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服務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天津市服務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2023年天津市財政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服務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財政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天津市財政局發布《天津市服務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市服務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印發〈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促進我市服務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遵循科學規範、公平公正、聚焦重點、講求績效的原則,緊密圍繞國家和我市服務業發展工作的決策部署,確定具體支持政策。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管理和監督:
(一)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預算編制,對市發展改革委報送的專項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進行審核、批覆;辦理資金撥付;對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並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等。
(二)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負責項目庫管理,申報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編制專項資金部門預算和轉移支付預算,分解下達轉移支付任務清單;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管和績效管理;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組織項目驗收等。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分配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用於促進我市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構建優質高效的服務業新體系,服務製造業立市發展戰略。主要支持服務業規模和效益增長快、對服務業發展貢獻大、支撐作用明顯的服務業企業,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促進服務業發展的重點事項。
第六條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因素法或二者相結合等方式分配。
第七條 採用項目法分配的資金,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及我市促進服務業發展政策、發展規劃及有關工作要求,確定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明確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要求。
第八條 採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年度支持政策及資金分配因素。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年度支持政策及資金分配因素,制定資金計畫。各區服務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結合本區域實際,制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組織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區財政部門及時撥付資金。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主要採取項目補助、以獎代補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十條 凡符合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要求的項目單位,均可提出申請,並按要求報送項目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年度服務業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要求,組織各區或項目單位開展項目申報、評審等工作,並根據評審結果,確定項目和資金計畫。
第十二條 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市級專項資金,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報或多頭申報。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中央財政資金支持同時需地方對應安排資金的項目,專項資金應安排一定比例的補助資金。
第四章 專項資金撥付及管理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資金計畫,對列入對區轉移支付預算的專項資金,按照規定下達至有關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及時撥付資金;對列入市發展改革委部門預算的專項資金,按照規定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進行撥付。
第十四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收到資金後,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配合服務業主管部門統計報送業務數據,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需進行驗收的,項目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市發展改革委及時組織驗收,並向市財政局送交驗收報告。對不能按期完成或未達到預期目標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對需撤銷立項和收回資金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撤項通知,組織收回專項資金,並上繳市財政局統籌使用。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市發展改革委按照本市預算績效管理規定,編制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強化評價結果套用和信息公開。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根據項目管理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需要,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評審、驗收及績效管理等工作,所需經費可在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各區服務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項目的跟蹤服務和日常管理,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報告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可以視情況終止有關支持政策,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服務業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項目審核、資金分配、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天津市服務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財規〔2021〕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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