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殘疾人就業規定

《天津市殘疾人就業規定》,一項實施於天津市關於殘疾人就業規定條例。

規定全文,發布信息,內容簡介,解讀,

規定全文

天津市殘疾人就業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天津市殘疾人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對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發展殘疾人自主創業、靈活就業、輔助性就業等多種就業形式,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實際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
第四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託,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監督。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援助服務,鼓勵和扶持職業培訓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組織殘疾人定期開展職業技能競賽。
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具體承擔殘疾人就業調查、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工作。
民政、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稅務、教育、衛生、農業、商務、統計等有關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鼓勵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工種、崗位、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對其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進行必要的無障礙建設和改造,為殘疾人無障礙信息交流提供便利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殘疾人職工在晉職、晉級、崗位聘任、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等同其他職工。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招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
第十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按照規定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度本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應當按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和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後的本單位上年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向稅務機關申報並按規定繳納保障金。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契約,支付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的勞動報酬,並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對契約期滿的殘疾人職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簽契約。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及繳納使用保障金公示制度。
本市將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有關先進單位評選標準,列入履行社會責任內容。對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拒不繳納保障金的,按規定列入不良徵信記錄,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和殘疾人創辦的企業進行生產或者經營。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集中使用殘疾人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依法享受政府採購扶持政策。
在政府採購時,應當將參與採購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評標體系,予以量化加分或者價格扣除。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管、稅務、衛生健康、城市管理、金融監管等部門和供水、供電等單位應當制定和完善對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扶持政策。有關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創業補貼。
第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門和供銷社、金融機構等,應當對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相關幫助。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支持在就業年齡段內有就業意願但難以進入競爭性勞動力市場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向其提供工資性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並對其所在的就業機構給予設施設備、無障礙改造等補助。
第十八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社區、村殘疾人服務崗位應當優先用於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康復機構和政府興辦的相關服務機構設有保健按摩科室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有從業資格的盲人按摩人員。
第十九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促進殘疾人就業政策,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新招用殘疾人就業、吸納殘疾人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給予補貼獎勵。
第二十條 每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的用人單位和每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5人(含5人)的盲人按摩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向同級殘疾人聯合會通報用人單位登記信息及在職職工人數等信息。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務員公開招考工作中,根據招錄機關需要,開展殘疾人招錄工作,並適時對殘疾人公務員進行專項統計。
第四章 就業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提供下列服務:
(一)匯集、發布殘疾人就業需求與用人單位崗位信息;
(二)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和技能競賽;
(三)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心理諮詢、職業適應評估、職業能力鑑定、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四)為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關服務;
(六)其他服務。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等情況納入勞動保障執法監察範圍。殘疾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應當依法為其提供便利條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採取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等手段,騙取稅收優惠待遇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殘疾人就業,是指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從事有報酬的勞動。
用人單位安排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也計入其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2004年6月30日修正發布的《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同時廢止。

發布信息

2019年1月,經天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天津市殘疾人就業規定》,將於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簡介

該項規定指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招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契約,支付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的勞動報酬,並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對契約期滿的殘疾人職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簽契約。
用人單位還應當每年按照規定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度本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規定明確,對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拒不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按規定列入不良徵信記錄,定期向社會公布。用人單位如果違反本規定,採取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等手段,騙取稅收優惠待遇的,將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解讀

從今年3月起,用人單位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拒不繳納保障金的,將被列入不良徵信記錄,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昨天從市殘聯獲悉,市政府日前出台《天津市殘疾人就業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同時對影響殘疾人就業的給予懲罰措施。
《規定》所稱殘疾人就業,是指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從事有報酬的勞動。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要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工種、崗位、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對其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進行必要的無障礙建設和改造,為殘疾人無障礙信息交流提供便利條件。用人單位要保障殘疾人職工在晉職、晉級、崗位聘任、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等同其他職工。
為幫助殘疾人就業,《規定》明確,用人單位要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招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人的,要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要依法繳納保障金。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新招用殘疾人就業、吸納殘疾人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給予補貼獎勵。每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的用人單位和每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5人(含5人)的盲人按摩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規定》還要求,各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社區、村殘疾人服務崗位要優先用於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等情況納入勞動保障執法監察範圍。殘疾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要依法為其提供便利條件,法律援助機構要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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