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服務業協會章程

該文為天津市科技服務業協會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科技服務業協會章程
  • 外文名:Tianj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rvice 
  • 業務範圍:開展科技服務業調查研
  • 會員: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 申請條件:提交入會申請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天津市科技服務業協會,英文為Tianj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rvice Association,縮寫TSTSA。
第二條本協會面向天津市科技服務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是由法人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秉承“科學、創新、公正、務實”的原則,為政府服務、為企業服務;開展科技服務業企事業單位的合作與交流,加速科技服務業形成專業化、集群化產業格局,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促進天津市科技服務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自覺加強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依託法人治理結構,規範信息公開行為,提升社會組織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
第五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協會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科技服務業調查研究,參與科技服務業發展規劃制定,提出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的意見與建議;
(二)開展科技服務業統計與分析,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科技服務業統計與運行監測體系;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企業資質認定和科技服務業品牌評選活動;
(四)推薦科技服務業項目及開展項目監理;
(五)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招商引進、人才培訓活動;
(六)開展國內、外科技服務業學術交流、展覽展示活動,開展跨行業合作;
(七)代表會員與其它社會組織進行合作,維護會員利益,反對不正當競爭;
(八)完成好政府有關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科技服務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社會信用記錄良好,依法取得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與科技服務業相關的事業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對本協會做出的處分有申訴權。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執行本協會的各項自律制度。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1-6名)、秘書長1人,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1-3名)、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4年12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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