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級技師、首席技師評聘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規範特級技師、首席技師評聘工作,暢通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推進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健全完善新時代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的意見(試行)》(人社部發〔2022〕14號)、《天津市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管理辦法》(津人社局發〔2023〕17號)等檔案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天津市特級技師、首席技師評聘管理暫行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特級技師、首席技師評聘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文號:津人社辦發〔2024〕9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市人社局關於印發《天津市特級技師、首席技師評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津人社辦發〔2024〕9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特級技師、首席技師評聘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3月19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特級技師、首席技師評聘工作,暢通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推進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健全完善新時代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的意見(試行)》(人社部發〔2022〕14號)、《天津市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管理辦法》(津人社局發〔2023〕17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已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以技能人員為主體的規模以上企業和企業化管理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參照國家職業標準或企業、行業評價規範,對申報特級技師、首席技師人員的專業知識、技能水平和工作業績等進行的評價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特級技師、首席技師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設定的高級技術職務(崗位),由用人單位通過評聘實行崗位聘任制。
特級技師應當在用人單位具有高級技師的職業(工種)領域中設立,人員範圍為從事一線生產等工作的優秀高技能人才。
首席技師是指職工隊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職業道德、豐富實踐經驗,在本行業或領域中技術水平拔尖、業績貢獻突出、影響帶動作用較大、得到業內認可的高技能人才。首席技師原則上從特級技師中產生。
第四條 市人社行政部門負責全市評聘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等工作。
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市鑑定中心)受市人社行政部門委託,負責全市評聘工作的技術指導、信息管理及質量監管等工作。
第五條 評聘的職業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的技能類職業(工種),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技能類職業(工種)。
第六條 用人單位開展評聘工作應按程式向市鑑定中心提出申請,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完成相應職業(工種)高級技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
(二)已建立技能人才培養與使用相結合、與待遇相匹配的工作機制。
中央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開展評聘的職業(工種)應在其所屬中央企業總部開展技能等級認定的職業、級別範圍內。
第七條 參評特級技師、首席技師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工匠精神,愛崗敬業,甘於奉獻,公認度高。
(二)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並在高級技師工作崗位滿5年且仍從事本職業(工種)工作。
(三)精通本職業及相關職業的重要理論原理及關鍵技術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和解決高難度的技術問題或工藝難題,能夠熟練運用專門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職業的各個領域完成複雜的、非常規性工作。
(四)承擔傳授技藝的任務,在技能人才梯隊培養上作出突出貢獻。
(五)具有適應工作崗位需要的身體條件。
第八條 除具備基本條件外,參評首席技師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為地方、行業企業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作出突出貢獻。
(二)為國家重大技術攻關、成果轉化、技術創新、發明等作出突出貢獻。
(三)在地方、行業企業的技術進步與發展中發揮關鍵作用。
(四)專業水平在地方、行業企業具有很高認可度和影響力。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直接申報首席技師:
(一)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
(二)“海河工匠”獲得者。
(三)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及以上獎項。
第十條 用人單位開展評聘工作,按以下程式實施:
(一)制定方案。開展特級技師評聘前,用人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要求結合單位實際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評價條件、評價辦法、組織方式、時間安排等內容,並向本單位職工公開。首席技師參評人員需經所在單位推薦產生。
(二)組織評審。審核報名人員資格條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成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核委員會或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建議名單,並經用人單位覆核。
(三)公示核准。用人單位覆核後,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用人單位確定獲評人員名單,並按照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程式,為獲評人員頒發相應證書,證書編碼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要求確定(見附屬檔案)。
(四)任職聘用。用人單位與獲評人員簽訂聘任協定,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等。
第十一條 鼓勵用人單位為特級技師、首席技師設立技能大師工作室等工作平台,為開展技術技能革新、工藝流程改進、解決重大技術難題等提供條件,發揮在技術攻關、發明創造以及帶徒傳技等方面的作用。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吸納特級技師、首席技師參與科研攻關、重大項目招標技術評審等工作。
第十二條 聘用到特級技師崗位的人員,可以比照本單位正高級職稱人員享受相關待遇。首席技師薪酬待遇可以參照本單位高級管理人員標準確定或根據實際確定,不低於特級技師薪酬待遇。特級技師、首席技師的薪酬待遇應經用人單位與獲聘人員協商,並在聘任協定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考核評估制度,定期對特級技師、首席技師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可以作為獎懲、續聘或解聘的依據。
第十四條 市鑑定中心應當採取“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等方式加強對評聘工作的監督管理。
本市建立企業特級技師、首席技師評聘工作退出機制,對在評聘工作中違法違規、管理混亂的用人單位,終止其開展特級技師、首席技師評聘和其他技能等級認定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特級技師、首席技師證書編碼規則(以特級技師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