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聘請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聘請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的通知》是80202於1996年4月2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津政發[1996]20號
【生效日期】1996-04-22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
關於聘請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的通知
(津政發〔1996〕20號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自1982年聘請法律顧問以來,法律顧問在加強政府法制建設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作用。鑒於法律顧問有的年事已高,有的研究方向發生變化,有的已擔任其他社會職務,為適應推進依法行政和實行依法治市的需要,決定對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成員進行調整,聘請下列人員擔任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按姓氏筆劃為序):
王樹萱 (天津商學院法律政治系國際經濟法教授)
孫毓京 (南開大學國際商學院國際貿易副教授)
李鴻舉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原研究室調研員)
肖 峋 (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諮詢委員)
應松年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教授)
鄭成思 (中國社會科學院智慧財產權中心主任、研究員)
高爾森 (南開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所長、教授)
徐 傑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梁津明 (天津師範大學政法系副主任、副教授)
潘同龍 (南開大學法學系教授)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法律顧問的組織、聯絡等日常工作。
附: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組織活動簡則
附: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組織活動簡則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是市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由具有專業法律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擔任。
三、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由市人民政府聘任,任期五年。根據工作需要和個人情況,市人民政府可以連聘。
四、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的主要任務是:
(一)參與市人民政府擬定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的立法活動,並提供法律諮詢;
(二)對國務院、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和其他領導機關徵求意見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重要檔案提出修改建議;
(三)列席市人民政府有關會議,為市人民政府決策提供法律服務;
(四)參加市人民政府組織的專題考察和調查研究活動,為市人民政府提供國內外法制信息和資料,有針對性地提出工作建議;
(五)對市人民政府交辦的重要法律事務提出意見;
(六)辦理市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重要法律事項。
五、市人民政府為法律顧問了解、熟悉天津情況提供必要的檔案和資料。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為法律顧問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法律事項提供方便條件。
六、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實行義務制,均為兼職。
七、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的組織活動,實行定期與不定期、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
八、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的組織、聯絡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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