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津政辦發〔2003〕035號
【發布日期】2003-06-16
【生效日期】2003-06-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管理辦法
(津政辦發〔2003〕03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財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市外經貿委、市國稅局等四部門擬定的《天津市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天津市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經濟成長, 擴大出口規模,鼓勵企業積極拓展出口業務,緩解因出口退稅不及時造成的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的狀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 (以下簡稱託管貸款),是指商業銀行為解決企業因出口退稅款未能及時到賬而出現資金困難,通過出口退稅賬戶託管提供的以應收出口退稅款作為還款保證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第三條申請託管貸款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享受國家出口退稅政策;
(二)信譽良好,無非法逃匯、套匯和偷騙稅行為,財務會計制度健全;
(三)出口業績穩定。
第四條辦理託管貸款的程式:
(一)企業向有關銀行提出託管貸款申請,並填寫《應退未退出口稅額證實書》 (見附1),同時提供相關退稅資料,報市外經貿委審核。經審核後,由市外經貿委在《應退未退出口稅額證實書》上加蓋天津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出口退稅稽核專用章。
(二)企業在貸款銀行開立唯一的出口退稅專用賬戶,並由市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在貸款銀行出具的企業《開立出口退稅專戶承諾確認書》 (見附2)上加蓋出口退稅專用賬戶確認章予以確認。
(三)企業將貸款銀行要求的有關資料報貸款銀行審查批准。
第五條託管貸款由貸款銀行根據核實的情況自主審查決定發放。
第六條託管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七條託管貸款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企業應得退稅款的70%。對於資信可靠、託管貸款還款記錄好的企業,貸款比例可在70%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在託管貸款未完全清償以前, 出口退稅專戶由貸款銀行負責監控,未經貸款銀行同意,借款企業不得動用專戶內的款項,不得辦理專戶轉移、變動手續(國家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為減輕借款企業利息支出負擔, 市財政局對企業託管貸款發生的正常利息支出給予一定比例的貼息。
第十條市財政局與市外經貿委根據每年預算安排資金規模、出口應退稅總體情況以及全市出口形勢的需要,確定年託管貸款貼息比例,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託管貸款貼息期限按實際貸款期限計算, 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託管貸款貼息手續每季度辦理一次。 借款企業應在託管貸款契約簽訂15日內,持契約副本複印件報市財政局備案。並於還本付息季度終了後10日內,持以下有關資料向市財政局進行申報:
(一)託管貸款貼息申請。
(二)託管貸款備案表(見附3)。
(三)加蓋天津市外經貿委出口退稅稽核專用章的《應退未退出口稅額證實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與銀行簽訂的託管貸款契約副本及複印件。
(五)銀行撥付託管貸款轉賬憑證、企業付息結算清單原件及複印件。
市財政局審查核實後,按照規定撥付託管貸款貼息資金。企業收到託管貸款貼息資金,沖減當期財務費用。
第十三條市財政局對有騙取託管貸款及貼息資金行為的企業,將收回已撥貼息資金,取消其託管貸款和貼息資格,並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附:1.應退未退出口稅額證實書
2.開立出口退稅專戶承諾確認書
3.出口退稅託管貸款備案表
天津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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