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天津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民眾等方面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制定的辦法。

天津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管理、監督和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治安狀況、警力配備情況合理配置警務輔助人員,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將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薪酬、福利待遇、裝備配置、教育訓練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市、區公安機關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管理、使用和監督。
市委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核定警務輔助人員員額,並進行動態調整。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經費保障工作。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指導、工傷保險等工作。
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因公(工)死亡後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警務輔助人員烈士評定相關工作及烈屬撫恤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按照職責分工,警務輔助人員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
第八條對在本職崗位有突出貢獻的警務輔助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九條根據公安機關工作安排,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非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一)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視窗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軟體研發、安全監測、公共安全視頻圖像分析、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鑑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開展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
第十條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勤務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一)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協助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
(五)協助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六)協助開展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七)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
(八)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
(九)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協助開展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採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
(十一)協助記錄訊問、詢問筆錄;
(十二)協助開展涉案財物管理;
(十三)協助維護大型民眾性活動、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十四)其他可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十一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單獨執法或以個人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三章 招聘條件和程式
第十二條警務輔助人員由市、區公安機關招聘使用。市公安機關負責直屬單位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工作;區公安機關在市公安機關指導下組織實施本區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工作。
第十三條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式,嚴格選拔聘用。
第十四條警務輔助人員員額配置原則上按照本市公安機關現有在編人民警察數額配備。警務輔助人員員額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應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
(四)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六)市、區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警務輔助人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二)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三)因違紀違規被開除、辭退、解聘的;
(四)本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被判處刑罰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員、近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六)其他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七條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發布公告公開招聘。公告應當載明招聘的職位、名額、報名條件、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須知事項。
第十八條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經過自願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能測試、體檢、政審、公示和簽訂勞動契約等程式,並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對現有從事警務輔助工作人員的管理、使用,由市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市公安機關結合警務輔助人員特點,建立健全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一條市公安機關負責制定警務輔助人員層級管理規定,從高到低依次設定一級輔警長、二級輔警長、三級輔警長,一級輔警、二級輔警、三級輔警、四級輔警。
警務輔助人員層級晉升或者降低與薪酬待遇掛鈎。
第二十二條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警務輔助人員培訓制度,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崗前及晉升等分級分類培訓。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的遵紀守法、教育培訓、工作績效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晉升、獎懲、依法續簽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期間,應當持工作證件,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識,必要時出示工作證件。非履行職責期間,不得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識。
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證件,服裝樣式和標識應當符合公安部相關規定。
警務輔助人員離職時,應當交回配發的證件、服裝和標識。
第二十五條勤務輔警在工作期間,可以協助駕駛警用汽車、機車、船艇、警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根據工作需要,警務輔助人員可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不得配備和使用武器。
第二十六條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應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警務輔助人員督察制度,對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公安機關對警務輔助人員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批評教育,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八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和投訴警務輔助人員涉嫌違法違紀的行為。受理舉報和投訴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依照有關規定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二十九條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開展警務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警務輔助活動的情形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警務輔助人員的迴避,由其所在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加強保密教育,落實保密責任。對違規泄露保密信息的警務輔助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警務輔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紀律的;
(三)嚴重失職給公安機關造成重大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權利義務和保障
第三十二條警務輔助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和勞動保護條件;
(二)獲得工作報酬、享受法定福利和保險待遇;
(三)獲得崗位所需業務知識、技能培訓;
(四)對公安機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二)服從公安機關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揮;
(三)廉潔奉公,不徇私情;
(四)忠於職守,文明執勤;
(五)保守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財政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符合警務輔助人員特點的薪酬制度。警務輔助人員工資在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逐年進行調整的基礎上,增加考核獎和層級工資,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狀況等因素對考核獎和層級工資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十五條警務輔助人員和其聘用單位應當依法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警務輔助人員參加健康檢查,建立警務輔助人員健康檔案。
第三十七條警務輔助人員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被評定為烈士的,其家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相關撫恤待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行為的後果由其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三十九條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阻礙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警務輔助人員實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礙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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