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采砂取土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天津市河道采砂取土收費管理實施細則》,1993年3月1日由天津市水利局、財政局、物價局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河道采砂取土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93年3月1日
  • 實施時間:199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天津市河道采砂取土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1993年3月1日天津市水利局、財政局、物價局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採挖河道砂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利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聯合頒發的《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頒布〈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暫行辦法〉的令》(津政發[1984]130號)規定的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采砂、採石、取土。
在本市境內河道采砂取土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河道采砂取土必須服從河道整治規劃,並實行許可證制度,河道采砂取土許可證由市水利局統一印製。
第四條在河道采砂取土的單位、個人,必須向河道管理單位提出申請,說明采砂取土的地點、範圍和作業方式,經批准領取河道采砂取土許可證後方可開採。
第五條在區、縣境內市管行洪河道采砂取土的,先向采砂取土河段所在區、縣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報市水利局批准,由所在區、縣河道管理部門發給采砂取土許可證。
第六條河道采砂取土必須按批准的範圍和作業方式進行,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影響行洪和危及堤防安全的部位堆放物料,不得毀壞防汛、水文及管理設施等。
(二)采砂取土作業應隨采隨運,不得在河道內堆放備運物和作業廢棄物;
(三)采砂取土後的作業場地,必須按河道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平復;
(四)必須服從河道管理人員的指導、監督管理。
第七條河道采砂取土必須交納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費,由發放河道采砂取土許可證的單位按每立方不超過0.70元標準計收。發放河道采砂取土許可證不再收取工本費。
第八條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費用於河道、堤防工程維修和管理單位管理費用。要實行財政專戶存儲,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結餘資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其它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九條區、縣河道管理部門收取的市管行洪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費,15%上交市水利局作為全市河道管理費用;70%區、縣留作河道整治、堤防維修;15%用於區縣河道管理所管理費用。
區、縣河道管理部門收取的市管行洪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費,其留用部分應編制年度維修使用計畫報市水利局審批。
第十條各區縣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費具體收取標準由區、縣政府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
河道采砂取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到所在區縣物價部門辦理核發收費許可證手續,並使用市財政局統一監製的收費票證。
第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天津市水利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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