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汽車用燃氣加氣站建設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是天津市清潔汽車行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2001年9月1日發布並生效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汽車用燃氣加氣站建設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203
- 發布文號:津清汽辦[2001]17號
- 發布日期:2001-09-01
基本信息,暫行辦法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203
【發布文號】津清汽辦[2001]17號
【發布日期】2001-09-01
【生效日期】2001-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津清汽辦[2001]17號
【發布日期】2001-09-01
【生效日期】2001-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汽車用燃氣加氣站建設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清潔汽車行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津清汽辦(2001)17號2001年9月1日)
津清汽辦(2001)17號2001年9月1日)
暫行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汽車用燃氣加氣站的建設和經營管理,確保清潔燃料的安全供應及使用,維護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環境的改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汽車用燃氣加氣站(以下簡稱加氣站),是指以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為燃料專門供應汽車加氣的充裝站。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和經營加氣站,均須遵守《天津市汽車用燃氣加氣站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天津市汽車用燃氣加氣站和車用鋼瓶安全管理規定》、《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天津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規定》、《汽車用燃氣加氣站技術規範》(CJJ84-2000)和本規定。
第四條
本市加氣站的建設和經營,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保證供應、確保全全的原則,在市清潔汽車行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組織、協調下進行。
新建、擴建、改建加氣站的選址應當符合我市燃氣汽車發展規劃。外環線以內的加氣站建設應利用原有加油站進行改擴建,新建加氣站選址須向市清潔汽車行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市清潔汽車行動協調領導小組審批。
新建、擴建、改建加氣站的選址應當符合我市燃氣汽車發展規劃。外環線以內的加氣站建設應利用原有加油站進行改擴建,新建加氣站選址須向市清潔汽車行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市清潔汽車行動協調領導小組審批。
第五條
加氣站建設項目的審批、設計、施工、監理、消防、環保、安全防護等,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由建設單位到有關行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市清潔汽車行動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本市加氣站建設的發展規劃和組織協調,市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加氣站日常經營的監督管理。
市計畫、建設、規劃、消防、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物價和工商等部門依各自職責對加氣站實施監督管理。
市計畫、建設、規劃、消防、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物價和工商等部門依各自職責對加氣站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加氣站的設計單位須持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以及天津市清潔汽車行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核發的《天津市燃氣汽車加氣站特許設計證》。
第八條
加氣站的施工安裝單位須持有相應的燃氣施工安裝資質證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裝資質證。
第九條
加氣站選用的主要設備,必須是經天津市清潔汽車行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並取得《天津市燃氣汽車加氣站設備特許經銷證》的產品。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要求。
第十條
加氣站開工前,須向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工程監督手續。加氣站建設竣工後,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消防、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等部門驗收,並持驗收合格報告在市清潔汽車行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經營本市加氣站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標準和規範的固定站點設施。
(二)有符合標準的燃氣計量、消防及安全保護等設施。
(三)有符合標準的穩定氣源。
(四)有符合標準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標準的燃氣儲存、充裝設備及操作規程。
(六)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制度。
(七)有專業部門核發的“壓力容器使用證”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
(八)要建立安全運行保證體系,編制《安全運行保證手冊》。
(九)有熟悉燃氣技術的專業管理人員及經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消防機構等培訓、考核,持證上崗的從業人員。
(一)有符合標準和規範的固定站點設施。
(二)有符合標準的燃氣計量、消防及安全保護等設施。
(三)有符合標準的穩定氣源。
(四)有符合標準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標準的燃氣儲存、充裝設備及操作規程。
(六)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制度。
(七)有專業部門核發的“壓力容器使用證”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
(八)要建立安全運行保證體系,編制《安全運行保證手冊》。
(九)有熟悉燃氣技術的專業管理人員及經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消防機構等培訓、考核,持證上崗的從業人員。
第十二條
經營加氣站的單位須取得市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的《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燃氣加氣站準銷證書》,並按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燃氣加氣站準銷證書》實行年度審核。
未取得上述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加氣站經營業務。
第十三條
加氣站歇業、停業、變更、合併、撤消的應提前30日向市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有關手續。重新開業的加氣站須重新辦理經營手續。
第十四條
加氣站應當與取得市清潔汽車行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核發的《天津市車用液化石油氣特許經銷證》或《天津市車用天然氣特許經銷證》的氣源單位鑑定供氣協定,購進並銷售符合《汽車用燃氣加氣站技術規範》規定的氣質標準的車用燃氣。市和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車用燃氣質量實施監督。
第十五條
加氣站經營者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的價格政策和明碼標價的規定,接受社會監督。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加氣站充裝前必須識別燃氣汽車標識,不得為無標識的燃氣汽車充氣。加氣站不得為其它容器充裝燃氣。
第十七條
凡違反消防、燃氣、工商行政、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和規劃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消防、燃氣、工商行政、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和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