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規範

《天津市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規範》是為規範本市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巡遊出租汽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巡遊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21年第16號令)《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21年第15號令)《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2018年12月14日修正)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2023年11月,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發布《天津市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規範
  • 發布單位: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巡遊出租汽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巡遊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21年第16號令)《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21年第15號令)《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2018年12月14日修正)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全市域經營範圍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和運營服務行為準則。相關區對區域性經營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和運營服務行為準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三條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經營基本要求:
(一)取得本市有效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
(二)有符合本市要求且已取得巡遊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的車輛;
(三)有取得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且按規定上崗的駕駛人員;
(四)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含教育培訓場地);
(五)配備與經營規模匹配的企業管理、安全管理、投訴處理等職能的工作人員,安全管理人員須具備相應資質;
(六)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附屬檔案1)。
第四條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暫停、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經營管理規範: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按照取得許可的條件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活動,接受市、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執行行業規定、落實行業要求,按時報送運營情況和有關資料;
(三)落實經營管理、培訓教育、運營服務、治安防範、安全生產、行業穩定等主體責任;
(四)建立健全和落實相關制度,依法加強管理,履行管理責任,提升運營服務水平;
(五)保證營運車輛已取得本市客運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且車輛未達到法定報廢期限。車輛性能良好、標識清晰規範,智慧型服務終端、智慧型頂燈和計程計價設備功能正常完好,與本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系統聯網對接且數據實時傳輸;
(六)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或經營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規範教育培訓,合理制定駕駛員運營服務獎懲機制,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
(七)不將運營車輛交給無駕駛員客運資格證的人員運營。及時辦理駕駛員和車輛的許可申請、變更、註銷等手續和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發票的申領、換髮;
(八)健全並公開收費制度、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規定收取費用,開具收費憑證;
(九)建立投訴處理檔案,落實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及時受理投訴,對發現的所屬駕駛員違規運營行為及時上報屬地交通運輸執法部門;
(十)按照規定建立培訓檔案,對駕駛員定期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繼續教育;
(十一)建立車輛和駕駛員相關檔案,檔案完整、記錄準確;
(十二)按照市、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求,做好搶險、救援、突發公共事件和大型社會活動等指令性運輸任務,服從統一調度,執行有關應急措施和決定。
第六條 市、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委託的客運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組織,應當遵守本規範第五條的相關規定。客運出租汽車個體工商戶應當接受客運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組織的管理。
第七條 個體經營者應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按規定上崗並直接從事運營活動。
第八條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後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許可機關收回相應的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第九條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歇業、停業或者停止部分客運出租汽車車輛運營的,應當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辦理歇業、停業手續,並繳銷、封存相關證件,拆除專用設備。
第三章 車容車貌
第十條 巡遊出租汽車運營車輛車身外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身顏色符合本市有關規定和標準;
(二)車身外觀整潔完好,車門兩側標識清晰,智慧型頂燈外觀潔淨無破損髒污,車輛前後內外照明燈齊全,功能完好;
(三)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閉良好,潔淨明亮、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玻璃刮水器功能完好;。
第十一條 巡遊出租汽車運營車輛車廂內飾,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車廂整潔、衛生,無雜物、異味,儀表顯示完好,儀表台、後風檔窗台不放置與運營無關的物品,遮擋板、化妝鏡齊全完好;
(二)座椅牢固無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後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座套、頭枕套、腳墊齊全、整潔;
(三)安全帶和鎖扣齊全、有效;
(四)行李廂整潔、照明有效,開啟裝置完好,行李廂內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間應不少於行李廂的三分之二。
第四章  運營服務
第十二條 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基本要求:
(一)已取得本市有效的駕駛員客運資格證;
(二)身體健康、精神狀態良好,具備從事運營活動條件;
(三)按照取得許可的服務崗位從事運營活動。
第十三條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以下運營服務規範:
(一)執行出租汽車相關法律法規、運營服務規範和有關規定,接受市、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熟知運營區域的交通地理、地方特色等知識;
(三)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不在車內吸菸,不向車外拋物、吐痰;
(四)服務用語應規範準確,文明禮貌。服務時語氣平和、表達清楚、聲量適度、語速適中(附屬檔案2);
第十四條 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服務規範:
(一)運營前按照本規範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要求檢查車輛技術性能和車容車貌,運營專用設備功能正常完好,智慧型服務終端電子運營信息與許可的車輛和駕駛員信息一致;
(二)乘客上車時,車輛應與道路平行靠邊停靠,並引導乘客由右側上車;
(三)乘客攜帶行李時,應主動協助乘客將行李放入行李廂內,對老、幼、病、殘、孕等乘客要熱情耐心主動協助上下車;
(四)乘客上車後,面向乘客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
(五)運營中應根據乘客意願升降車窗玻璃、使用音響、空調等設備,尊重乘客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六)運營中遇特殊情況需改變原行駛路線時,需徵得乘客同意;
(七)應勸阻和制止乘客將身體伸出車外、亂扔廢棄物、在車內吸菸等行為;
(八)運營結束時,在允許停車路段按目的地就近靠路邊停車,並引導乘客右側下車,車輛應與道路平行靠邊停靠,雨天停車時,車門應避開積水區域;
(九)按規定收取費用,並提供相應出租汽車專用發票,鼓勵非現金支付;
(十)乘客下車時,提醒乘客攜帶好隨身物品,檢視車廂內物品,提前看好周圍交通狀況,在安全的前提下提示乘客開車門下車,並主動協助乘客提取行李;
(十一)發現乘客遺失財物,應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應及時上交所屬企業(服務管理組織)或有關部門處理,不應私自留存;
(十二)發現乘客遺留的可疑物品或危險物品時,應立即報警。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範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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