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公房住戶拖欠房租的通告》,發布時間為1984-02-1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公房住戶拖欠房租的通告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津政告[1984]1號
【發布日期】 1984-02-10
【生效日期】1984-02-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公房住戶拖欠房租的通告
(1984年2月10日津政告(1984)1號)
我國解放以後,對住公產房屋的居民,一向實行低房租政策,這是人民的一大福利。但目前仍有少數居民拖欠租金,拒交租金,違反了公房管理規定,影響了修房資金的積累,這種現象為國家法律、人民利益和社會公德所不容。為切實加強我市公產房屋的管理工作,實行“以租養房”,搞好房屋的維修養護,保障住戶的居住安全和房屋的正常使用,特通告如下:
一、住用公房必須按照房管部門規定的租金標準,按期交納租金,任何個人或單位都不得以任何藉口拒交和拖欠。
二、對過去積欠房租的,房管部門必須認真清理,及時將欠租金額通知住戶,住戶須在限期內還清。一次還清如有困難,可根據還欠能力訂出還欠計畫,經房管部門同意後,由住戶職工所在單位連同當月租金按時扣交;欠租戶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街道辦事處協同居民委員會,督促還清積欠。
三、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要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房管政策,按期交納房租,自覺還清欠租。對有意不交或拖欠房租的職工,其所在單位要給予批評教育,並將其應交納的租金,按時從其工資收入中統一扣交房管部門。
四、凡違反公房管理規定,拒不交納或藉故拖欠房租、經說服教育仍不改變的,房管部門可予起訴,由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五、房管部門要加強房屋維修養護工作,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各房管站要經常深入住戶了解情況,及時解決應該解決的問題。
六、以上規定,亦適用於單位自管產房屋。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