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本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和本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審計政策、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年度審計計畫並組織實施。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市政府和審計署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市委、市政府和審計署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區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和本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委、市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市級投資和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本市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市屬國有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市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根據審計署授權,審計國際組織和國外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和本市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本市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區委、區政府共同領導區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區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區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區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和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審計信息系統,開展電子數據審計。
(十一)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人才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能轉變
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市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各級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
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應急管理、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新聞宣傳、提案辦理等工作。承辦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及全局性重要會議。督辦落實重要事項。審修行政公文和審計項目報告。聯繫特約審計員。統籌調研等工作。
(二)財務保障處。負責機關財務預決算、資金收支等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機關保障事務管理、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辦公設施運行維護、安全保衛、幹部值班等工作。承擔食堂管理、公務用車、外勤保障等工作。監督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法規處。負責機關依法行政綜合工作。承擔地方性審計法規、政府規章的調研起草工作,承擔審計工作流程和質量控制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起草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政府兼職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管理工作,牽頭負責購買服務和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承擔普法工作的組織實施,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
(四)審理處(整改檢查處)。負責審計業務質量管理。負責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提出審理意見。負責協調業務部門向紀檢監察、公安等部門移送重大案件(事項)線索工作。負責督促檢查審計項目整改落實工作。承擔本級預算執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檢查評估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審計業務質量檢查和優秀審計項目評選等工作。監督檢查區級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依法糾正或責成糾正區級審計機關違反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
(五)內部審計指導監督處。負責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組織協調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承擔對市內部審計協會的業務指導。承擔對局機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務收支的審計。
(六)綜合業務處。負責審計業務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並推動實施。負責審計統計和績效管理等工作。組織起草市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報告和工作報告。
(七)電子數據審計處。統籌組織電子數據審計及日常審計監督。負責制定電子數據審計有關制度,組織對有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網路安全、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系統審計,承擔市級聯網單位電子數據採集、接收、整理、入庫和數據使用授權管理,負責區級審計機關電子數據接收、整理、入庫工作,負責電子數據的綜合分析和利用,負責全市數據安全管理檢查。
(八)政策跟蹤審計處。統籌重大政策跟蹤審計工作。負責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區政府以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情況和效果的跟蹤審計和整改,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財政審計一處。統籌組織財政審計工作。組織市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審計,開展市、區財政日常審計監督,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與審計署相關部門溝通協調。
(十)財政審計二處。承擔市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審計,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行政事業審計一處。統籌組織行政事業審計工作。組織並承擔科教文衛等市級預算單位及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開展行政事業相關部門的日常審計監督,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與審計署相關部門溝通協調。
(十二)行政事業審計二處。組織並承擔行政政法等市級預算單位及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三)行政事業審計三處。組織並承擔城鄉事務管理等市級預算單位及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四)行政事業審計四處。組織並承擔黨群系統及巨觀經濟管理等市級預算單位及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五)農業農村審計處。統籌組織農業農村審計工作。組織農業農村、扶貧開發、鄉村振興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審計。承擔農業農村相關部門的日常審計監督,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一處。統籌組織投資審計工作。組織並承擔政府投資、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城市基礎設施類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審計。組織本市對口援助資金審計,承擔投資相關部門的日常審計監督,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與審計署相關部門溝通協調。
(十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二處。組織並承擔政府投資、以政府投資為主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審計。根據審計署授權,承擔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審計,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與審計署相關部門溝通協調。
(十八)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三處。組織並承擔政府投資、以政府投資為主的科學研究、教育、文化、衛生醫療等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審計,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九)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四處。組織並承擔政府投資、以政府投資為主的生態環境保護、體育等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審計,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二十)社會保障審計一處。統籌組織社保審計工作。組織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及其他基金、資金的審計,承擔勞動、社險、衛生等相關領域的日常審計監督,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與審計署相關部門溝通協調。
(二十一)社會保障審計二處。組織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住房公積金、社會捐贈資金、社會救助、社會福利資金及其他基金、資金的審計,承擔民政、殘聯等相關領域的日常審計監督,開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二十二)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一處。統籌組織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工作。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組織推動土地、礦產、森林等自然資源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審計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相關部門的日常審計監督,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與審計署相關部門溝通協調。
(二十三)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二處。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組織推動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審計工作。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二十四)金融審計一處。統籌組織金融審計工作。負責市政府管理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銀行的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組織政府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境外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審計。承擔市政府管理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銀行的日常審計監督,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與審計署相關部門溝通協調。
(二十五)金融審計二處。負責市政府管理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信託、證券、保險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審計,承擔市政府管理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日常審計監督,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二十六)企業審計一處。統籌組織企業審計工作。組織並承擔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工業、交通運輸業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以及財務收支審計。組織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境外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審計。組織駐外非經營性機構財務收支審計。承擔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日常審計監督。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與審計署相關部門溝通協調。
(二十七)企業審計二處。組織並承擔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信息技術服務業、社會服務業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以及財務收支審計。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二十八)企業審計三處。組織並承擔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建築業、房地產業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以及財務收支審計,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二十九)企業審計四處。組織並承擔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傳播與文化業、農林牧漁業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以及財務收支審計,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三十)企業審計五處。組織並承擔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批發零售貿易業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以及財務收支審計,承擔市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管理公司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以及財務收支審計,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三十一)經濟責任審計處。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統籌組織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區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市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承擔區級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
(三十二)信息化處。負責局機關信息化建設的組織、協調和實施工作。擬訂全市審計機關信息化發展規劃,起草信息化方面規章制度,牽頭負責全市審計機關信息安全,承擔套用系統、網路通訊、審計網站和局機關計算機等設備管理維護。
(三十三)人事教育處。負責局機關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開展人事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公務員招錄遴選、統一戰線、工資福利管理、因公因私出國(境)管理、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等工作,承辦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協管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和群團組織等日常工作。承擔局黨組巡察工作。協助局黨組做好機關黨建各項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落實。
行政職權
市審計局具體行政職權按照《天津市審計局權責清單》執行。
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審計局,負責本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承擔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起草工作,負責聯席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的督促落實。市審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天津市審計局黨組書記、局長:
天津市審計局副局長:謝津秋
天津市審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維章
天津市審計局黨組成員、天津市紀委監委駐市審計局紀檢監察組組長:趙紅
天津市審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孫建國
天津市審計局總審計師:童仕歡
天津市審計局副局級審計專員:鄭國強
天津市審計局副局級審計專員:劉金龍
天津市審計局二級巡視員:王銀柱
其他附則
本規定的調整由中共天津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8年12月3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