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教職工連續曠工,按照學校規章制度處理。
第五條:教職工有下列情況視為曠工:
(一)事假逾期不履行請假手續者;
(二)無故不上班者;
(三)未經組織同意,到其他學校工作者;
(四)病假無診斷或病假逾期不履行請假手續者;
(五)以患病為藉口開假診斷者;
(六)本人不上班找他人頂崗者;
(七)沒有正當理由,婚假、喪假、產假等法定假日超過規定時間不履行請假手續者;
(八)出國逾期不歸者;
(九)教職工離崗出走,下落不明者;
(十)借到其他單位工作,按通知規定時間未及時回本單位者。
第六條:教職工的病退、退職、退休、死亡,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教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隨時待聘:
(一)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
(二)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亂收費、亂辦班、亂訂資料、監考違紀、向學生家長卡、要、報等師德較差的,家長和學生反映強烈,在社會造成極壞影響的;
(四)由於工作失職,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影響較壞的;
(五)明顯不勝任教育教學工作,學生、家長反映強烈的;
(六)不服從學校分配的。
第九條:學校在崗位設定上實行按需設崗,根據工作需要分為領導崗位、班主任崗位、專任教師崗位、教輔崗位、工勤崗位。
第十條:教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造成的所有損失均由當事者本人負全責:
(一)亂辦班造成的損失由當事者自己負責;
(二)亂收費造成處罰金由當事人自己負責;
(三)亂訂資料造成處罰金由當事人自己負責;
(四)體罰學生造成的人身傷害損失由當事人自己負責;
(五)由於工作失職造成的人身傷害損失由當事人自己負責。
第十一條:教職工應當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政治學習、業務學習、繼續教育學習,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和學校規定的業務學習任務,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勝任本職工作。
第六章 衛生安全工作
第一條:加強衛生工作
(一)建立和健全衛生工作制度。
(二)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
(三)預防傳染病、常見病和食物中毒。
(四)建立師生健康檔案,監測師生體質健康。
第二條:加強安全保衛工作
(一)建立學校內部和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制度。
(二)建立治安、消防、防震抗災制度。
(三)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師生自救自護能力。
(四)組織學生參加的文體活動、社會實踐、勞動等均應
有足夠的安全保護措施,保障師生安全。
第三條:加強對校園秩序的管理
(一)門衛保全、值班人員要認真做好校門的封閉管理工作,對外來人員沒有學校的準允不許進入學校內。
(二)嚴禁任何外來車輛進入校園。
(三)嚴禁任何外來人員在校園內從事商業活動。
(四)嚴禁在校園內進行任何危害師生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四條:建立警、校聯繫制度,保護師生安全。
第七章 附則
第一條:學校在辦學過程中所涉及到的有關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的修訂由學校領導班子提出,並提交教代會通過。
第三條:本章程由學校領導班子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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