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福州商會
- 成立:2005年11月18日
- 地址:天津市
- 特點: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商會簡介
規章制度
為保證天津市福州商會天津分會的工作正常進行和日常費用開支,根據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有關財務管理規定,依據取之於會員 , 用之於會員的原則 , 結合本商會的實際情況,特對本商會的財務管理做如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財經紀律, 接受本商會理事會日常檢查、監督、審計。每工作年度收支情況報經天津市福州商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1 、日常辦公費 , 包括辦公用品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 、出版會刊及印刷費、各種諮詢費、律師費、廣告費、汽車燃料修理和保險及養路費、房租費、水電費等開支;
2 、會務費及商會活動費 , 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商會舉辦各種會議以及講座、經驗交流表彰會、文體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
3 、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福利費及手機費 ;
4 、差旅費 ;
5 、社會捐款、贊助等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6 、接待費包括領導和來賓的"迎來送往"、接待、禮品等支出 ;
7 、商會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和各項工作的支出 , 以及其他正常開支。
商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本商會名稱為:天津市工商聯福州商會(簡稱天津市福州商會),是工商聯的二級組織。商會成立後將以團體會員加入天津市工商聯和天津市福建省商會,接受天津市工商聯和福州市工商聯雙重領導。本商會遵照《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發展觀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指導方針,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和貫徹的重大戰略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有利於商會工作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以服務經濟建設為中心。遵紀守法,加強閩籍企業與天津各界的聯繫,為振興兩地經濟作出更大的貢獻。
第一章 任 務
第三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本會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發展經濟,當好政府聯繫在津榕籍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為主要任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貿易機會、財務管理、法律政策諮詢、專業人才培訓等服務;
(三)舉辦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協商會,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當地政府之間的聯繫。舉辦訂貨會、展銷會活動,提高會員知名度,推動企業向外向型經濟發展;
(四)貫徹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要誠信守法,提高會員素質;
(五)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協調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關係,為榕津兩地企業家及各界人士聯手辦企業、聯合經商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貿的合作與發展;
(七)接受榕津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有關事宜,並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
(八)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各項公益活動,為會員提供必要的關心與幫助,表彰先進會員。
第四條:凡在天津市的福州籍企業家、個體工商戶或福州企業駐天津市的分支機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企業會員或個人會員。第五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
(四)熱心商會工作。
第六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創會會員不受此限);
(三)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享有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有本會提供的信息服務;
(七)要求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
第八條: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會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參加本會活動,向本會如實提供企業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九條:會員退會須知: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由理事會討論決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直至取消會員資格。如觸犯刑律者,不論其在會內擔任任何職務,一律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會務活動;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經協辦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商會內設機構和財務制度;
(七)決定副秘書長人選,各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
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
第十七條: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召開。企業家名譽會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
第十八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地區和榕籍企業家中有較大影響;
(三)為人公道,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熱心本會工作。
第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經協辦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務,召集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五)薟署本會財務開支。
第二十一條: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 協助會長主持會務工作;
· 如果會長外出等原因,代理會長行使會長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商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人員,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監督小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二十九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由會長提出,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並通報全體理事。
第三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由會長辦公會議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四條: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業務主管單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2008年第三次理事會議決定進行修改。經商會第四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