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負責本區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等。

工作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標準,落實質量強國戰略、質量立市戰略、質量立區戰略和食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落實有關市場監管規劃、計畫,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本區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依職責許可權負責本區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牽頭推動本區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工作,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督,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本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區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查處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依委託開展反壟斷執法工作。推進本區競爭政策實施,貫徹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配合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依委託開展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調查工作。指導本區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依法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工作。查處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本區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區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巨觀質量管理。組織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本區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監督抽檢工作。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管理並實施監督。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制定本區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區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區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寶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本區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配合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檢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定期發布相關信息。負責特殊食品監督管理。負責食鹽生產及經營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標準化工作。配合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並組織實施。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負責本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工作。負責商品條碼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本區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促進本區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負責管理、監督本區認證認可工作。配合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價格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規範市場價格秩序。對違反價格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處理價格舉報、投訴。
(十六)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和處罰。
(十七)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擬定本區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擬訂和組織實施本區智慧財產權規劃。擬定加強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的發展規劃。擬定和組織實施強化本區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十八)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的制度。推動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負責商標、專利執法和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運用和規範交易的政策,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規範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原產地地理標誌統一認定製度。推動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負責智慧財產權宣傳和培訓。負責本區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開展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
(十九)負責開展市場監督管理的科技發展和信息化建設。負責本區市場監督管理相關的新聞宣傳、教育培訓、對外合作交流和信息發布工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二十)負責本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配合有關部門推動招商引資工作。
(二十二)負責市場監管體系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二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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