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已於2012年5月1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
- 市長: 黃興國
津政令第53號
市 長 黃興國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是指第六屆東亞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所享有的與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有關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特殊標誌專有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權利。
第四條 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包括:
(一)組委會的名稱、域名;
(二)第六屆東亞運動會的名稱、會徽、吉祥物、口號、會歌、會旗、火炬、獎牌、獎盃、紀念品等;
(三)組委會自行或者委託他人創作完成的各種與第六屆東亞運動會相關的藝術表演、影視宣傳片、計算機軟體、開幕式和閉幕式創意方案等作品;
(四)其他與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有關的具有智慧財產權的智力成果。
上述名稱包括全稱、簡稱、譯名和縮寫。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是組委會。
本辦法所稱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相關權利人是經組委會許可,使用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的被許可人。
第六條 使用本辦法第四條有關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的,應當經組委會許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使用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應當有助於東亞地區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
第七條 組委會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保護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
(一)申請商標註冊;
(二)申請特殊標誌登記;
(三)申請專利;
(四)申請作品登記;
(五)申請計算機軟體登記;
(六)申請網際網路域名註冊;
(七)申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第八條 禁止下列侵犯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展覽等營利性活動中使用與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依法擁有的註冊商標、特殊標誌、作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作品;
(二)未經許可,在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中或者網站、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與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依法擁有的註冊商標、特殊標誌、作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作品;
(三)偽造、擅自製造與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依法擁有的註冊商標、特殊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
(四)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與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依法擁有的註冊商標、特殊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
(五)未經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依法擁有的專利;
(六)假冒與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有關專利的行為;
(七)故意為侵犯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投遞等便利條件;
(八)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侵犯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未經組委會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使用組委會的名稱從事募捐、徵集贊助等活動。
第十條 設計、製作、代理和發布的廣告涉及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的,廣告主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權利證明檔案。
第十一條 天津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組織協調工作。
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處侵犯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做好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相關工作。
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建立聯動機制,做好案件通報、移送、接收的銜接工作。
第十二條 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的,由海關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侵犯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涉及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請求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處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侵犯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的,由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