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公布天津市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公布天津市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的通知》是一部天津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2年07月09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公布天津市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202
  • 發布文號:津政發[1982]129號
  • 發布日期:1982-07-09
  • 生效日期:1982-07-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津政發[1982]129號
【發布日期】1982-07-09
【生效日期】1982-07-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公布天津市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的通知
(1982年7月9日津政發〔1982〕12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發〔1981〕9號《國務院批轉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關於加強文物工作的請示報告》中關於各省、市、自治區要分別情況進行一次文物普查或文物複查工作,對原公布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調整和補充,重新加以公布,並切實落實保護、管理、維修的責任的指示精神,對我市文物保護單位作了調整和補充,確定了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三十五處(名單附後),並就文物保護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文物的保護、管理工作。市文化局主管全市文物管理事業,對所有管理、使用文物古蹟的部門和單位,負有業務協助、指導和監督、檢查的責任;各區、縣人民政府對所轄境內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古蹟,負有保護和管理的責任。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可委託有關的工廠、機關、部隊、學校和農村生產隊負責。
二、認真做好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即劃出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保護組織和科學的記錄檔案。
這次公布的“天津市文物保護單位名單”中規定的保護範圍,是指保護單位的絕對保護範圍,在此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為了保持紀念建築和古建築周圍環境的協調,市文物管理和城市規劃部門要共同研究,劃出合理的限制建設範圍,並納入城市建設規劃。
市文化局要會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按照重新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統一設定保護標誌說明,並建立健全文物保護組織和科學記錄檔案。
三、認真解決文物古蹟的安全防護方面存在的隱患。凡屬文物保護單位中的紀念建築、古建築,不能當作工廠、車庫、倉庫或交給其他有礙於保護、參觀的部門使用。凡經市文物主管部門同意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簽立使用契約,履行保護和管理文物的責任。未經同意簽立使用契約的,有關區、縣、局會同市文化局督促使用單位認真做好遷出安排。
四、做好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保養工作。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一般維修工作,由所在地的區、縣負責,經費列入區、縣文化行政費項目內。較大規模的修繕工程,區、縣可向市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凡有使用單位的,應由使用單位負責維修。各項維修工程,均須經區、縣文化行政部門和市文物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在維修、保養時,必須嚴格遵守恢復原狀或保持現狀的原則。
五、在古遺址、古墓葬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基本建設、取土、開渠。特殊需要的,應事先報告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文化局,經批准後,方可施工。如發現出土文物,應保護現場,及時上報區、縣或市文化部門。
六、各區、縣文化行政部門,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遴選有代表性的文物古蹟作為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經區、縣人民政府核定後公布,同時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七、各宣傳、文化部門在利用文物古蹟向人民民眾進行愛國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教育的同時,要宣傳文物政策法令,努力造成保護祖國文物的良好社會風氣。要宣傳和獎勵保護文物有功者,打擊和懲處私掘、盜竊、破壞文物的犯罪分子。
八、原屬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此次未予公布的,即行撤銷。對於其中有某種紀念、教育意義的,可設定說明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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