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2年7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 發布部門:天津市人大(含常委會)
  • 發文字號: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42號
  • 發布日期:2012年07月17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9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氣象綜合規定
發布時間,條例全文,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修改情況匯報,政策解讀,相關報導,

發布時間

2012年7月17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禦氣象災害,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由於颱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禦、統籌規劃、政府主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將氣象災害的防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和計畫,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風險評估和人工影響天氣等工作。
農業、建設、規劃、水務、國土房管、海洋、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與氣象主管機構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氣象災害防禦先進技術的推廣和套用,加強國內外合作與交流,提高氣象災害防禦的科技水平。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
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預防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資料庫,分災種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並根據氣象災害發生規律、特點、分布情況和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防風工作,加強海塘、堤防、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並定期組織開展搭建物、廣告牌、在建建(構)築物防風加固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雨、雪、冰凍等發生的特點,定期組織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強電力、通信線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積雪(冰)清理、交通疏導等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機場、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漁場等重要場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霧、霾的監測設施建設,並根據大霧、霾發生的情況,做好交通疏導、調度和防護等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根據乾旱災害發生的情況,組織開展人工增雨(雪)作業,減輕旱災影響;在冰雹易發生區域,應當做好人工防雹作業工作。
實施增雨(雪)和防雹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
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和指導。
第十五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雷電防護裝置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並依法委託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定期檢測。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國家和本市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論證中,應當把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內容。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組織氣象、農業、水務、國土房管、海洋等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平台,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根據規定,提供雨情、水情、風情、旱情等監測信息。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災情監測信息。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在氣象災害易發區、人口密集區和大型活動場所等增設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健全應急監測隊伍,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
第十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和探測環境的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不得危害氣象探測環境。
第二十條
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發布。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及時無償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向社會播發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根據氣象台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應急處置
第二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情況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對報告信息予以更新、解除。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組織有關部門採取下列相應應急措施:
(一)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域,情況緊急時,組織人員撤離、疏散,轉移重要財產,開展自救互救;
(二)及時發布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三)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氣象災害危害的場所;
(四)決定停工、停業、停課;
(五)實行交通管制;
(六)保障道路、通信、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七)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的供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的氣象台站對災害性天氣進行跟蹤監測,開展現場氣象服務,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主要河流、水庫的水量調度,農業生產技術指導,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維護,電力、通信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救災物資供應,醫療衛生救援等應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發生、發展和應急處置信息。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傳播政府發布的信息。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氣象災害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和評估,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人員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三)未執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提供氣象災害防禦需要的監測信息的;
(五)隱瞞、謊報或者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六)未及時採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處罰規定的,依其規定。
附則
本條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這個《條例(草案)》已於2011年12月1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組織領導下,我市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由於部分區縣氣象災害防禦的基礎工作較為薄弱、應急機制不健全、相關部門的職責銜接不夠明確、社會共同參與意識有待加強等原因,各種氣象災害對我市生態、環境、資源和經濟社會發展仍然造成一定的影響和危害。2006至2010年氣象災害給我市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15.7億元,其中2007年風雹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3.1億元。
2010年,國務院制定了《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確立了氣象災害防禦原則、機制和一系列防禦措施。為使國家有關規定落到實處,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將這些規定與本市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成功經驗結合起來,並對國家的原則性規定予以細化,進一步規範我市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六章32條,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從政府職責、預防措施、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幾個方面進行了規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立氣象災害防禦機制。
一是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和計畫,並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二是明確氣象主管機構作為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主管部門,農業、建設、規劃、水務、國土房管、海洋、財政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三是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並規定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規範氣象災害預防工作。
一是要求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應急預案。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要求,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應急預案,形成防禦規劃體系和應急預案體系。
二是分災種規定氣象災害預防措施。針對我市近年來氣象災害發生特點,著重對大風、雨雪、冰凍、霧霾、乾旱、冰雹、雷電等氣象災害的預防措施作出了規定。
三是加強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近年來,我市氣象災害發生頻次和強度有所增強,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應對措施極為重要。為此,《條例(草案)》細化了國務院條例和相關檔案的規定,要求在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大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以及城鄉規劃編制中,把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作為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的內容。
(三)加強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一是建設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平台。要進一步整合全市氣象監測信息資源,明確氣象主管機構向有關部門提供氣象災害監測信息,有關部門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災情監測信息,實現雙向資源共享。
二是加強氣象災害監測能力建設。不僅明確在氣象災害易發區、人口密集區、大型活動場所等增設監測站,建設應急移動監測設施,還明確了氣象主管機構保護監測設施和探測環境的責任。
三是明確災害性天氣警報和預警信號實行統一發布制度,由氣象主管機構統一製作並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
(四)規範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一是規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啟動和解除。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等情況,按照相應啟動標準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災害性天氣發展趨勢及災情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災害級別或解除應急措施。
二是結合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明確了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後應當組織採取的具體應急處置措施。鑒於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對各部門職責已作出明確規定,《條例(草案)》未予重複。
三是規範應急處置信息的發布。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時向社會發布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並要求媒體及時、準確公布政府統一發布的信息,避免出現謠言,影響社會穩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7月16日下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對《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見。
2012年7月16日晚,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九次會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三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研究,形成了《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以下簡稱建議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後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3月28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農業與農村辦公室、市委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2年4月20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農業與農村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科學防禦”是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必須堅持的重要原則,草案第三條規定的我市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原則中應當將這一內容吸收進來,以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三條修改為:“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禦、統籌規劃、政府主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草案第十七條規定的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平台,其目的是為了實現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的信息共享,草案表述的內容不夠明確,建議予以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七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組織氣象、農業、水務、國土房管、海洋等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平台,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根據規定,提供雨情、水情、風情、旱情等監測信息。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災情監測信息。”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情況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對於做好災害防禦工作意義重大,建議草案進一步明確所報告信息要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和解除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情況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對報告信息予以更新、解除。”
四、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措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都有更為詳盡的規定,建議刪除此內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應急措施對於加強災害防禦工作、減少人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十分重要,建議保留並予以完善。考慮到明確和完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氣象災害應急處置中採取的措施,有利於減輕或者消除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有利於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更是防禦氣象災害的重要手段,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第二十三條中第一項修改為:“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域,情況緊急時,組織人員撤離、疏散,轉移重要財產,開展自救互救”;增加兩項,作為第二項、第三項:“及時發布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氣象災害危害的場所”;第七項修改為:“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的供應”。
五、有關部門提出,對於未按照規定及時提供氣象災害防禦需要的監測信息或者未執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行為,也應當明確其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九條增加兩項作為第三項、第四項:“未執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未按照規定及時提供氣象災害防禦需要的監測信息的”。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一些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政策解讀

《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20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同志在條例宣傳推動會上對即將施行的條例進行了解讀。
重大項目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條例進一步細化了一些氣象災害的預防要求。
針對防風工作細化了要求,條例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在加強海塘、堤防、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的同時,要定期組織開展搭建物、廣告牌、在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防風加固工作的監督檢查。
根據雨、雪、冰凍等發生的特點,條例要求有關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強電力、通信線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積雪(冰)清理、交通疏導等準備工作。
針對天津市乾旱災害、冰雹災害經常發生的實際情況,條例要求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下,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和指導,要根據乾旱災害發生的情況,組織開展人工增雨、增雪作業,減輕旱災影響;在冰雹易發生區域,應當做好人工防雹作業工作。
針對天津市雷電災害經常發生的實際情況,條例對防雷裝置產權人、使用人的職責作出規定,要求雷電防護裝置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並依法委託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定期進行檢測,從而保證防雷裝置完好有效。
針對天津市大項目建設多的實際情況,條例明確要求,市和區、縣政府有關部門在國家和天津市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論證中,應當把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的一項內容。
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平台
信息平台是防禦氣象災害的重要手段。條例規定,市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組織氣象、農業、水務、國土房管、海洋等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平台,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台站應當根據規定提供雨情、水情、風情、旱情等監測信息;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災情監測信息。
氣象主管機構及時無償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
條例進一步明確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發布制度。條例規定,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必要時,市政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及時無償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應急處置措施要向社會公布
條例還進一步細化了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規範。條例規定,市和區、縣政府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市和區、縣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組織有關部門採取下列相應應急措施:
(一)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域,情況緊急時,組織人員撤離、疏散,轉移重要財產,開展自救互救;
(二)及時發布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三)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氣象災害危害的場所;
(四)決定停工、停業、停課;
(五)實行交通管制;
(六)保障道路、通信、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七)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的供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相關報導

20日,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實施《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宣傳貫徹動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史蓮喜出席會議並講話。
7月17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決定於9月1日起施行。這部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進一步依法規範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天津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會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同志介紹了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內容,市氣象局、市水務局和武清區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分別就做好條例的組織實施及貫徹落實工作作了發言,國家氣象局政策法規司負責同志也在會上作了講話。
史蓮喜在講話時指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利用多種途徑、多種形式對條例進行學習宣傳,要按照條例規定的職責,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密切配合,建立靈活有效的聯動聯防機制,使“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氣象災害防禦機制落到實處。要抓好條例重點內容的落實,抓緊制定好配套的規範性檔案和有關制度,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及時對條例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重點、難點問題的解決,切實提高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